关于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_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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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
(讨论稿)
各下属单位:
随着地铁工程建设的全面铺开和公司管理体制的变化,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确保公司用工正常有序地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对象
下属单位正式员工及临时、劳务派遣等各类劳动用工。
二、管理要求
1、严格控制员工数量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严格将员工人数控制 在核定的总人数之内(若无核定总数,需尽快将公司编制、各岗位职责报地铁公司审批)。若确因工作需要突破编制,应报地铁公司审批。未经批准单位自招工作人员,由单位负责清退。
2、明确招聘条件、方法
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新增劳动用工,或因员工退休需要新招聘工作人员的,必须明确招聘岗位、任职条件和工作程序。招聘员工应首先在地铁公司及下属单位范围内调剂使用,若岗位专业性较强、公司内部又无合适人选,可采取社会招聘,力争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规范招聘审批程序 各单位新增人员招聘过程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地铁公司审批。招聘前应申报招聘需求计划和方案,报地铁公司政工处,经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才能进行;招聘过程由地铁公司负责监督;招聘拟录用人选须报地铁公司同意后方可办理录用手续。新进人员薪酬标准需由地铁公司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4、强化日常管理
(1)各单位要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与员工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五险一金、办理退休手续等工作,建立和完善员工的人事管理档案。
(2)各单位原则上不准留用退休职工,不准擅自招聘临时工、季节工、劳务派遣、借调等非正式用工。
(3)各单位每年6月底、12月底需将劳动用工情况报地铁公司政工处备案,日常需及时汇报劳动用工变化情况。
希望各单位认真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切实加强劳动用管理的各项工作,使我公司劳动用工管理不断走向规范化、正规化。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青岛市地下铁道公司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