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腐败风险信息预警处置办法_廉洁风险预警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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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纪发[2010]7号

中共襄阳市纪委

襄阳市监察局 关于印发《襄阳市廉政风险预警控制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党委(党工委)、纪委(纪工委)、监察局,市直部办委局、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

《襄阳市廉政风险预警控制办法(试行)》已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襄阳市纪委 襄阳市监察局 2010年8月4日襄阳市廉政风险预警控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廉政风险预警防控暂行办法》(鄂纪发[2009]29号)和《襄阳市全面推进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工作实施方案》(襄办发[2010]24号)文件精神,切实抓好廉政风险预警控制工作,扎实推进具有襄阳特色的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廉政风险预警控制,是指市纪委监察局通过收集各县(市)区“四大家”机关领导班子,市直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以及上述单位中的市管干部的廉政风险预警信息,对其中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对发现的错误苗头、错误倾向,积极采取预警处置措施。

第三条 市纪委监察局设立廉政风险预警信息处置中心(综合室),负责全市廉政风险预警控制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信息收集

第四条 廉政风险预警信息收集的重点内容是:

(一)行政许可和审批、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执纪执法、便民服务情况;

(二)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三)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出让情况;

(四)领导班子成员及市管干部履行职责、开展业务、社会交往、处理个人重要事项情况;

(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六)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廉政准则》及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况;

(七)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及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情况;

(八)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情况;

(九)其它情况。

第五条 廉政风险预警信息收集途径:

(一)信访举报和投诉、案件检查、专项检查、执法和效能监察、政风行风评议、政风行风信箱(热线)、电子监察等;

(二)参加县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领导干部述职述廉;

(三)与市人大、市政协、司法机关、执纪执法部门、社会媒体建立信息交流制度;

(四)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五)上级巡视组反馈的情况;

(六)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

(七)选人用人满意度测评结果;

(八)问卷调查、网上调查,访问相关单位服务对象和业务工作对象;

(九)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反映的情况;

(十)其它途径。

第六条 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市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案件检查室、党风室、执法室、纠风室、建设管理纪检监察室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向市廉政风险预警信息处置中心报送一次预警信息。

第七条 建立预警信息分析制度。组建由市纪委监察局分管廉政风险预警防控的领导为组长,综合室、信访室、案件检查室、党风室、执法室、纠风室和城市建设管理纪检监察室副主任为成员的市廉政风险预警信息分析评估小组,对收集的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风险等级评估建议,提交市纪委常委会研究确定风险等级。分析评估工作每季度开展一次。遇到特别重要和紧急的预警事项,可及时评估,并提交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处置办法。

第八条 市廉政风险预警信息处置中心建立预警信息库和电子平台,对预警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 预警处置

第九条 廉政风险预警处置按照腐败行为发生几率和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由高到低实行“一级预警、二级预警、三级预警”三级管理。

第十条 各级预警处置措施适用范围:

(一)一级预警适用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情节较重但不构成违纪立案的单位和个人;

(二)二级预警适用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有倾向性问题且情节一般的单位和个人;

(三)三级预警适用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情节轻微或存在群众议论较多的苗头性问题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市纪委监察局根据不同预警对象分别采取不同的预警处置措施:

(一)对国家公职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谈心疏导、批评教育、信访约谈、发函询问、诫勉谈话等方式进行预警处置。

(二)对部门和单位,采取对责任领导诫勉谈话、发送纪检监察建议书、责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发问廉问责书、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预警处置。

第十二条一、二、三级预警均应在作出警示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 综合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预警处置结果回告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接到预警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对廉政风险成因进行剖析,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形成书面报告,在30日内回告市纪委监察局。

第十四条 建立廉政风险预警处置督查制度。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廉政风险预警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监控,对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和单位及时督导。对高风险单位、高风险岗位的廉政风险预警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每年至少抽查一次。

第十五条 建立预警处置情况通报制度。市纪委监察局实施预警处置的重要个案和综合情况,应及时编写预警信息参阅,向市委、市政府和省纪委监察厅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六条 建立预警处置结果的运用制度。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预警对象能够认真接受批评、整改到位的,既往不咎;整改不力,错误继续蔓延,产生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或立案查处。

(二)预警对象的相关情况应及时通报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年度考核依据,并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三)预警处置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凡实施了一、二、三级预警的,视情况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廉政风险预警控制办法或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反腐倡廉 预防 办法 通知 中共襄阳市纪委办公室 2010年8月4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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