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市煤局安字〔〕581号关于全市地方煤矿9月份安全例会市级互查情况的通报_煤矿安全例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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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市煤局安字〔2011〕581号
晋城市煤炭工业局
关于全市地方煤矿9月份安全例会
市级互查情况的通报(10-8)
各县(市)煤炭工业局、兰花集团公司、兰花科创公司、晋城煤运公司、华润煤业公司:
为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全市地方煤矿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市局在9月份安全例会上安排部署了市级交叉检查活动,通过各检查组的努力工作,检查工作按照要求基本完成,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检查共成立了6个检查组,每组均由各县(市)煤炭工业局和市直有关单位的一名副局长(副总经理)带队,对全市所有复产复工矿井进行了检查,共检查各类矿井84座(含生产、建设两套系统矿井),其中生产矿井39座,建设矿井45座(其中生产和建设两套系统矿井6座),下达现场检查记录或责令改正指令书77份,共查处各类问题和隐患470条。针对所查问题,检查组均下达了市局执法文书,责令煤矿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要求各县(市)局和兰花集团、兰花科创公司监督落实并负责回查,现各矿存在问题均已按标准和要求整改完成。各县(市)局和兰花集团、兰花科创公司已将回查结果上报至市局。
在本次检查中,各检查组还发现了我市地方煤矿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如兰花集团莒山煤矿在隐患治理台帐管理方面采用了销号专用章,使问题的落实整改更加有效和规范;北岩煤矿在开展“一通三防”大会战工作中建立了工作进度表,做到了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兰花科创唐安煤矿为有效预防和遏制瓦斯超限事故发生,对违反“十二项铁律规定”造成瓦斯超限事故责任者严厉处罚;伯方煤矿不断加强班组建设,建立班组长例会制度,要求班组长必须做到“三知”(知己、知位、知情);高平市南阳煤矿构建了安全质量标准化精细管理体系、行为规范体系和闭环监督检查体系;阳城县竹林山煤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小西煤业的“四定一包”管理模式(定时间、定任务、定责任人、定主管、包完成)和多数矿井厂区的亮化、美化、硬化、绿化改造建设和亲情文化辐射工程;泽州县天地王坡煤矿提出的四大理念,天泰锦辰煤业井下防尘管理;沁和能源集团永安、曲堤等矿井通过安装自动风门装置等提高了矿井的自动化管理水平;陵川县苏村煤矿健全领导带班入井制度,每个带班领导都有自己的入井记录,对存在的问题,如何处理整改,都记录的非常详细、实在等等。对于这些单位好的经验和做法,检查组给予了充分肯定和学习推广,互检工作收到了相互学习、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效果。
二、主要存在问题
(一)生产矿井存在问题
1、图纸资料方面:一是部分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及时补充和更新,主要表现在通风助理、副总工程师、地测科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二是部分矿井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台帐不规范或填写不认真,未实现“闭合”管理;三是部分煤矿周边煤矿水文地质及采掘情况未按规定填绘在采掘图上、矿区中河流等防隔水煤柱标注不全;四是部分矿井过地质构造带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未制定,或仅对支护安全措施进行规定未对通风、瓦斯、探放水等环节安全措施进行完善;五是部分矿井应急救援物资、装备无维护保养记录;六是个别矿井作业规程和实际不符,七是部分矿井百日安全大检查有方案,但无自查自纠专项检查记录。
2、“一通三防”方面:一是通风设施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部分矿井闭墙跑漏风,调节风窗、联络风门位置不当;二是风筒管理不到位,个别矿井风筒拐急弯、有破口;三是个别矿井测风制度执行不严,独立通风地点未测风;四是防尘工作不到位,部分矿井防尘水幕雾化效果差、综掘机内喷雾失效、转载点未安装喷雾防尘装置;五是瓦斯监控系统管理不到位,部分矿井传感器定义值设置不当、传感器位置不当、作业规程中未对下调瓦斯浓度及时修订、传感器管理牌数值填写不正确、传感器读数误差较大;六是个别矿井井下工作面压风自救站吸氧装置数量不足、压风自救站未挂牌管理;七是部分矿井双风机双电源开关自动切换试验记录不在现场;八是个别矿井瓦斯抽放管路未采取防碰撞措施。
3、防治水方面:一是部分矿井防治水资料不完善,防治水规划和年度计划无具体内容;二是部分矿井探放水设计中未对探水眼上仰角度进行规定、探放水设计及探放水作业规程未经会审和贯彻、探放水设计中未附施工图、井下水文观测记录不齐全;三是部分矿井井下现场无探放水签字确认移交牌、探放水安全确认移交表签字不规范。
4、顶板管理方面:一是部分矿井采掘工作面未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进行支护,存在帮锚接帮不实、锚杆裸露过长、钢棚支护背帮不实、柱距不均、单体柱漏液、柱爪不全等现象;二是部分矿井液压支架初撑力检测不到位、支架压力表损坏、支架接顶不实、错差大、支架漏液窜液、工作面煤壁片帮;三是部分矿井锚杆预紧力测试仪(力矩扳手)、锚杆拉拔仪失效;四是个别矿井局部地点未安装顶板动态观测仪、锚网支护存在顶板离层、掉网包现象;五是个别矿井未设置顶板四人联合签字牌或签字不规范。
5、机电运输方面:一是部分矿井电缆悬挂间距不符合规程要求;二是开关接地不规范,存在主接地与辅助接地共用接地极、机电设备未进行局部接地、接地线截面积不足、接地线与接地极连接螺栓不完好等现象;三是部分矿井供电系统图上无开关编号和短路电流整定值、开关管理牌上短路电流整定值填写不正确;四是部分矿井调度绞车使用不可逆开关,不能双向运行、调度绞车信号电源取自绞车可逆开关、个别矿井井下使用BQD系列开关;五是部分矿井皮带保护失效、位置安装不当、密度不足,信号、照明综保无现场试验管理牌、个别矿井甩开保护装置;六是部分矿井绞车钢丝绳锈蚀、托绳辊损坏、阻车器不足、矿车插销不防跳销。
(二)建设矿井存在问题
1、图纸资料方面:一是个别矿井未编制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部分矿井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部分内容操作性不强,学习贯彻不认真;二是部分矿井施工组织设计三方会审把关不严,井筒施工组织设计不是由施工单位总工程师进行编制会审,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班子成员变更后,未对施工组织设计重新组织会审;三是部分项目监理单位监理日志填写不规范;四是个别矿井副总工程师安全资格证服务单位未变更。
2、“一通三防”方面:一是局部通风管理不到位,部分矿井未安装双风机双电源,有的矿井虽安装了双风机双电源,但不能实现自动切换;二是通风设施管理不到位,部分矿井永久密闭未掏槽、风门未联锁;三是瓦斯管理不到位,个别矿井瓦斯巡回检查不认真,未进行光干瓦斯检查仪和甲烷传感器对照。
3、防治水方面:一是基础资料不健全,部分矿井未编制防治水中长期规划或年度防治水计划,有的虽有年度计划,但针对性不强,个别矿井防治水图件与实际不符;二是探放水管理不具体,部分矿井贯彻学习《煤矿防治水规定》不到位,探水孔位置标识不清;三是防治水技术力量薄弱,部分矿井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未进行防治水专业培训,个别探放水工无证上岗。
4、顶板管理方面:一是顶板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个别矿井未执行采掘支护质量四人联合鉴定制度;二是顶帮支护质量检测不到位,部分矿井未安设顶板离层观测仪,施工现场未配备锚杆拉拔力和预紧力测试仪,有的矿井虽配备,但未进行检测;三是支护质量不到位,部分矿井锚网支护质量差,锚杆失效较多;四是遇特殊地质情况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部分矿井过地质构造带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未制定。
5、机电运输方面:一是机电管理不到位,部分矿井电缆有破口、防爆盖松动,机电设备存在不完好或失爆现象;二是运输管理滞后,个别矿井使用淘汰运输设备,一坡三挡设施设置不到位,耙岩机防滑措施不到位。
6、责任落实方面:一是部分煤矿安全管理不到位,建设单位统筹施工、监理单位工作做的不好,三方责任没有很好落实,形不成合力;二是部分建设项目监理数量不足,专业素质不强,不能有效对矿井建设项目实施旁站监理,监理单位责任落实不到位,发现隐患和问题未及时通知施工方,导致隐患不能及时解决,隐患整改未形成闭环管理;三是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请销假制度执行不严,多数矿井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执行晋市煤局规字〔2011〕325号文件不严格,请销假制度流于形式。
三、具体要求
(一)通过本次交叉检查,暴露出一些煤矿企业存在安全意识淡薄,安全责任未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不彻底,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履职不认真,基层基础管理薄弱,现场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这就要求各级、各单位、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安全工作、从零开始”的理念,克服一切麻痹松懈思想,切实把煤矿安全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针对查出的问题,结合自身实际,举一反三,深刻剖析存在问题的根源,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不断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认真制定保证安全生产“零”事故的专项安全措施并严格贯彻落实,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效能,有效治理各类隐患,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二)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确保后100天安全生产无事故活动实施方案》(晋市煤局安字〔2011〕558号)要求,突出“水、火、瓦斯、煤尘、顶板、机电”六大灾害治理,不断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后100天安全生产无事故。
1、进一步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和瓦斯治理工作。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和瓦斯超限可防可控可以避免的理念,强化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和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监管责任,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通过标准制定、达标验收等手段推动瓦斯防治专业达标、岗位达标和企业达标,促进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真正从技术和管理上降低或消除瓦斯超限事故,继续推行落实矿井1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瓦斯超限责任约谈和追究制度,严格按照《关于在全市地方煤矿集中开展“一通三防”大会战的通知》(晋市煤局安字〔2011〕286号)要求,认真开展“一通三防”大会战的考核评定和瓦斯治理示范矿井、示范县建设验收工作,强化瓦斯抽放各项制度的落实,做到应抽尽抽和抽放达标,确保“一通三防”大会战各项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
2、进一步强化水害防治工作。各县(市)煤炭工业局、市直有关单位、各生产矿井要严格按照省煤炭厅晋煤行发〔2011〕410号和晋市煤局行字〔2011〕235号两个文件内容要求,认真开展煤矿防治水工作,结合自身实际,继续逐项认真进行疏理,对防治水工作存在缺项的内容或防治水工作内容不健全的要立即进行补充完善。进一步落实责任,建立健全矿井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防治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制度、防治水日常巡检考核制度、探放水作业质量验收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和防治水工作考核管理办法等各项制度、防治水图件和基础台账,特别要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相关规定,认真编制探放水设计和探放水作业规程,保证钻孔数量、深度和角度,确保探水作业全覆盖。坚持长探与补探相结合的全方位探水方式,配备探水距离不低于200米的探水钻,保证不低于60米的安全距离;加强超前60米补探工作,超前距离不低于30米,切实做到有掘必探,有采必探,把煤矿防治水工作落实到现场一线,全面提升防治水工作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水害事故。
3、进一步加强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工作。根据省厅有关标准化矿井建设工作安排和市局《全市地方煤矿安全标准化达标年活动实施方案》(晋市煤局安字〔2011〕3号)要求,2011年,全市所有生产矿井要全部达到二级及以上质量标准化标准;全市兼并重组整合的煤矿中凡是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矿井,竣工投产前必须达到二级以上质量标准化标准。各县(市)煤炭工业局、市直有关单位和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严格按照市局《关于对全市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考核验收的安排意见》(晋市煤局安字〔2011〕507号)要求,组织开展全市地方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验收工作,于10月中旬前完成县局初验,11月底前完成市局验收。对考核验收中不达标的矿井,要责令其整改落实,严格按照标准重新建设,限期达标。年底仍不达标的矿井,一律停产整改,2012年春节后将不予对未达标的生产矿井复产。
4、进一步加快推进“六大系统”建设步伐。严格按照《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要求,加快所辖矿“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目前所有生产矿井要进一步完善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五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市属煤矿企业及全市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生产矿井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时限完成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工作;建设矿井要保证“六大系统”建设工作同主体工程建设同时进行,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要充分发挥“六大系统”示范矿井的引领带动作用,采取措施解决工作进展不平衡、系统维护不及时、现场管理不严格、培训演练不到位等问题,确保“六大系统”建设、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三)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把好“三关”。严把队伍准入关,煤矿企业严禁选用“三证”(营业执照、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全、资质不符合项目建设要求的队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资质等级承揽煤矿建设工程,严禁越级和超越施工能力承包工程,严禁违法分包、转包工程,严禁以挂靠形式承揽施工任务,矿井一期施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家,二期、三期工程施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家。严把建设秩序关,建设项目要做到“三严禁”,严禁违反设计进行建设,严禁擅自建设未经核准的单位工程,严禁边建设边生产。严格控制施工次序,井筒施工完成后,首先施工井底车场、中央水泵房、中央变电所等主要硐室工程,上述系统未建成,不得进行后续系统的施工。严把责任落实关,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防范瓦斯、透水、煤层自燃等重大灾害负总责,矿长外出必须向市局请假;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和施工设备管理,健全内部管理机构,严格执行项目部领导入井跟班带班制度,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离开工地一天,其它施工管理人员离开工地三天,必须向各县(市、区)煤炭局进行请假;监理单位应按监理合同约定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规定,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规定,定期巡视检查工程施工情况,做好旁站监理。
(四)学习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这次交叉检查,发现了一批在安全生产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希望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抓住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采取走出去、请进来、专家会诊、现场参观、技术研讨等形式,大力推进互学活动,鼓励推广安全技术创新,开展技术攻关等活动,提炼适合自身的安全管理模式、安全管理技术和经验,达到相互学习,共同提高的目的,促进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五)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充分认清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和艰巨任务,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深入落实“打非”责任,抓住关键环节和重点区域,不断加大对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的打击力度,严禁生产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组织生产,严禁矿井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生产、建设,严禁建设矿井以建设为名擅自组织生产或超批准范围、区域和项目违规建设,扎实推进煤矿“打非”工作迈上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轨道,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各类事故的发生,努力实现全市地方煤矿企业后100天安全生产。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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