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_四川省环境监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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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厅
关于发布《四川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 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掌握水土保持状况,建立水土保持动态数据库,为防治水土流失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四川省实施办法》、《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四川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
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掌握水土保持状况,建立水土保持动态数据库,为防治水土流失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四川省实施办法》、《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开发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个人)和对开发建设项目实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是指对水土流失现状、水土保持防治措施及效果的监督检测。
第四条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体制。
省水利厅是全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四川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实施具体管理。市(州)、县(市、区)水利(水务)局是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监测主管部门。
第五条 省水利厅负责省级及省级以上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项目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
市(州)、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负责本级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管理。
第六条 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委托具有相应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设立专项监测点,及时开展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从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岗位证书。
第七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应当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水土流失和水土保持的状况。
第八条 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个人)与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单位应当签订监测合同,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单位接受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委托之后,应当在30日之内向有管辖权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主管部门提交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合同复印件。
第十条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单位在接受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委托之后,应当及时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设计与实施计划》,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一条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监测设计与实施计划开展监测。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监测工作完成后,应当提交监测总结报告,作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项目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其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及时向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主管部门报送水土流失的监测报告。
第十四条 验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时,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提供水土保持监测报告。验收后,在生产、运行期继续开展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的项目,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水土保持监测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水土保持监测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实行统一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将水土保持监测成果依法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单位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省水利厅有权向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发证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