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福发()18号_沪人社福发4号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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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沪人社福发(200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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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保障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从2009年4月1日起对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调整的对象为2008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中,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或按《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以下统称抚恤金)的人员。

二、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抚恤金100元。

三、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费用的支付结算渠道,按《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7)7号]规定执行。其中,老工伤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增加30%)支付后,再按上述规定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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