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的上诉和复议_可以上诉的裁定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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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上诉的裁定:

1、不予受理

2、驳回起诉

3、管辖异议

4、不予受理的破产申请裁定

5、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五个)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裁定。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可复议的裁定:

1、财产保全

2、先予执行的裁定

3、还有申请调查证据不予准许的裁定

此外还有三个决定也可以复议:拘留的决定 罚款的决定 回避的决定

其他还有复议的情形: 案外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申请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的裁定 对法庭调查取证不予准许的通知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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