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空间增长边界_空间增长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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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空间增长边界
城市空间增长边界(Urban Growth Boundary,简称”UGB”)的基本功能是控制城市规模的无节制扩张,是城市增长管理最有效的手段和方法之一。关于UGB,有学者从政府管理角度理解为”被政府所采用并在地图上标示,以区分城市化地区与周边生态开敞空间的重要界限”;也有学者从保留地形、地貌的角度出发,认为”大都市区域是应该具有地理界限的有限空间。这些地理界限的来源是地形、农田、分水岭、河流、海岸线和区域公园等„„发展不应使城市的边界变得模糊或者是消失”;也有学者从城乡关系的角度出发,认为UGB是一条划分城市与乡村的分界线,是一种城市空间控制和管理的手段”,还有学者认为UGB是城市的预期扩展边界,边界之内是当前城市与满足城市未来增长瓣求而预留的土地”。笔者认为,UGB是城市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的分界线,是控制城市无序蔓延而产生的一种技术手段和政策措施,也是城市在某一时期进行空间拓展的边界线。它既可以是有意识地保护城市所处区域内的自然资资源和生态环竟作为控制城市发展的”刚性”边界;也可以是合理引导城市土地的开发与再开发成为引导城市增长的”弹性”边界。
UGB的确定基于以下因素:①城市人口增长需要;②满足住房、就业机会和生活质量需要;③通过经济手段提供公共设施和服务;④最高效地利用现有城区以内和边缘区的土地;⑤关注开发活动对环境、能源、经济和社会的影响;⑥根据土地分类标准保留农业用地;⑦使城市对土地的使用与附近的农业活动相和谐。因此,其目标可以被概括为:保护基本农田;提供充足的公共设施减少对空气、水和土地的污染;圈定明确的城区边界。
当前我国UGB的提出主要是为了:①限制城市无序蔓延,圈定明确的城市边界;②保护城市外部开放空间;③保护乡村与基本农田;④实现高密度、更加紧凑的发展模式。UGB确定以后,地方政府就必须尽最大努力,满足规划期末居住、工业、商业、娱乐及其他建设用地的需要。
UGB对城市蔓延的控制是通过划定允许城市发展的界限来实现的:划出若干”拟发展区”,根据需要选择不同的开发密度,并赋予边界一定的灵活性,在必要的时候允许调整。
“精明增长”的十大原理是: 1.土地的混和使用。2.设计紧凑的住宅。3.能满足各种收入水平人的符合质量标准的住宅。4.适合步行的社区。5.具有自身特色,极具场所感和吸引力的社区。6.保护开敞空间、农田和自然景观以及重要的环境区域。7.强化已有社区。8.多种选择的交通方式。9.城市增长的可预知性、公平性和成本收益。10.公众参与。
精明增长的目标和原则
精明增长是一项综合的应对“城市蔓延”的发展策略,目标是通过规划紧凑型社区,充分发挥已有基础设施的效力,提出“城市增长边界”、“TOD”(Transit-oriented Development)发展模式以及城市内部废弃地的再利用(Brownfield Redevelopment)等,提供更多样化的交通和住房选择来努力控制城市蔓延(见表1)。它还是一项将交通和土地利用综合考虑的政策,促进更加多样化的交通出行选择,通过公共交通导向的土地开发模式将居住、商业及公共服务设施混合布置在一起,并将开敞空间和环境设施的保护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精明增长”的主要原则是: 1.土地的混合利用。通过自行车、步行能便捷地到达任何商业、居住、娱乐、教育场所等;2.建筑设计遵循紧凑原理; 3.各社区应适合于步行; 4.提供多样化的交通选择。保证步行、自行车和公共交通间的连通性。把这些方式融合在一起,形成一种新的交通方式; 5.保护公共空间、农业用地、自然景观等; 6.引导和增强现有社区的发展与效用。提高已开发土地和基础设施的利用率,降低城市边缘地区的发展压力。
公众参与(public participation)城市规划一般是指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调查、构想、决策、实施和评议等。这种运行机制体现了公共活动领域的民主、公平、规范和权威性。公众参与城市规划要适应社会发展的趋势, 保证城市发展的整体、长远利益, 维护公众利益, 亟待进一步完善, 尤其是在评价方面需要建立科学的制度化体系, 它是保证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成功实施的重要环节。本文在对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理论的研究基础之上, 借鉴多学科的相关方法, 对构建公众参与城市规划评价体系的制定原则、基本指标和重要环节等作了初步探讨。
一、公众参与城市规划评价体系的制定原则
公众参与城市规划评价体系的制定首先要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公正象征着权力制约机制, 使得政府干预在纠补市场失灵的同时避免和克服政府失灵, 被征询或参加评议城市规划项目的对象选择(抽样)应具有代表性, 以保证参加评议的公众来自社会各个阶层, 并能代表一个社会断面。公平象征着利益协调机制, 公平地分配和协调有限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也是城市规划的基本目标之一, 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都必须在协调各社团利益的基础上找出真正体现公共意志的公共利益, 这种公共利益方为政府制定规划和实施规划的政策依据所在, 并成为规划得到公众支持的有效途径之一。公开象征着信息互动机制, 必须保障公众对城市规划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提高行政权力运用和行政工作运行的透明度, 维护社会公正。
其次, 公众参与城市规划评价体系的制定必须具备针对相关性。现阶段我国公众参与的技术和方法大多都是从西方借鉴而来, 有着各自不同的模式和具体的目标, 因此一定要根据我国国情和各地实际情况选择评价指标, 确定方法和流程。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评价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 要把规划项目可能对环境、经济、社会、资源、人群健康所产生的正负影响相关的内容向参加评议的公众做详略适当的公告或介绍, 使公众能快速清楚了解项目的整体情况, 以便做出正确的评价意见。再者, 公众参与城市规划评价体系的制定必须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向公众征询意见的内容或指标结果处理应该有定量统计, 使评价更具有说服力, 评价结果应易于操作决策, 还要充分照顾到各阶层公众的认知能力和教育水平, 需要向公众征询意见的评价指标或因子描述要简单、明了、易懂,不要繁琐或太专业化。
最后, 公众参与城市规划评价体系的制定要遵循动态性原则。各项规划的项目类型、运行阶段、受影响阶层(公众构成)都是在不断调整中的, 因此向公众征询意见的内容或指标与侧重点就不同, 评价指标应进行动态调整。公众参与城市规划评价体系各要素的权重, 可依具体项目的主要因子及对不同位置人群影响的大小采取不同赋值原则, 也可根据参与公众的意识差距来制定不同的权重等级。
二、公众参与城市规划评价体系的基本指标
(一)参与对象的代表性
公众参与对象的代表性是影响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有效性的重要因素之一, 参与对象对项目的熟悉程度以及调查对象的背景情况都可能影响其代表性。一般情况下城市居民生活直接受项目影响, 对项目的关注程度较高, 而远离项目选址的群众的关注程度则不够。此外, 公众的区域发展意识、思想文化素质和法制观念都影响其对城市规划持有不同的心态, 对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也有一定的影响。为消除距离远近及背景的外界影响, 整理分析过程中, 采用特尔斐法对不同的对象赋权重值。基本上采用距离占70%、背景占30%的比例计算权重值,具体范围确定依具体项目而定, 背景可通过对象的文化层次或职业等加以体现。[ 1 ]
(二)公众参与面、参与率和参与度
公众参与面实际上是从公众参与的广度、范围等来考虑的, 主要考察公众参与城市规划项目活动的横向范围的程度, 它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进行考虑。宏观层面是对一个地区全部规划项目公众参与的广度、范围的描述, 而微观层面是关于某个具体规划项目的公众参与广度、范围的描述。
(三)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效率和效果
决定公众参与效率的各个评价要素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对公众参与城市规划进行评价, 最大的困难在于对公众参与的概念定义和作用认识的模糊和不确定, 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是一个环环相扣的复杂难题, 无论是规范性框架还是实证性框架, 都只是从某个特定角度出发得到的部分认识, 无法涵盖公众参与效率评价所需要的全部内容。我们不仅需要针对特定的问题和群体进行深入探讨, 为日后更加深入的研究提供工具和方法, 还需要不断加深人们在这方面的知识积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