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_退休职工死亡后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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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抚恤费发
放标准的通知
[甬劳社险[2002]68号]
关于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抚恤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劳动人事)局、财政局、总工会,市属各主管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宁波市城镇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职)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发放标准
(一)城镇企业在职职工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市人民政府甬政[1998]2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费标准为4500元。
(二)城镇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为6000元。
二、费用列支渠道
(一)城镇企业在职职工死亡后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二)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死亡
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和企业退职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今后,上述待遇发放标准将根据浙江省的有关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城镇企业在职职工因工死亡的,其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按《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所需费用由企业从原资金渠道列支。
本通知从二○○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总工会
二○○二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
次性抚恤费标准的通知
甬劳社老〔2006〕245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75号),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一次性抚恤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标准
一次性抚恤费的发放标准由现行的6000元提高为10000元。
二、发放对象及列支渠道
1.与我市境内各类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企业按规定在原渠道支付。
2.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支付。
3.“两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所需费用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4.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失业后但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同等标准的一次性抚恤费,所需费用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其中,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所需费用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