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人员死亡抚恤金标准_在职人员死亡抚恤金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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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师市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报批的通知

师市人发[2012]96号

师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新民发[2012]10号、师市民发[2012]11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师市机关各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的审批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师市民发[2012]11号文件适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并从2011年8月1日执行。

二、计发标准:

(一)、一次性抚恤金

1、标准:烈士、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2、基本工资及基本离退休费计发办法: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保留地区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保留地区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保留地区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离退休人员为本人生前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照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审批程序:

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的,由生前所在单位或托管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人事局、老干局、民政局及财政局审批。

1、属在职及离退休人员因故死亡(除因公),需携带医疗单位或公安部门的死亡证明;属烈士、因公牺牲的,单位需同时提供民政局的批准文件;属建国前老工人的,单位需同时提供社保部门的《企业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丧葬费抚恤金审批表》到师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办理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审批。

2、属离休干部、单位需提供社保部门的《企业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丧葬费抚恤金审批表》到师市老干局审核后执行。

请各单位按照本通知办理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审批手续。

师市人事局、老干局、民政局、财政局

201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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