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保护十大典型案例_四川法院十大精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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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15年12月28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了未成年人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尹某某等四人故意伤害案——借助“互联网+”解决附条件不起诉异地考察难题

2014年5月某日,尹某某与另三名同学一起,为在毕业离校之前“疯狂”一下,在学校宿舍内,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无故殴打同班同学罗某某,造成罗某某腹部外伤,脾脏挫裂伤。鉴于尹某某等四人系在校学生、案发后投案自首、在父母的协助下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罗某某的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具备有效家庭监管、教育条件等,郫县人民检察院在召开了不公开听证会后决定对尹某某等四人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6个月。由于尹某某等四人家住外地,不便于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和监督,郫县人民检察院针对本案制定了“互联网+”的考察方式。办案检察官将互联网的三个平台相结合,实现对四人的实时动态考察。一是利用微信平台,四人定期向考察人员报到,并推送自己所处的位置,以便了解其是否离开所处的县、市;二是利用电话、视频平台,保持与四人的零距离接触,了解四人的生活、思想情况;三是利用微博平台,考察人员发起读书讨论,对四人进行法制教育,让法律意识真正的入脑入心。在考察期限内,四人中有的在学习驾照,有的在学习婚纱摄影,有的在上班工作。通过6个月的帮教考察,四人已经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感受到了生活的艰辛和不易,体验了到法律的威严和宽容,表示以后要以积极的生活态度来面对生活,主动的向身边人传播“正能量”。监督考察期限届满后,郫县人民检察院对四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非本地未成年人监督考察是一大难题。本案中,检察机关加强了对流动未成年人的平等保护,借助新媒体,充分运用网络平台,推出“互联网+”考察方式,通过未成年人易于接受的方式,对考察对象进行科学化、信息化管理,且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回归社会,有效解决了对异地未成年人帮教考察的难题。

【案例二】

谢某等14人故意伤害案——引入西部大学生志愿者参与帮教,个案延伸形成预防长效机制 2013年8月,乐至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谢某等14名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中发现,涉案的朱某某等9人是未成年人,且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具备有效家庭监管条件。通过刑事和解、不公开听证等程序,对朱某某等9人做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察期为6个月。为确保帮教效果,检察机关借力县共青团,引入9名西部大学生志愿者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教”,通过组织考察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实践、法制教育等活动进行帮教考察。考察期满后,朱某某等7名未成年人继续学业,谭某某等2名未成年人找到工作,顺利回归了社会。同时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歌舞游乐场所违规雇佣未成年人做酒陪、打手及未成年人沉迷网吧等现象,深挖社会管理衔接不畅、未形成监管合力的漏洞,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开展未成年人涉网吧、歌舞游艺场所专项整治行动的检察建议。2014年初,该院联合关工委、教育局、公安局、文广新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会签《关于建立未成年人涉入网吧、歌舞和游艺娱乐场所监管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有效堵塞和解决执法监管中的“盲区”。截止2015年9月,该院向文广新局移送网吧、歌舞和游艺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案件线索8件,提出纠正监管不力和行政不作为等问题的检察建议13份,提出检察建议促成建立了覆盖全县的“电子阅览室”,督促开展成年人涉网吧、歌舞游乐场所专项整治行动9次,共查处网吧和歌舞游艺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案件26件,遏制和减少当地未成年人涉入网吧、歌舞和游乐娱乐场所引发的违法犯罪效果显著,推动和促进社会治理创新取得良好成效。

典型意义:西部地区专业社工力量有限,乐至县检察院借力县共青团,引入西部大学生志愿者这支重要力量参与对附条件不起诉人的帮教考察,为司法机关借助社会力量探索了一条符合当地实践的道路。同时,本案的办理体现了未检部门“功夫在案外”的工作模式,通过个案办理,延伸检察职能,深入挖掘案件背后深层次的社会管理问题,对未成年人加强教育引导和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双管齐下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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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防。本案是司法一体化和社会支持一体化“两条龙”体系建设的典型。

【案例三】

刘某性侵害女学生案——关注校园安全,严厉打击性侵学生案件

刘某在四川省眉山市某镇小学任教期间,多次以“关心”学生学习、生活为由,在教室和办公室里对多名女学生进行猥亵,并对其中一名女生实施奸淫。案发后,检察机关积极介入,针对校园内性侵案件取证难的特点,引导侦查取证,并注重对被害人隐私权保护。最终,刘某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办案同时,检察机关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从保护未成年人被害人身心健康出发,对被害人开展心理干预,并帮助有转学意愿的学生协调转学事宜,最大限度地降低被害人心理伤害。

办案后,检察机关针对案件中发现的学校在教育和管理环节存在漏洞,向当地教育局发出《检察建议》:一是要求教育局加强对中小学教师师风、师德的教育;二是定期组织学生进行安全知识学习,增强学生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三是开办家长课堂,加强家庭监护和安全知识教育;四是加强校区内安全保卫设施的配备和学生宿舍的安全保卫;五是要长期做好本案被害人的心理干预工作。该检察建议引起当地教育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全辖区内中小学校进行了学习、整改,并从校园硬件的配置上,学校、家长的沟通机制上,学生的自我保护和家庭、学校的有效监管上予以改进,全面落实检察建议。从源头上有力有效预防了该类案件的再次发生,净化了校园成长环境。

典型意义:近年来,校园内性侵案件屡发,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检察机关在办理本案过程中,除依法严惩被告人外,还注重加强对未成年人被害人的心理干预,帮助被害人摆脱心理阴影,重塑生活信心。同时,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以问题为导向、从源头上下功夫,加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提升家长、学校监护意识,净化校园成长环境,有效预防了校园内性侵案件的再次发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案例四】

邹某某盗窃案——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协作,解决异地帮教考察难题

2012年10月,邹某某伙同他人多次盗窃电动摩托车、电瓶车、摩托车充电器等物品。某日邹某某在伙同他人盗窃电瓶车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挡获。鉴于邹某某系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华蓥市人民检察院对邹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察期为八个月。考察期间,邹某某的父亲提出希望带邹某某外出务工的请求。检察机关经研究认为,邹某某跟随父母外出务工,有利于邹某某摆脱不良成长环境,同时也能有效的进行家庭监管,于是同意了邹父带邹某某外出务工的请求。同时为了解决异地考察的问题,华蓥市人民检察院同邹父打工所在地的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接,委托当地检察机关对邹某某进行帮教考察。考察期满,根据鲤城区人民检察院“邹某某在考察期间思想稳定,工作积极,生活正常,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和其它不良记录”的考察意见,检察机关依法对邹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四川省是劳务输出大省,父母外出打工、未成年人子女留守本地现象较为普遍。本案中,邹某某的父母常年在外打工,疏于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导致邹某某误入歧途。但案发后,邹某某的父亲愿意履行家庭监管职能,携未成年子女外出打工应当鼓励,但如何解决异地帮教考察是一大难题。本案中,华蓥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加强检察机关跨区域协作,委托异地检察机关对邹某某进行帮教考察,并督促父母履行家庭监管职能,避免脱管漏管,突出“救人”宗旨,收效良好。

【案例五】

江某故意伤害案——司法借助社会专业力量,政府购买服务定制帮教方案

2014年12月某日晚,江某(17周岁)因帮魏某某等人打架持弹簧刀将被害人李某某和吴某某刺伤后逃离。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江某到公安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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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投案自首,江某之父亦对两名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书面谅解。鉴于江某悔罪态度较好,其父母在成都具备相应的监管条件,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经评估后对江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察期8个月。为实现帮教专业化,锦江区人民检察院联合成都“云公益”发展促进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指定两名专业社工对江某提供包括心理测试、家庭关系评估、帮教考察等在内的个案服务,从情感表达、人际沟通能力、认知能力等方面引导江某重塑自我。江某从考察初期不主动配合、任务完成情况较差,到每次主动向检察机关联络月度考察事宜并提交书面报告,主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意志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增强,可以和陌生人有效沟通,经常向父母表达爱意,并尽心照顾出车祸受伤的父亲,亲子关系得到明显改善,心态更加阳光。目前,江某正在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典型意义:成都锦江区院在全省率先借助社会专业力量开展未成年人帮扶工作,联合成都云公益发展促进会建立长效机制,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心理疏导、观护帮教、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等工作,交由专业社会力量承担。本案中,通过为帮教对象量身定制个性化帮教方案,有针对性的进行帮教考察,实现了帮教的专业化,为探索建立司法借助社会专业力量长效机制提供了思路。

【案例六】

廖某某抢劫案——检企共建,观护基地搭建“回归桥”

廖某某(15岁)系在校学生,因通过网络购买苹果6手机被骗后,欲通过抢劫的方式弥补自己的损失。当天深夜,廖某某尾随一名女子,并采用言语威胁的方式抢劫该女子的苹果6手机一部,事后因无法破解密码而欲再次实施抢劫。次日,廖某某再次抢劫过程中被巡逻民警抓获。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本案后,经对廖某某开展社会调查等工作,认为廖某某在校表现良好,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悔罪,可依法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但由于缺乏家庭监管条件,遂根据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共签的《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协议》,将廖某某送至“泸州老窖未成年人观护基地”接受观护,并委托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担任观护员。考察期间,观护员带领廖某某参加各种形式的工作劳动,并将其工作、生活、思想情况每月向检方反馈。考察期满,根据观护员提供的廖某某表现情况,对廖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对于没有家庭监管条件的未成年人,如何平等对待,落实帮教考察,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一大难题。本案中,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掘社会资源,依托大型国有企业,共建“涉案未成年人观护基地”,将缺乏家庭监管条件的未成年人纳入观护基地进行帮教考察,既实现了平等保护,又取得了帮教实效,是“检企共建”的典型案例。

【案例七】

夏某某盗窃案——运用未检模式办理成年在校生犯罪案件

夏某某(19岁),少数民族,在校大学生。高三就读期间先后4次攀爬防护栏,翻窗入户盗窃他人现金等财物共计人民币5400余元。经社会调查发现,夏某某从小学习成绩优异,尊老爱幼,因迷恋网络游戏实施盗窃犯罪。宝兴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本案后认为,夏某某虽已成年,但仍系在校学生,生活环境单纯、心智尚未成熟。鉴于夏某某具备有效家庭监管、教育条件,且已被高校录取,检察机关遂将本案纳入未检部门受案范围,适用未检案件办理模式,对其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启动心理疏导、开展不起诉不公开听证、实施帮教考察等。办案过程中,司法机关严格保护夏某某的隐私,避免案情泄露带给夏某某负面影响;通过心理疏导、帮教考察,使夏某某认识了错误,乐观向上;通过不起诉决定,避免“标签化”效应,帮助其圆大学梦。目前,夏某某表现良好,成为了所在大学的学生会干部,还获得了该校的奖学金。

典型意义:对于刚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其心智和未成年人没有太大差别,不应该区别对待。本案中,检察机关对心智尚未发育成熟的成年在校学生运用未检办案理念和办案模式,取得了很好的帮教效果,符合少年司法的发展规律,也为拓展未检工作领域、创新未检工作方法作出了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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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四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为民族地区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提供思路

2015年初,甘孜州乡城县检察院受理了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四某某(17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经社会调查,了解到四某某系孤儿,父母双亡,辍学在家。虽文化程度不高,但本性不坏。由于缺失家庭和学校教育,没有人正确引导,导致四某某受他人引诱实施犯罪。检察机关立足少数民族地区实际情况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认为四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遂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察期限6个月。在不起诉决定后,检察机关承办人帮助四某某剖析犯罪原因,使其懂得犯罪行为对自己和社会造成的危害,明白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检察机关秉承“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的理念,与其亲戚、所在村委会、派出所等单位共同落实帮教措施,并帮助四某某找到了一份工作谋生,帮助他逐步摈弃不健康的思想观念及生活方式,有效地预防其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典型意义:民族地区未成年人教育相对滞后,失学、辍学比率较高,未成年人容易受到各种利益和势力的诱惑,引发犯罪。于此同时,民族地区未检专门办案组织尚不健全。如何有效加强民族地区犯罪预防刻不容缓。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少数民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结合民族地区特点,较好地运用了社会调查、心理疏导、附条件不起诉等办法,并因地制宜实施帮教,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重返社会,效果较好。

【案例九】

周某等人盗窃案——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检察机关严格、灵活执法相结合2014年5月至7月期间,周某(16岁)、陈某(17岁)、张某(15岁)伙同另外两名成年人多次共同盗窃摩托车。2015年4月,张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周某和另外两名成年共犯;陈某在家人劝说下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本案后,经审查,张某归案时虽已16周岁,但作案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构成犯罪,随即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立即对张某予以撤案。对于陈某,经社会调查发现,陈某平时表现较好,初中毕业后在饭馆做服务员,本次犯罪因受朋友邀约且只是在一旁望风,又有自首情节,故对陈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对于周某,经审查,周某系3次共同盗窃的主犯,发出邀约并具体实施盗窃行为和进行销赃。同时社会调查发现,周某初中辍学后便进入社会,几年里频繁更换工作并结实了一些社会不良青年。周某父母过去疏于管教,现在表示难以管教,检察机关遂决定对周某提起公诉。周某、陈某、张某均为同村村民,儿时玩伴。面对一起共同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分情形分别作出了三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方式。

典型意义: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应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完全施之以宽未必使涉罪未成年人受到教育,反而可能纵容了犯罪;完全施之以严未必使涉罪未成年人真心悔改,反而贴上“标签”,不利于回归社会。本案针对共同犯罪的不同涉案人员,灵活对待、区别处理,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十】

罗某等人运输毒品案——杜绝“毒源”,检察机关联合相关部门打出“组合拳”

罗某(女,16岁,系某初中在校学生,通过同学郑某结识了毒贩“东哥”(男,36岁),在“东哥”的利诱下,罗某答应以2000元为报酬,帮助“东哥”从境外运输毒品。2014年4月某日,罗某在“东哥”安排下,从境外携带毒品返回泸州市,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罗某所穿的鞋内查获冰毒片剂净重283.26克。泸州市合江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本案中发现,该县还有多名在校未成年女学生被贩毒组织利用,采取身体带毒的方式将毒品从境外运送回合江县。针对这一情况,泸州市检察机关高度重视,认真梳理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及学校管理漏洞,及时向当地教育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并会同当地党委、政府、中小学校、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讨在新形势下开展未成年人禁毒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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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后,合江县检察院制定了“七个一”禁毒宣传活动方案,启动了以“关爱成长,杜绝毒品”为主题的“七个一”禁毒宣传系列教育活动,通过到学校上法制课、任命禁毒小卫士、举办禁毒征文比赛、组织毒品犯罪模拟法庭、开办家长禁毒法制讲座等活动,使全县27个乡镇、城区11所学校一共12万名学生受到了禁毒法制教育,提升了学生识毒、防毒、禁毒的能力,效果显著。

典型意义: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容易被贩毒组织利用,实施毒品犯罪活动。本案的办理,也暴露出家庭、学校在监管上的漏洞和禁毒教育上的缺失。检察机关深挖犯罪原因,找出问题症结,并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开展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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