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的上诉和复议_可以上诉的裁定
裁定的上诉和复议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可以上诉的裁定”。
可上诉的裁定:
1、不予受理
2、驳回起诉
3、管辖异议
4、不予受理的破产申请裁定
5、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五个)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裁定。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可复议的裁定:
1、财产保全
2、先予执行的裁定
3、还有申请调查证据不予准许的裁定
此外还有三个决定也可以复议:拘留的决定 罚款的决定 回避的决定
其他还有复议的情形: 案外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申请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的裁定 对法庭调查取证不予准许的通知书等
《裁定的上诉和复议.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