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表时间和抄表方式说明_抄表时间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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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表时间和抄表方式说明

一、抄表日期

1、每月1-9号为抄表日期。双月抄表的,双数月份或单数月份1-9号为抄表日期。

2、每月两次抄表客户抄表日期为每月1号和15号;每月三次抄表客户的抄表日期为每月1号、11号和21号。

3、台区总表抄表日期(或冻结值日期)应与同一台区客户抄表日期保持一致。

4、大客户(含专变客户及专线客户)每月1日进行抄表,取每月1日零时冻结值。

二、交费方式

1、银行代扣方式。全市范围内客户都可以到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办理银行代扣电费业务,由银行进行代收,减少交费排队、费时等难题,方便客户缴纳电费。

2、供电所(营业厅)交费。尚未办理银行代扣用户,可以到供电所(营业厅)缴纳电费。

3、走收。对偏远农村地区的零散用户,由供电所人员上门收取电费。

三、电费结算注意事项

1、新装客户在报装时应与供电企业协商确定缴交电费方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送电。已送电企业如果需要改变交费方式,按以下办法办理:供电所(营业厅)交费或走收方式改为银行代扣方式的,可凭电费通知单、代扣存折及个人身份证明到各银行营业网点或供电所(营业厅)办理;改变代扣电费银行的,需要到原代扣银行取消预约后,再按照重新办理银行代扣程序办理。

2、客户必须每月20日前(合同约定的除外)交清电费,逾期未交,供电企业将按规定收取电费违约金。对拖欠电费,经催收仍不交费的客户,供电企业将按有关电力法规的规定中止供电。

3、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客户,应持有关资料到供电所(营业厅)办理有关手续。

4、客户如对结算电量电费有疑问,可凭电费通知单、电费发票和扣费存折到供电所(营业厅)查询,或致电24小时供电服务热线95598查询。

5、因欠费被中止供电的客户,按以下流程办理复电手续:(1)、缴清所欠电费及违约金;(2)、凭停电通知书及缴清电费凭证(电费收据、发票或存入电费存折等)到供电所(营业厅)申请复电。

6、电费违约金

(1)当月电费必须于当月21日前缴清,逾期则按规定计收违约金。

(2)对逾期不交电费的客户,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费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b、其他用户(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b)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c、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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