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管理规定_各类假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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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管理规定
一、婚假
员工结婚持结婚证书,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经人事保卫部批准,享受婚假3天;男女双方都到晚婚年龄(男26岁、女24岁)者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因对方在外地工作而需要到外地结婚的酌情增加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人事保卫部批准,给丧假3天;如在外地酌情计路程假,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三、产假和计划生育假
1.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员工,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可请产前假。请假期间,发给本人岗技工资75%的工资。
2.女员工生育给予产假90天,达到晚育年龄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产假期间待遇,按《生育保险》规定执行。
3.经医疗部门证明,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满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待遇,按《生育保险》规定执行。
4.女员工育婴,婴儿一周岁以内的,每天给予哺乳期时间1小时,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增加1小时。
5.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可请哺乳假半年至1年。请假期间,单位发给本人岗技工资75%的工资。
6.保胎假:凭医院证明,经公司同意,按病假待遇。
7.护理假: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8.休产假必须提供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
9.凡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按照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处理,不适用本规定。员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解除劳动合同。
四、探亲假
员工入司满一年后,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在年度内使用。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
1.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2.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3.探望异地配偶的,自分居两地的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4.确定职工是否同配偶、父母长期远居两地及计算路程假和往返路费,均以双方正式户口所在地为依据。
五、事假
公司所有员工请事假必须提前一天填写《请假条》,交相关权限人核准后,转交人事保卫部考勤员登记存档,才可准假;如未办理请假手续即视为旷工。请假期间不发工资。
六、病假:
员工发现自己身体不适需请病假,必须先填写《请假条》经本部门负责人核准后,将《请假条》转部门批准后,才可离开公司前去就医。如情况紧急,可通过电话向本部门负责人请
病假,经许可后,可以在二天时间内补办《请假条》手续。
员工病假必须有相关医院开出的证明、病历材料和医药费发票。
病假时间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执行。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息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病假期工资根据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执行。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按下列标准支付病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病假期工资停发,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
七、工伤假:
因公(工)负伤,经工伤认定,待遇按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八、附则
1.员工请假时间以半天为最低基数,不满半天的以最低基数标准来计算。
2.审批权限:婚丧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假由人事保卫部负责审批;事假、病假3天以内部门负责人审批,3天-5天以内报人事保卫部审批,5天以上由公司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