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版)_江苏电价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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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
知
苏价工〔2011〕358号
省电力公司,各市、县物价局,有关发电企业:
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2号)精神,经商江苏电监办、省能源局,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当提高火电上网电价
(一)为疏导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的影响,适当提高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我省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价2.5分;山西阳城电厂一、二期每千瓦时提价3分,阳城送江苏输电价格每千瓦时下调0.5分;同时适当提高部分电价偏低、亏损严重电厂的上网电价。各电厂的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适当调整热电联产企业和自备电厂的上网电价。我省非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燃煤自备电厂的上网电价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价2.5分。
(三)提高新投产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上网电价提高后,相应提高新投产机组的标杆上网电价。未安装脱硫设施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4元,安装脱硫设施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55元。
二、适当提高小水电企业上网电价
为缓解小水电经营困难,将我省小水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分。
三、开展脱硝电价试点
为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落实脱硝要求,对安装并运行脱硝装置的燃煤发电企业,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试行脱硝电价,电价标准暂按每千瓦时0.8分执行。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订下发。
四、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8分。
五、提高电网的销售电价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我省的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3.54分。其中,国家决定对居民生活用电试
行阶梯电价制度,我省将在国家统一布置并履行听证程序后实施。
(二)适当提高基本电价的比重。大工业基本电价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2元/千伏安*月(千瓦*月)。大工业基本电价标准提高后,其电度电价每千瓦时少提高0.4分。
(三)适当提高峰谷分时电价的谷期电价水平。将工业用电和电热锅炉、蓄冰制冷用电的谷期电价每千瓦时上调2分。
调整后各类用户的具体标准见附件二、三、四。
六、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随大工业基本电价标准相应调整,即由每月每千伏安28元提高到30元;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8分。
七、以上电价调整从2011年12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八、电价调整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必要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发电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同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加强市场价格的监测和监管,妥善处理好连锁反应。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物价局联系。
附件:
一、江苏省电厂上网电价表
二、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三、江苏省企业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四、江苏省电热锅炉(蓄冰制冷)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附件一.doc附件二.doc附件三.doc附件四.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