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抗震鉴定报告1_项目抗震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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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建科鉴(总)[2009] 第1号第 1 页

建 筑 工 程 抗 震 鉴 定 报 告

工程项目名称:新阳路壮锦社区服务公司单身楼鉴 定 内 容 :抗震鉴定

桂建科鉴(总)[2009] 第1号

广西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2009年12月21日

工程名称:新阳路壮锦社区服务公司单身楼

委托单位:广西金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鉴定单位:广西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说明:

1、报告无骑缝章无效;

2、报告复印无效

3、报告无编写、校核、审核签名无效;

4、报告涂改无效;

5、对鉴定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鉴定单位提出书面申

诉,否则按认可鉴定报告处理。

鉴定单位地址:广西南宁市北大南路17号

邮政编码:530011

电话:0771-3154500

新阳路壮锦社区服务公司单身楼工程鉴定报告

桂建科鉴(总)[2009] 第1号

一、概述

新阳路壮锦社区服务公司单身楼工程位于南宁市新阳路。该工程为2层砖混结构建筑,楼面及屋面板均为预制空心板,墙体厚度为240mm,总建筑面积约463㎡,该建筑建于1992年,目前正使用中。为了解该建筑的抗震能力,广西金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特委托我院对该工程进行抗震鉴定,现将鉴定分析及结果详述如下。

二、鉴定依据的规范、标准

1、《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以下简称《抗震鉴定标准》

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年版)以下简称《抗震设计规范》

3、委托方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鉴定分析及结果

1、本次鉴定工作分为抗震性能分析评价和现场检测两部分,现场检测由我院委托广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进行,检测结果详见《桂建质检(检二)[2009]第677号》。

2、抗震能力分析评价

(1)砌体砌筑砂浆抗压强度等级≤M2.5,不符合《抗震规范》第3.9.2.1条(强制性条文)的要求,显著影响整体承载性能和抗震能力;

(2)未设圈梁、构造柱,不符合《抗震规范》第7.3.3.1条和第7.3.1.1条(强制性条文)的要求,显著影响整体性和抗震能力;

(3)楼、屋面为预制板,板间开裂现象较普遍,没有确保各预制板之间连接整体性措施,不符合《抗震规范》第3.5.4.5条的要求,影响建筑的整体性和抗震能力;

(4)局部墙体存在不适合于继续承载的开裂现象,不符合《抗震规范》第3.5.2.2条(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影响房屋的局部乃至整体抗震能力;

(5)楼梯间抗震措施不符合《抗震规范》第7.3.8条要求,主要人流疏散通道没有有效抗震措施,影响房屋的抗震性能和人员疏散安全。

3、结论及建议

房屋由于存在上述不符合《抗震规范》强制性条文的情况,房屋的整体性较差,显著影响整体抗震性能,建议拆除改建以确保安全。

报告编写:

报告校核:

报告审核:

广西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2009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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