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材料)_中国民间金融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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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金融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民间金融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民间金融发展是民间资本由内向外的扩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积累了大量的民间资本,但民间金融没有得到政府的认可,以非法的形式存在,民间资本没有获得应有的地位。与此同时,民营经济的发展得不到充足的资金支持,造成了资金供求的严重失衡。进一步发展民营经济,必须重视发挥民间资本的作用,实现民间金融规范化、法律化,加速发展民营金融,加强对民营金融的监督与管理。

关键词:民间金融 问题 多元化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和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资本需求量和货币的收付量不断增加,民间金融快速发展,其规模迅速扩大,金融活动日趋活跃,对实体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尤其在中小企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民间金融的形式有以下几种:(1)民间借贷:它是当前农村最为普遍和盛行的民间金融形式,是借贷双方直接进行的资金借贷活动,也是最初级、最原始的民间金融形式,属于组织化比较低的民间金融活动。(2)各种形式的合会:它是各种金融互助会的通称,主要指各种带有互助合作性的自发群众融资形式。(3)私人钱庄:又叫做钱铺、钱店。(4)民间集资:它是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以组织生产为目的,集中社会闲散资金的一种直接融资行为和方式。(5)农村合作基金会:它最早是一种新型社会保障织,后演变为农村合作基金会。

一、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现状

在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时期,民间金融的产生是必然的。它是经济和金融发展不均衡的产物。我国民间金融存在的原因有以下三点:

一、我国的中小型企业和其他形式的民间金融缺少国家金融制度的支撑。

二、我国中小企业规模一般较小,资金流量较小,很难从官方金融获取有力的资金支持。

三、民间金融交易方便,经营成本低,交易快捷,资金聚集效率高,能尽快完成交易。目前我国的民间金融形式有:民间借贷、民营银行、民间集资、当铺、合作基金会、小额信贷公司等。

对于全国来说,在2010年,民间借贷市场的资金存量超过2.4万亿元占整个借贷市场比重已超过5%,到2011年中期,中国民间借贷余额同比增长38%,达到了3.8万亿元,占中国影子银行体系总规模约33%,相当于银行总贷款的7%。截止2011年8月末,温州民间资本就超过了6000亿元,而其余各银行贷款余额只有6123亿元,可见温州民间金融的快速发展几乎可以和当地银行体系对抗了。我国民间金融发展有以下特征:

(一)民间金融与民营经济相互依存。区域经济、金融组织体系发展不平衡,列如

在民营经济最发达的温州地区,中小企业有40多万家,而银行只有29家,中小企业无法得到银行的充分支持,资金得不到充分的运转,此时,民间金融得到迅速发展,我国中小型企业规模不断壮大,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但是,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还处于创业阶段,对于流动资金需求特别大,他们的发展及日后的壮大都离不开强有力的资金支持。然而,我国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匮乏,加之相关金融制度有待提高和完善。尽管国家鼓励一些大型企业将资金投向中小型企业,由于信息不对称,有些金融机构不愿将资金放贷于中小企业。在缺少官方金融支持的情况下,中小企业只能依靠民间金融,因此民间金融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与此同时,资金在供需两旺的情况下,民间金融在不断发展壮大。民间资本发达的地区,其民营经济也很发达,如温州地区。

(二)民间金融筹集资金活动越来越规范化。早期,民间金融是建立在一定的血缘、亲缘、地缘的基础之上的信用关系,许多情况下是口头承诺或纸条借据即可。然而现在的借贷活动需要签订合约,并约定借款金额、利率、期限、抵制押物等内容。

另外,我国民间金融并没有得到官方层面的认可,一直处于隐蔽状态。民间金融逐渐对我国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国家也慢慢的承认其合理性,国家大力支持农村乡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等。2011年12月份出台的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金融九条”特别把民间金融看作是合法的“融资资源”,应予以规范,这表明民间借贷的合法化首先在政策层面得到了肯定。温家宝总理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也表示,民间借贷是官方金融的补充,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2012年4月,在温州成立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金融综合改革的十二项主要任务的第一条就明确表示,“规范发展民间金融。制定规范民间金融的管理办法,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民间融资检测体系”;同时,经过三个月的筹备,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成立。根据规定,通过中心的融资活动,借贷双方完成资金转账后,双方需提供银行转账凭证、借贷合同等文件到登记中心备案登记。登记中心的交易利率不能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民间借贷在利率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下的私下协议登记中心也接受,当借贷金额突破一万元时可以免交手续费。这一系列的举措反映了民间金融的日趋规范化、透明化、阳光化。

然而,由于我国金融体系存在制度性缺陷,各种形式的民间金融在经济的发展中存在不少问题,同时也带来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2011年末,各地企业资金供给紧张,资金链断裂,企业老板携巨款逃跑,至2013年十月份各地因为民间借贷纠纷发生多例伤人杀人惨案,这些都折射出民间金融存在严重的问题。

二、民间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政府宏观调控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民间金融的自发性、盲目性、逐利性以及民间融资主体生产经营和管理素质普遍不高,相当一部分的资金流向一些过热行业,如钢铁、水泥、房地产等。以上行业都是现在的需求热门,大部分属于高耗能、高污染

和技术水平低的行业和项目,正是政府调控的重点,但是由于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的无序,直接影响了政府对过热行业的收缩政策。央行对于民间金融活动控制力比较薄弱,体现在缺乏能直接对民间金融机构产生影响的政策手段。

(二)民间金融运营中产生较高的风险。我国经济结构发展不平衡,民间金融也呈区域化发展,各地区经济水平不同,发展水平不一致,另外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国家没有办不相关的法律来规范民间金融。当民间借贷发生纠纷时,双方难以运用有关法律来解决问题,也很难靠法律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这导致一些极端的事件发生,甚至山东,山西有些地区在2012和2013年因为借贷纠纷发生血案等。同时,加上民间金融的隐蔽性容易让一些不法分子假借民间金融的名义进行非法活动,从而产生道德风险。此外,民间金融虽然与官方金融处于统一的金融市场中,但由于其成因等自身存在的特点,民间金融的抗风险能力太脆弱。当金融系统出现问题发生大规模挤压时,官方金融机构在自由资金不足情况下,国家可以最后贷款人,以国家的信誉作为担保,然而大部分民间金融在此种情况下一般只能走向灭亡,由于没有国家作为坚强的后盾,民间金融被挤压淘汰的机率比较大。

(三)民间金融加大了社会资金流动的不可控性。民间金融活动的过热意味着国家可以调动和使用的资金减少,使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投资项目得不到资金保证。而民间金融逐利性使其天然地偏好于高投资收益率的项目,这使得资金容易进入一些投机性较强的领域,尽管这些领域可能一直受国家的抑制,但民间金融活动却一直支撑着它的发展,结果造成国家调整产业结构的力度被削弱,经济中泡沫成分增加。此外,虽然国家近年来加大了对中西部地区的资金投入,但民间金融活动的存在使全国资金仍趋于集中在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扩大了区域间经济的差距。

(四)民间金融引起的纠纷影响社会稳定。为了确保资金的安全,大多数民间金融机构会组织专门的追债人,而相当一部分追债人员是蛮横无理的人,素质比较低。一旦发生务拖欠和纠纷,往往导致社会的不安定。下面以温州为例子:据报,浙江2011年前9个月共发生228起企业主逃逸事件,温州以84起居首。(数据来源:上海证券报,2011年10月13日,丁骋骋,温州民间金融乱象的症结。)据了解,逃逸的老板几乎都参与了民间借贷,他们放弃主业,要么借高利贷去搞多元扩张,投资房地产;要么办起担保公司专放高利贷。民间借贷利率处于阶段性高位,年综合利率水为24.4%,对微利保本的企业来讲,早已不堪重负。一旦某家企业信用链断裂就会危及众多其他企业。这就是为什么温州私营老板会接二连三集中出现跑路的一个重要原因。不堪重负的债务、微利企业的频繁倒闭和追债队伍的紧紧逼迫,昔日繁华和充满活力的企业界,现在只剩下空荡荡的屋子。民间金融迫切需要规范和引导,不然社会将会持续不安定。

三、解决民间金融发展中出现的问题的决策

(一)改革并逐步完善金融体制,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民间金融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之间存在利率套利空间。以利率管制为例,由于利率管制,我国正规金融部门的存款利率偏低贷款利率偏高,实行利率市场化之后由于竞争

加剧正规金融部门就会提高存款利率,这样就会把民间资金吸收到正规金融部门,相应的降低了民间金融的规模。利率市场化的另一个结果是正规金融部门为了提高市场占有率获得利润就会积极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就能得到有效缓解。因此,从这个视角来看,利率市场化改革能给我国的金融市场注入更多的活力,使民间金融问题、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得到很大程度的解决。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主要作用是起到一个疏导的作用,把资金融通活动从民间疏通到正规金融部门,从而降低民间借贷、合会、地下钱庄、私募基金、民间集资等民间金融组织形式的体量。

(二)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民间金融合法化,法律化。美国、日本、台湾均是通过民间金融合法化的方式来规范民间金融的,因而我国应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规范民间金融,将所谓的“地下钱庄”阳光化。

加快制定、完善和落实《民间融资法》、《放贷人条例》等法律法规体系,引导民间金融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这样发生借贷纠纷时,当事人可通过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对于经营不善的民间金融组织,可以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风险进一步扩大,并对主要责任人追究责任等。

(三)积极发展民间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小企业。针对正规金融部门不能吸纳的那部分民间金融活动,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应积极鼓励建立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担保公司、租赁公司等民间金融机构,把参与民间借贷、合会等相对不规范的民间金融活动的资金引导到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比较规范的金融机构中去。采取有力措施支持民间金融机构完善已有的运营机制,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适时创新业务模式。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变迁的制度数量越大,其成本越高;反之制度变迁的制度数量越小,成本越低,所以在积极发展民间金融机构的时候要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可以在部分民间金融发达的地区做试点,这样做有利于及时发现和控制相关金融风险。另外,为降低民间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中央及地方监管部门应在利率水平、融资渠道、税收减免、增资扩股及上市等问题上出台具体政策予以明确。

(四)民间金融的资金投向将走向多元化。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民间资本将走向多元化的投资道路。投资基金、信托基金、中小企业私募债、“新三板”、个人海外直接投资将是民间资本投资多元化的方向。以信托基金为例,上海通过信托基金,吸引民间资本购买基金,经过市场化运作,其资金投资到基础设施建设上。民间资本流向原有的国民经济领域,提高了经济的运行效率。此外,发行私募债和发展三板市场,一方面降低了中小企业融资门槛,另一方面也解决了我国民间资本多、投资难和中小企业多、融资难的“两多两难”问题,促进了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繁荣了社会经济。可见,多层次资本市场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也必然走了一条中国特色的民间金融的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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