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法修改前后对照_刑诉法修改前后对照

2020-02-25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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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法修改前后对照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即日施行,现将新老政策做了对比,共有七处修改,具体如下:

一、怀孕7个月以上

原规定: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新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二、产假

原规定:90天,其中产前休班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新规定: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流产假

原规定:怀孕不满4个月,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新规定: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四、产假工资:

原规定: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新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生育医疗费:

原规定: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疗费由所在单位负责。

新规定: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哺乳时间:

原规定:每班劳动时间给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新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七、哺乳期加班

原规定: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的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新规定: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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