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_民防工程竣工验收申报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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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办理机构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申办对象

民防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民防工程及市民防办办理核准建设手续(市批)的结建民防工程的建设单位

备案提交材料

1、《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原件)

2、《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一式二份)

3、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原件)(一式二份)

4、勘察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原件)(仅涉及工程内部改建的民防工程除外)(一式二份)

5、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原件)(一式二份)

6、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合格证明书)(原件)(一式二份)

7、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

8、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

9、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

10、民防工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复印件)

11、《上海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申请表》(已结算)(原件)

12、民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原件)

13、电梯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复印件)(仅限于单建式民防工程中的电梯工程)

14、上海市地下工程基本信息登记表

注:提交的复印材料请于每页上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或资料专用章

备案人在提交上述复印件材料时,还需提供原件以供查验

对于附建式工程,7、8、9三项资料如还在办理过程中的,可提交建设单位的承诺书。

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提交备案材料;

2、总窗口受理备案材料;

3、市民防办结合质量监督报告进行审查并作出备案意见;

4、申请人到总窗口领取备案意见。

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上海市民防条例》第三十八条

3、《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4、《关于调整本市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防[2004]第47号受理地址

复兴中路593号一楼邮编:200020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

上午: 8:30--11:30

下午:1:30--4:30(6月15日—9月15日:2:00—4:30)

联系电话

54662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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