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医学科技奖奖励条例_中华医学科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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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医学科技奖奖励条例

(试

行)

(2001年3月24日中华医学会第22届理事会第5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医学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充分调动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国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及《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医学会设立中华医学科技奖。中华医学科技奖是全国医药卫生行业科学技术奖,包括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等奖励内容。

第三条

中华医学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四条

中华医学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中华医学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中华医学会科技评审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中华医学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奖 励

第六条

中华医学科技奖自然科学类授予在医学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获得重要发现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

第七条

中华医学科技奖技术发明类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医学技术发明的发明者。

第八条

中华医学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在疾病防治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

第九条

中华医学科技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授予对中国医学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第十条

卫生部、中华医学会从获得中华医学科技奖的项目中,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一条

中华医学科技奖接受以下单位和科学家推荐:

(一)高等学校;

(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卫生厅(局)所属医疗、科研、预防机构等;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医学会负责汇总和报送工作。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和科学家限额择优推荐中华医学科技奖,并对推荐的项目负责。推荐时,应按规定填写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三条

中华医学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做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评定奖励等级。

第十四条

中华医学科技奖由中华医学会确认并由会长颁发证书、奖金。

第十五条

中华医学科技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年评审一次,授奖一次。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华医学科技奖的,由中华医学会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中华医学科技奖的,由中华医学会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十八条

参与中华医学科技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发现后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中华医学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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