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体育摄影协会章程_文化体育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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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体育摄影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台州市体育摄影协会。英文名称为Taizhou Sports Photography Aociation(英文缩写:T.S.P.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从事和发展体育摄影活动的全市群众性体育社会团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热爱体育摄影活动的团体和个人,积极倡导并开展体育摄影活动,促进体育摄影活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增进我市与全国兄弟省、区、市以及世界各国和地区摄影界之间的友好交往;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台州市体育总会、台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台州市东海大道680号。台州市体育局内邮政编码:318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倡导和普及体育摄影活动;
(二)组织举办各类体育摄影技术培训和交流活动;
(三)组织和承办各类体育摄影活动;
(四)协助、指导所属团体会员协会开展和组织体育摄影活动;
(五)开展对外交流,促进与国、内外摄影团体与摄影爱好者之间的友好交流、合作;
(六)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与体育摄影活动有关的经营活动。经营活动的范围主要为:协助监制推广和代办、代购摄影活动所需的各类器材、设备、专业书籍及技术资料等;
(七)接受社会捐赠,为本协会的发展筹措资金。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属本市各县(市、区)摄影协会均可申请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
(二)本市范围内的市级行业体协和其他摄影社会团体组织,愿意尊重并遵守本会章程者,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
(三)本协会吸收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具有合法的社团资格;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必须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关发给团体会员证和个人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比赛、培训和学术交流等活动的权利;
(三)在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中,有获得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的权利;
(六)享受本会提供的其他一切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会誉;
(三)有推荐社会上热心支持摄影活动的人士担任本协会职务的义务;
(四)认真完成本协会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五)本协会会员有向本协会缴纳常年会费的义务;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谤毁本协会会誉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可给予警告、停止权利、甚至取消会籍的处分。取消会员会籍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章 组织机构的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研究并确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 召开,其决议经过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报市体总审查并经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秘书长、各县(市、区)代表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之一、二、四、五、六、七、八项目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市摄影界内有较大影响;
(三)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体总审查并经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市体总审查并经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条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支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和处理协会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聘请热心摄影活动的领导、知名人士和企业家为本会的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等。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帮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体育摄影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法人代表为本协会会长。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通过,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章程于2007年12月31日在第二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