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民间金融的发展现状及其对策研究_温州民间借贷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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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民间金融的发展现状及其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11-8-11信息来源:《改革与战略》 2009年第01期

□ 龚荣华 王发明

[摘要]文章以温州地区的民间金融作为研究对象,分析温州民间金融的现状和问题,试图通过对民间金融的性质特征、优点和不足、在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的分析,阐述民间金融存在的若干问题,提出发展民间金融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民间金融;温州;中小企业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09)01-0094-03

一、引言

根据对全国20个省份的地下金融状况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2003年全国地下信贷的规模在7400亿到8200亿元之间,占正式金融规模的近30%。美国花旗银行2005年1月报告说,2004年5至10月份,中国国内银行居民存款流失额在9000亿元左右。这些流失的资金大多进到收益更高的民间金融系统中。民间金融不仅在国内已经初具规模而且是一个世界性的现象。它广泛分布于亚非拉和南美以及拉丁美洲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此外,在一些发达国家中也有民间金融组织的存在。在亚洲,主要分布于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印度、日本和印尼。在非洲,广泛分布于喀麦隆、尼日利亚、埃塞俄比亚等国家。在南美洲和拉丁美洲,主要分布于阿根廷、玻利维亚、巴西等国家。在发达国家中,主要存在于德国和奥地利、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

浙江地区一向经济发达,民营经济支撑了经济发展的半边天,相应的浙江的民间金融也势如烈火,发展势头迅猛。而位于浙东南的温州,民间金融历史悠久,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温州民营经济发展迅速,相应也刺激了民间金融在温州地区的不断膨胀扩大,从民间金融的规模和影响力来看,温州民间金融的发展是具有一定代表性。本文试图通过对温州民间金融的性质特征、优点和不足、在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的分析,来消除人们对民间金融的偏见和歧视,并且提出发展民间金融的政策上的建议,更好地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的发展,促进我国金融事业的发展和经济的腾飞。

二、温州民间金融的发展现状

(一)温州民间金融的形式

温州的民间金融风气不仅在近代非常昌盛,而且解放后也存在着不少民间金融活动。改革开放之后,温州地区的民间金融开始活跃,其间也受到过“抬会”欺诈**的影响,曾受到打击和整顿,一度销声匿迹,直到90年代后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又再度出现在人们的视野当中。“十五”期间,温州市民间金融资本大约为3000亿元,其作为解决民营经济资金短缺的重要融资手段普遍存在,并且随着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民间融资金额从整体上呈上升趋势。尤其是国家实现宏观调控以来,民间金融出现了价升量增的发展态势,利率水平由去年同期的月息千分之八上升到千分之十二左右,个别地区甚至达到了千分之二十。从总体上看,温州市民间金融的利率水平

与宁波、台州水平大体相当。根据调查,目前温州市民间借贷规模约有800亿元。

温州民间金融现在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第一,民间互助资金会,又称为“会”,是民间金融活动最基本的组织形式。形式各样,名称各异,有“合会”、“排会”等等称呼。其做法一般是由急切需要资金的人作为发起人邀请若干亲戚朋友参加,组成一个“会”,并且约定会期,每次向会员收集一定数量的会钱,轮流交一个人使用,并支付约定的利息,发起人优先收取第一次会钱。在起初,这种互助资金会大多是由一些企业主为了解决资金周转问题而组织起来的。当这些企业主度过了企业早期资金需求困境之后,筹集的资金对其重要性相对下降,于是,会主开始把原先主要用于内部互助性质的资金向外贷放,有的就逐渐转变成为了地下钱庄。第二,“钱中”或“银背”。由为借贷双方之间的中介发展为经营存贷业务的职业货币经营者,私人钱庄是其机构化的表现。第三,民间自由借贷。主要是个人对个人、个人对企业、企业对企业的私下相互借贷。一般以个人之间借贷为主。但是也有企业主以个人名义借贷的现象存在。第四,典当行、调剂行。相当于银行抵押贷款,但手续简便,费用高,风险大。一般顾客以个人为主,以资金周转、头寸平衡为目标。利率一般在20%~30%。根据估算,温州约有3亿元左右的资金由典当行和调剂行等中介提供。第五,企业以借款、地下贴现等形式运用闲置资金,也有利用自身的融资优势,取得银行贷款后,向其他企业借出,以获取高额利息。

(二)温州民间金融的特点

民间金融在温州地区根据当地经济的发展情况适时变化,展现出一些自己的特点。借贷总量大小有明显的区域特征。全市各地均存在民间金融现象,但地区间的借贷规模差异很大。这主要取决于当地民营经济的活跃程度,金融环境和当地民众的投资意识等等。温州市区的股份制企业较多,使得大量民间游资能够及时找到投资渠道和领域,银行对这些企业的支持力度也相对较强。而各县的股份制企业不多,常见的是“小、松、散”的类似于温州的民营企业,借贷资金的来源以自有资金为主,大约65%的为自有资金,29%的为自己和亲戚的资金掺在一起,再去放贷;借贷的单笔规模较小,调查发现,平均单笔的金额大概在19.4万元,其中企业的平均金额在40万元左右,居民的个人行为借贷平均为9.3万元。由于游资无法通过股份制进入有实力的大中型企业,投资渠道相对比较狭窄,因此这些地区的民间借贷更为活跃。民间个人借贷逐渐减少,企业生产性借贷增加。随着银行业不断推出面向个人的服务,如个人抵押贷款、消费贷款等,逐渐完善其服务水平,扭转了以往人们想向银行借钱也借不到的局面,树立了新的借贷观念。而且由于民间金融的灰色性因素以及前几年的“抬会”**使社会及个人信用状况有所下降。根据在温州市民中的调查,表示愿意借钱给别人的仅有18.3%,其中愿意高利息借给别人的为4.6%,愿低息或无息借给别人的占13.7%,而表示要看情况而定的占61.2%,表示不愿意借的占20.5%,后两项合计达80.7%,说明人们相互间信任程度的下降,信用度恶化,民间个人借贷逐步减少。而且随着银行个人贷款业务的推出,民间个人消费借贷已经开始萎缩,相对应的,企业生产性借贷则由于民营中小型企业的不断涌现,呈水涨船高之势。民间借贷操作手续简易。一般对借款用途不作限定,仅在口头表明资金使用意向,期限事先基本不确定,可临时通知收回,也可要求展期,从提出民间借贷申请到获得资金一般只需要1~2天,短的则只要几个小时,并且普遍以现金方式交接。借贷期限以短期流动资金借款为主。民间借贷的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主要用于短期头寸

周转。除瓯海区外,其他县市区的短期民间借贷占总资金的60%以上。但实际上,一般只要按时支付利息就可以获得展期,因此资金性质 实际为不定期,比较灵活。一般情况下,借款期限为6个月至1年比较普遍,大约占39.6%,6个月以内的占16.4%,1年以上的占25.5%,不定期借贷的大概占54%,一次性还款大概90%以上,付息方式以分期居多,大约占55%左右,还有按季、按月、按年等方式,还有最后一次性还款付息方式。民间金融的行业分布相对集中。瑞安海水养殖业发达,全年总投入约6亿元,若以30%的比例计算的话,需借款1.8亿元,即使将瑞安农信社前7个月的全部新增农贷都用于满足养殖业需求,尚有4700万元缺口要靠民间融资。另根据统计,上半年瓯海区仅在建船舶这一项的总投资就有6亿元,其主要资金来源也是民间借贷。因此从各县反映的情况看,民间金融的资金分布体现出明显的区域性优势或块状经济特点。

三、温州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对策建议

(一)温州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

随着20世纪末温州经济转制,温州民间金融在新旧制度的夹缝中不断成长,形式复杂多样,散布在人群当中,具有很强的分散性和隐蔽性。而且由于没有针对性的立法,政府也无法可依,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导致民间金融混乱复杂,弊端丛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温州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团结。缺乏风险管理机制。任何金融制度供给本身都是风险与收益共存的矛盾统一体,不论何种金融机构都面临着市场风险、经营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等。民间金融自身也存在着较高的金融风险。同时,民间金融处于一种地下状态,金融监管机构难以进行监管,存款者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一旦出现欺诈行为,将牵涉广大民众,引发社会动荡不安,影响经济发展进程。对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产生影响。由于民间金融的影响,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可能难以实现。民间金融往往会干扰政府的货币政策。例如人民银行如果决定减少货币供给,提高了再贴现率,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也相应地会提高,而民间金融并不会提高利率。于是正规金融提供的资金减少了,而民间金融提供的资金增加了,民间资本替代了一部分正规金融资本,货币供给量并未按照预期数量减少甚至完全没有减少。民间金融处于灰色地带。这个特殊的地带,使得民间金融很容易与黑色产生联系。有一些人利用民间金融机构的不透明性从事诈骗活动。还有一些民间金融与地下经济关系密切,甚至被犯罪分子利用来洗钱,刺激了地下经济和犯罪活动,更有一些则是和黑社会勾结,不利于社会稳定。民间金融效率较低。民间金融大多缺乏正规的组织形式、良好的运作机制、有效的约束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很难承担大规模集聚资本的功能,随着民间金融规模和范围的不断扩大,参与人数的增加,民间金融组织的血缘、地缘关系不断被突破,风险不断积累,大大降低了民间金融的效率。与此同时,民间金融部门可能同正规金融部门争夺金融资源,对于正规金融有一定的“挤出效应”,产生利益冲突。

(二)相关对策建议

民间金融在发展中国家甚至发达国家的广泛分布,深刻昭示了民间金融的存在是不受体制因素制约的,也与经济发展的阶段性没有直接联系,它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融资方式,也不是简单地对正规金融的拾遗补缺,而是与正规金融并存的必要的融资方式,因此,我们应该在反思以往对于民间金融的态度的基础上,善待民间金融。从政策上消除对民间金融的歧视。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曾经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和供销社股份服务部进行了整顿;与此同时,针对当时一些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的现象,进行了集中整顿。加强金融监管,对处于特定历史背景下稳定政府的金融秩序十分重要。但是,多次反复整顿金融秩序很容易给公众造成民间金融就是非法金融的错觉。随着我国加入WTO,政府对民间金融有了逐渐深入的认识。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22条款指出,“鼓励社会资金与中小金融机构的重组改造。在加强监管和保持资本金充足的前提下,稳步发展各种所有制企业”。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2005年2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第5条指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这是对民间金融的再次肯定。2005年5月25日央行发布《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正确认识民间金融资金的补充作用”的阐述:民间金融“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减轻了中小民营企业对银行信贷压力,转移和分散了银行的信贷风险”。这一条被外界普遍认为是给民间金融正名的信号,预示着民间金融融资合法时代的到来,对消除公众对民间金融的偏见十分有益。2 降低门槛,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市场经济效率之所以比计划经济高,原因在于前者实行“优胜劣汰”。而“优胜劣汰”的前提,则是产权的多元化和独立经营。因此,无论是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还是城市商业银行,都应该降低国有股权比重,大力引进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战略投资者,扩大正规金融机构的业务对象和形式,在更大程度上满足民间融资需求,在功能上替代原有的自发和分散的民间金融。这样,一方面从资金供给和需求上压缩了分散而不规范的民间金融的活动空间;另一方面又将民间金融收入正规有组织的发展轨道,使其在监管约束之下得到更大的发展。同时还可以促进以公有制为主题的正规金融机构的产权多样化与民营化改造。以利其转变经营机制提高经营效率,达到改革、发展、稳定的效果。确立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引导民间金融有序成长。如何评判效果上既有助于个人和企业,也有助于当地经济发展,但法律上却不允许的民间融资行为?在银行信贷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政府如何保护行为健康、民众认可且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民间融资?这些方面,我国的政策界限是模糊的。对于同一行为,不同部门往往有不同的规定。例如,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和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国家银行贷款利率,具体标准由各地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但对于什么范围的民间借贷属于合法、什么范围的属于非法,最高人民法院未做明确规定。国务院1998年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对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做出了明确界定,其基本标准主要是看这种活动是“已经”还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批准的,都是合法的;反之,都是不合法的。这个规定的前提 是,中国人民银行总是能准确地做出判断其是否合法。这显然和我国国情不符。因此,当务之急的是:制定和完善民间金融的相关法律,将民间金融合法化、规范化,为民间借贷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以规范、约束和保护民间借贷行为。其中,尤其应对民间借

贷的最高利率有所界定,促进正当的民间金融活动摆脱灰色金融的身份,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4 建立民营银行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由于民营银行立足市场,没有政府资金支持,自负盈亏,其生死存亡完全取决于机构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和经营效率,所以并不会加大金融监管难度。但是,由于金融业所具有的特点,开放市场所可能导致的金融风险不容忽视。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也证明,在放开市场准人的同时,必须健全相关制度并加强和细化金融监管。因此,监管部门要以金融机构经营者谋求非法岡钱和非法关联交易为基本监管前提,针对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系统的经营行为规范并严格加以监管。其重点是:第一,制定严格的出资人和高层经营管理人员资信标准,设立档案并定期审查,防止资信不良、有劣迹和黑社会背景的人员进入金融业。第二,严格审查和禁止股东的过多分红和抽逃资本金情况,防止因股东的利益冲动而导致金融机构的短期行为。第三,设置资本金分类标准,限制资本金较小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区。第四,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提高对关联交易的识别能力,明确违规关联交易的定义和处罚办法。与此同时,应尽快建设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缺乏市场退出机制是中国金融市场的普遍性问题,也是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遗留问题。在不存在生存压力的情况下,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往往流于形式,不计后果的高风险活动泛滥便成为自然结果。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就是要使金融机构感受到强大的市场压力,进而自发地产生改善服务和经营管理、严格控制风险的动力。当然强化市场退出,关键是如何保护和补偿中小存款人的利益问题,当务之急是尽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5 建立完善民间金融信息、咨询服务体系与风险监控体系。一方面,建议组建专门为民间金融提供信息和法律咨询服务的机构,畅通民间金融投资者与资本需求者的联系渠道,方便民间金融的交易。另一方面,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密切协作,加强跟踪检测,关注民间金融的变化情况,建立健全民间金融监督控制体系,逐步将民间金融纳入金融监管范围,对发现的非法金融活动要坚决及时打击,维护金融环境的稳定,维护社会和经济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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