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法律措施及公安处置_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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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家庭暴力法律措施及公安处置

摘 要::家庭暴力是世界范围内大量存在的一个社会痼疾,我国目前家庭暴力的现状不容乐观,虽然近几年来各级政府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儿童的保护更加的重视,但是相关法律规定仍然处于逐步完善的阶段,正在遭受家庭暴力虐待的弱势人群亟待更加具体有力的法律保护。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

关键词:家庭暴力 危害 成因 对策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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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中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原因....................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中国家庭暴力的现状................................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中国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一)中国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外国及我国港台地区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公安机关处置家庭暴力的现状及构想....................-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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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

1、法律规范不健全

我国对惩治家庭暴力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也是原因之一。事实上,我国对于家庭暴力并非“无法可依”。我国的刑法、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对此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但在实际中却缺乏可操作性:一方面是没有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界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做了界定,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有如下界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但与我国所签署和承诺的一些国际文书中对基于性别的暴力的界定有一定距离,并且由于其对家庭暴力行为的界定范围较窄,在操作中不能涵盖实际生活中发生的各种暴力形式。另外一方面是家庭暴力被规定为自诉案件,妇女如果不打算离婚,往往不愿起诉丈夫;还有就是对不构成轻微伤的家庭暴力无法处理,往往会导致暴力升级。

2、建夫权思想的残余

受几千年“男尊女卑,男主女从”封建思想的影响,一些人把妻子作为私有财产。新中国的婚姻法保障了妇女权利,但仍然有歧视妇女的残迹。以前婚姻法规定丈夫打妻子致残才问罪。这就实际上承认了丈夫有打妻子的权利,只是要掌握好分寸,在一定限度内的“打”是允许的。令一方面女人太软弱,遭受家庭暴力,能长期忍受家庭暴力的大多是一些软弱的妇女。她们思想观念陈旧,“嫁鸡随鸡,嫁狗随狗”,遭受家庭暴力后总怪自己的命运不好,遇到了一个性格不好的丈夫。加之“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自己不反抗,又不敢对外公开。

3、社会保障力量不到位

社会障碍。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惩罚性规定,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较弱,尤其是对占家庭暴力绝大多数的轻微暴力行为,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使之成为一个难以管理的死角。家庭暴力是私事,外人最好少干预的意识在社会上有很大的市场。对于急于摆脱暴力环境的妇女,无法提供紧急援助。特别是对于居住比较分散的农村妇女,能够提供的帮助渠道匮乏,使处在暴力中的妇女心理和人身安全不能得到完全保障。

4、社会态度过于宽容

社会宽容促进了家庭暴力的肆虐。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是“私事”,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社会监管的真空地带,这实际上是对丈夫打妻子的一种默许。不愿介入,惩治过轻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也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预防作用。普遍存在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处理偏轻,打击不力,甚至以情代法,以情抵罪。这虽有立法不完备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人们思想上对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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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执法人员(也包括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还有误区,仍有相当比例的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属于个人隐私,往往不愿深度介入。

(二)外国及我国港台地区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

无论是在美国还是英国等国家,自70年代以来,最广泛的发展仍是设立和加强各种民事“救助”,如保护令或禁止令,①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及时而具体的救济。受到家庭暴力威胁或实际侵扰的人,都有权申请保护令,对加害人予以一定限制。保护令时限不一,包括暂时保护令和长期保护令,暂时保护令有效期较短,常常只持续几周,如情况紧急,不举行听证就可签发;长期保护令一般需要通过听证,时限通常从一年到三年不等。②

虽然保护令并不旨在阻吓暴力,但在为受害人提供安全保护和帮助受害人树立自信方面起到很大作用。而且,研究表明,相对于有犯罪前科的施暴者来说,保护令对没有犯罪前科的施暴者的威慑力会比较大。③保护令的实施是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关键,最重要的是警察、检察官和法院应惩罚罪犯并保证他们充分遵守保护令。今天在美国,很大程度上由于1994年联邦《反对对妇女实施暴力法》的颁布,违反保护令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是一种可在刑事法庭提起指控的罪行,与此同时,原告还可继续选择通过指控对方藐视刑法或民法罪的方式要求实施保护令。④而且,依据保护令制度,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只要受害人向警察求助,警察机关必须立即派人制止加害人继续施暴,并为受害人向法院申请发布停止侵害的禁止令,同时负责执行此项命令,以保护受害人。美国有些州的法律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在电话报警后未得到及时救助,可以起诉警察机构;如果受害人能够举出警察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报警采取置之不理或搁置不办的态度的证据,被控的警察依法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⑤

我国的台湾地区引进英美法的保护令制度后,明确规定警察机关依法肩负为受害人申请保护令和执行保护令的义务,许多派出所专门设有家庭暴力防治官,办理保护令申请、被害人协助、资料整理、联系协调等事项。除警察机关为受害人申请保护令外,受害人也可以自己向法院提出申请,或由社会工作者及社政机构为之申请保护令。⑥

香港特别行政区《家庭暴力条例》也设立了保护令制度,规定法庭接受已婚配偶或有长期而稳定同居关系中的被虐一方的申请,在接受申请人提出的被虐事实后,针对施虐一方发出禁制令,禁止此人再对申请人实施暴力或滋扰,甚至禁止此人进入某居所(全部或部分)、某大厦或某区域。在法庭发出禁制令同时,申请人还可要求法庭签发拘捕令,在施虐一方违反禁制令时,警方便可不用再向法庭申请,而利用拘捕令拘捕此人。禁制令期限为三个月,可申请再延期三个月。⑦

(三)庭暴力法律措施的发展的几点建议

对家庭暴力进行标本兼治,实行依法治理,就需要从完善立法、加强法制宣传、加大执法和法律援助力度,以及强化社会救助环节等入手,形成一个配套的较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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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复遭受暴力伤害后的最后一种选择,遭受家庭暴力身心摧残的妇女有权希望从警方那里得到她们所需要的理解和帮助。

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及时救济,不少学者建议我国引进保护令制度。针对申请人的资格,有学者还提出,法律应补充规定,受害人请求保护但自己提出保护请求有困难的,或者其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近亲属、邻居、居(村)委会等知情人有权为受害人提出保护申请,以利于在全社会范围建立防治家庭暴力的机制。

(二)公安机关处置家庭暴力的构想

针对公安机关目前在处置家庭暴力的不足及法律困境,为切实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权益,笔者认为,可根据我国国情,灵活借鉴国外相关制度及理念,初步构想如下:

实行“鼓励报案”、“无条件立案”和“支持起诉”政策,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现场处置的措施,并相应引入“恢复性司法程序”和“保护令”制度

1、实行“鼓励报案”。为解决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报案难问题,法律应明确规定:任何人遭到家庭暴力侵害或知道有人受到家庭暴侵害,均可向公安机关控告或举报;举报人不应因举报行为受到任何不利影响。同时,进一步完善对举报人和证人的有关保护制度。

2、实行“无条件立案”,明确公安机关的证据收集职责。法律应明确规定,对所有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均应立案,积极调查取证,如现场目击者的口述、医院证明、现场所见情况笔录等等,应当收集齐全,为下一步进入诉讼程序打下基础,同时对施暴者也起着一种威慑作用。

3、公安机关接到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案件的报警,应当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并采取下列措施:首先。制止暴力行为、积极调查取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对加害人予以行政处罚;然后根据受害人意愿,将受害人护送到咨询中心或庇护机构;如有需要将急需医治的受害人转移到医疗机构,并通知受害人亲友或有关支持组织如居(村)委会、妇联、庇护所等予以陪护;如果认为采取上述应急措施不足以防止再次发生家庭暴力行为的,应当为受害人申请保护令。保护令范围可以包括:A.将加害人与受害人暂时隔离,例如指令被申请人撤离申请人居住的住宅或工作的地点。B.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住所、工作地点一定距离的地方。C.将未成年子女交申请人临时监护。如果在加害人与受害人暂时隔离期间,受害人要求子女随自己生活,司法机关对此项要求应予以支持,以利于对未成年人的生活照料,并防止加害人利用孩子相要挟。D.指令被申请人支付其有法定义务扶养的申请人或其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确保受害人的生活需要和医疗。因为,如果受害人为避免再次受侵害,住进避难所或者其他居所,或者因伤病而暂时停止工作,受害人和随其生活的子女所需的生活费,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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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致谢

感谢我的导师陈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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