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课作业第四次_法律文书第一次作业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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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黄礼虎,男,1974年6月出生,汉族,籍贯:安徽省滁州市。

被申请人:上海(市宝山区)欧原豆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云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路××号电话:×××

仲裁请求

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1个月的工资。

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医疗费、伙食及护理费用25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货车驾驶员,截至2010年7月份已在被申请人处从事驾驶工作3年半,但未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7月28日凌晨4时20分许,申请人驾驶被申请人的福田牌箱式货车(沪G-25471)从世纪联华吴淞店送完货逆向沿同济路由北向南行使,与刚右拐至同济路的锦江出租汽车公司沪出租车(U-05762)发生正面碰撞,申请人被送至上海市第三人民医院(即宝钢医院),经该院诊断为胫骨连接踝关节处骨折,需手术(至少两枚钢钉)内固定。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得知后,要求申请人在作出(由该公司起草的)书面承诺辞职并放弃赔偿要求前提下,同意为申请人支付当期医疗费7000元、伙食及(专门从安徽赶来的申请人的妻子)护理补偿费1500元,并在收到申请人的辞职申请后给申请人留下(承诺承担一年后的拆除钢钉的后续医疗费)书面保证。2012年8月,申请人经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联系后,依医嘱从安徽老家独自到第三人民医院住院待疗,被申请人的出纳依约到该院支付了5000元押金,并给了申请人1000元的伙食及交通费补偿。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利用申请人处于重伤急需钱医治危难情况下,以给付治疗付费用为条件,迫使申请人主动辞职并放弃赔偿权利,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权利。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被申请人应当支付因未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11个月双倍工资,因当时已发本工资被申请人因再支付11个月工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被申请人为了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以申请人辞职为要挟来给与申请人医疗等赔偿费用,属于乘人之危的情形,违背了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该赔偿保证协议可撤销,应当给予申请人经济补偿,即4个月的经济补偿。

3、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赔偿保证书,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赔偿申请人剩下的2500元补偿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以实现请求事项。

证据和证据来源

1、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从事驾驶工作的事实及证人证言。

2、申请人住院的医疗费用单及相关的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用清单等。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书面保证及申请人的辞职书。

此致

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黄礼虎2012年12月2日 附:本申请书副本1份。

证人证言2份。

保证书副本1份。

辞职书1份。

医疗费用及相关的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用等清单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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