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律业务操作指引_知识产权法律实务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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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办理专利法律业务
操 作 指 引
(2007年7月15日经六届新疆律师协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与行政机关有关的专利法律业务 第一 节专利行政调解及处理 第二 节专利行政处罚 第三 节专利行政诉讼 第四 节专利海关备案及保护 第三章 专利刑事诉讼法律业务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律师从事专利法律服务业务,减少执业风险,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专利法律服务业务,主要包括专利非诉讼法律业务和专利诉讼法律业务。
第三条 与专利业务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主要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代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均拥有专利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案件中如何确定地域管辖的请示》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出具检索报告是否为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
(四)《审查指南》、《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
(五)国际公约、条约及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律师从事专利法律服务业务时,应当收集服务时点前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指引旨在为律师从事专利法律服务业务提供最基本的指引,律师还应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丰富及完善各项业务操作细则。
第五条 本律师协会在处理本会会员执业纪律和纠纷案件时,涉及专利法律服务业务的案件,参照本指引。
第二章 专利非诉讼法律业务
第六条 专利非诉讼法律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专利引进、专利开发、专利权属界定以及技术保护现状诊断和保护方案设计。
(二)专利申请、专利复审和专利无效。
(三)专利实施、专利转让、专利许可、专利投资、专利评估和专利质押。
(四)专利管理内控制度(包括专利预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专利数据库的建立和利用,企业专利实用人才培训,专利战略的确定和运用。
(五)企业改制、并购、重组以及发行上市过程中涉及的专利问题咨询和处理。
(六)其他专利非诉讼法律服务业务。
第七条 专利申请、复审及无效程序中的法律服务业务。
专利申请、复审及无效程序中的法律服务是一项技术性和法律性很强的专业工作。提供该项服务业务的律师,应当熟悉专利相关法规、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专利文献检索以及专利申请审批程序,具备理解发明创造的能力。
(一)律师从事专利申请法律服务业务的一般程序:
1、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及专利代理委托书;
2、提供专利申请咨询,对客户发明创造的专利性进行分析;
3、决定是否申请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国别、是否行使优先权、是否合案申请、是否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4、确定申请主体(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
5、整理客户递交的技术交底材料,撰写申请文件;
6、经向专利局递交申请文件,将受理通知书及申请文件副本交付申请人;
7、经过专利局审批,收到授权决定后通知申请人办理登记和缴费手续,领取专利证书;
8、按照专利法规规定通知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律师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实质审查请求并做好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工作;
(二)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律师在专利申请复审程序中,应当为当事人做好如下工作:
1、提交专利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2、为当事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或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修改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3、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要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否则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三)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专利权授予不符合专利法之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律师应认识到代理无效宣告请求人及专利权人应从不同角度采取相应对策:
1、代理无效宣告请求人;1)分析被请求无效宣告专利情况; 2)检索相关文献,收集证明其无效的证据;
3)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授权委托书,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应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
4)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补充证据及增加无效理由;
5)参加口审,提出和解方案;
6)对重大案件,适时提出成立五人合议组的请求; 7)对无效宣告决定不服的,及时提起行政诉讼; 8)以新的事实和理由另行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2、代理专利权人
1)比较分析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中所涵盖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人专利技术的异同,检索文献,收集证据; 2)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3)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权利要求书,但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4)参加口审,提出和解方案;
5)对重大案件,适时提出成立五人合议组的请求; 6)对无效宣告决定不服的,及时提起行政诉讼; 7)以新的事实和理由另行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第八条 专利合同主要涉及技术开发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专利权投资合同等,律师可以为当事人在合同起草、洽谈及修订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一)律师代理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合同谈判及起草应注意以下要领:
1、确认转让方是否有主体资格;
2、明确发明创造实施和转让、许可情况及其后果;
3、审查专利申请有无被驳回的理由及明确被驳回的法律后果;审查专利权是否存在被宣告无效的理由及明确其法律后果;
4、及时办理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的登记公告手续;
(二)律师代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注意:
1、选择专利实施许可的种类;
2、明确专利实施许可的范围,如地域、期限、权利的范围;
3、明确专利权终止和被宣告无效的法律责任;
4、审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效性,全面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5、判断专利使用费的合理性;
6、明确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归属。
第九条 律师担任企业专利法律顾问服务业务,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1、诊断知识产权现实状况,包括:拟开发研究的项目是否已经成为公知技术、已开发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新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利用的技术是否会侵犯他人专利、引进技术的法律状况、专利战略的运用情况等;
2、商定专利管理目标和指导运用知识产权战略;
3、培训专利管理人员,帮助贵公司专利管理人员熟悉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及国际技术贸易的有关知识、掌握专利文献检索及分析方法、专利申请技巧及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要点;
4、协助完善专利工作管理办法、保密制度、技术创新激励制度等知识产权内控制度;
5、帮助建立相关技术领域内的中外专利实用数据库;
6、解决专利管理中的疑难问题,包括在引进、开发、投资、税收、评估、质押、保护中的疑难问题;
7、解决知识产权的争议或纠纷;
8、指导办理具体的专利事务,如专利申请、注册商标、进行知识产权诉讼、贸易谈判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 企业专利战略是企业面对激烈变化、严峻挑战的市场环境,主动利用专利制度有效地保护自己,并充分利用专利情报信息,研究分析竞争对手状况,推进专利技术开发、控制专利技术市场,为取得市场竞争的优势,为求得长期生存和不断发展而进行的总体性谋划。
律师在协助企业确定和运用专利战略时,应当注意以下原则:
1、企业专利战略要与企业经济实力、经营性质、发展状况、行业特点相适应;
2、将企业专利战略纳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企业营销战略和企业 经营发展总战略中。
第三章 专利民事诉讼法律业务
第十一条 律师代理专利民事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合同纠纷案件;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使用费纠纷案件;职务发明奖酬金纠纷案件。
第十二条 专利侵权案件:在专利有效期内,非法侵犯专利权人依法所享有的专利权利的行为。《专利法》规定,专利权被授予以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生产,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制造、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都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一)作为原告代理律师
1、客户专利权受到侵犯时,律师可考虑通过提起民事诉讼帮助客户解决纠纷,并应从以下六方面进行诉前分析:
1)审查当事人是否适格;
-审查原告是否是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审查是个人发明创造还是职务发明创造;
-审查是否属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是否存在共有人,确定是单独起诉还是共同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2)审查专利目前的法律状态,确定专利保护范围;审查是否存在多余限定以及禁止反悔的情形;
3)确定管辖地法院。专利侵权纠纷一审案件,由专利侵权行为地或者结果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有无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事由;侵犯专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专利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5)本案证据是否符合立案要求;是否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以及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等措施。
2、确定诉讼请求:
1)停止侵害(适用于起诉时侵权行为仍在持续的案件);
2)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适用于侵权行为对专利权人的信誉造成损害的案件);
3)赔偿损失(适用于侵权并造成损害的案件)。
3、收集和审查证据,包括: 1)证明原告专利权存在的证据:-专利证书;
-最近一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公告;
-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外观设计专利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实用新型专利需提供专利检索报告。2)证明被告侵权事实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购买侵权产品,并提供统一专用发票,以证明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人专利保护范围;
-收集相关网页、广告、杂志及报刊等资料,以证明被告侵权行为存在;-侵权产品实物及照片;-调查笔录、公证书;-产品/设备手册;
-财务帐册、律师费用发票、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的发票。
3)证明原告所花费用及损失的存在与数额:
-费用: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损失: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计算:
-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赔偿额;-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根据情节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一至三倍合理确定。
(二)作为被告代理律师
1、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参与诉讼,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考虑: 1)审查当事人是否适格;
2)本案应由何地人民法院管辖,是否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3)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4)对被告实际是否存在侵权及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初步的判断; 5)被告侵权的证据情况及数量,并结合证据对原告专利的稳定性作初步分析;检索、搜集证据;
6)被告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后果;
7)在综合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收集相关证据,在答辩期内考虑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以便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
2、作为被告律师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抗辩: 1)以原告滥用专利权抗辩;
-原告未按时缴纳专利年费,专利处于“被视为放弃状态”;-原告专利已被中国专利局撤销;
-原告专利已经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原告专利不符合专利性条件或其它法律规定,应当被宣告无效,且被告已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受理。
2)以被告不侵权进行抗辩,包括:
-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缺少原告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
-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对应必要技术特征相比,有一项或一项以上的技术特征有本质区别;
-属于个人(不包括单位)非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行为; 3)以该行为不视为侵权进行抗辩,包括:-专利权用尽; -先用权; -临时过境权;
-科学研究与实验性使用。
4)以被告实施的技术方案系自由公知技术进行抗辩;-证明该已有技术应当是一项在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单独的技术方案,或者专利为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认为是已有技术的显而易见的简单组合成的技术方案。
5)以合同抗辩。
-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方被诉侵权,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可以合同抗辩,主张由转让方先承担侵权责任,而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6)以过了诉讼时效抗辩。
-专利侵权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代理律师可以提出专利权人行使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
7)以禁止反悔原则抗辩。
8)以损害不存在或数额计算没有依据为由进行抗辩,包括:
-原告销量减少计算不正确;
-被告所获的利润计算不正确;
-损失的计算方式不正确;
-原告所依据的专利实施许可费用不合理。
9)以被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进行抗辩(特别是使用、销售行为)。
第十三条 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一)专利申请权纠纷案:即关于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关于合作完成或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谁有权申请专利的案件。专利权权属纠纷案:即在授予专利权后,当事人就谁该是发明创造的真正权利人而发生争议的案件。
(二)律师代理此类案件,除应把握一般专利民事诉讼所具有的共同特点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发明人与单位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其他法律关系;
2、区分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
3、区分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与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
第十四条 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律师代理此类案件,除参照民事合同纠纷的程序及处理方式之外,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后至获得专利权以前的使用费纠纷案件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律师代理此类案件,应明确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后至获得专利权以前,申请人可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和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但无权要求使用人停止使用其发明技术,如果使用人拒绝支付费用,申请人尚不能据此提起诉讼,一般是等待发明专利权授予后,与专利侵权纠纷一并解决。
第十六条 关于和解
律师代理专利民事诉讼案件,应考虑双方能否达成和解,并做好如下工作:
(一)作为原告律师:
1、充分了解侵权方的状况,并据此分析和解成功的可能性及侵权方支付赔偿款的能力;
2、按照诉讼要求,收集好侵权证据;
3、依据现有立法及实践经验评估出“如果诉讼的话”可能得到支持的赔偿额,并依此确定与侵权方和解时的最高价位及最低价位;
4、准备好谈判不成功后的下一步方案。
(二)作为被告律师
1、与被控侵权方进行充分沟通,并对被控侵权方是否构成侵权及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初步的判断;
2、积极与原告进行沟通,尽可能了解其手中掌握的有关侵权的证据情况及数量;
3、准备控方不接受和解的下一步方案。第四章 与行政机关有关的专利法律业务
第一节 专利行政调解及查处
第十七条 律师代理如下专利案件后,可代为申请行政调解:
(一)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五)单独请求调解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案件。
第十八条 律师代理假冒专利行为案件,可直接举报、代为申请行政查处。第十九条 行政调处的专利管理机关的特殊性
特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第二十条 行政调处管辖
由被请求人和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的市级以上专利管理机关管辖。
第二十一条 律师代理行政调处案件,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提交专利纠纷调解申请书或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
(二)收集被请求人专利侵权的相关证据。(具体可参照专利侵权诉讼证据内容的规定);
(三)做好如果不能达成行政调解或对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准备工作。
第二节 专利行政诉讼法律业务
第二十二条 律师代理专利行政诉讼的案件范围包括以下几类:
(一)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纠纷
1、对专利局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纠纷;
2、对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对其专利权被视为放弃或被终止不服的纠纷;
3、对专利局确定的申请日有争议,对专利局不确认其优先权不服的纠纷;
4、认为专利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纠纷。
(二)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纠纷:
1、对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不服的纠纷;
2、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不服的纠纷。
(三)以地方专利管理机关为被告
1、对冒充专利行为依职权进处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2、对专利管理机关的其他调处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第二十三条 专利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法院
凡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均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
对于以地方专利管理机关为被告的专利行政诉讼案件,则由被告所在地的对专利纠纷案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专利行政诉讼案件证据
律师代理该项业务,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但应当注意专利行政诉讼特殊的证据规则:
专利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决定了在各种类证据中最具有证明力的应为书证,主要为各种专利文献。专利代理律师应在收集,检索国内外各种相关专利文献的基础上,分析其中主要技术特征,以支持自己主张。
第三节 专利海关备案及保护法律业务第二十五条 专利权人要求海关对其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专利权实施保护的,可以将其专利权向海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专利海关备案管辖机关
专利权人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申请文件应提交至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知识产权保护处。
第二十七条 律师为专利权人办理专利海关备案业务,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专利权利证明:
1、专利证书的复印件(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备案的,应当提交专利说明书;申请外观设计备案的,应提交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
2、中国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载有申请人名称的专利维持费收据的复印件(限专利证书的签发日期距申请备案日期一年以上的);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加盖工商管理部门确认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限境内工商企业);或者公司登记文件复印件或者当地政府出具的证明(限境外工商企业);或者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限专利权人为自然人的);
(三)授权委托书;
(四)专利权人合法行使专利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已知的侵犯专利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五)专利海关备案申请书。
第二十八条 海关可以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对怀疑的进出口货物侵犯专利权的货物主动采取扣留的行政行为,也可以基于当事人的请求进行。
第二十九条 律师代理专利权海关保护案件注意事项:
(一)专利权海关保护既可以基于已向海关总署备案的专利而进行,也可以基于权利人向出口货物所在地海关投诉而进行。
(二)作为投诉方,应向海关提供被扣留货物等值的担保;作为被扣留货物一方也可以提供相应担保以使其货物得到海关放行。
第五章 专利刑事诉讼法律业务
第三十条 专利刑事诉讼主要针对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他人专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第三十一条 律师处理此项业务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1、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与冒充专利行为的区别。
前者按照《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界定;后者按照专利法的规定界定。
2、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与侵犯他人专利行为的区别。
当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情节严重并且侵犯他人专利权时,应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3、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的区别。
“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专利权行为过程中,制造、使用、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专利权行为过程中,制造、使用、销售侵权产品获利的数额。
4、一般情节和情节严重的区别及法律后果。
“情节严重”是指以下情形之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假冒专利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办理专利法律业务。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与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有冲突或不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指引由新疆律师协会业务指导及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指引自新疆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