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裁员_经济性裁员规定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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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性裁员的许可条件

经济性裁员的许可条件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以裁员之情形。现行法律主要规定了四种情形: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重整,是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债能力,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直接进行重整,或在破产申请后进行重整。此时企业可以不经破产申请而直接申请重整,也可以在提出破产申请后申请重整。重整可以由债权人提出,也可以由债务人提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劳动合同法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没有详细详细其标准,具体执行时可以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注意的是,当企业发生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时,并不因此当然的符合经济性裁员的许可条件,此时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裁员,应当先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才可以裁员。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此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准备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数量在20人一下或少于全部员工的 10%,则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有关规定操作。

二、经济性裁员步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已经对此进行了说明,如果进行步骤细分的话,其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一、提前三十日知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详细说明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解释为什么要实施经济性裁员;

第二,拟定出人员裁减方案,如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员的时间和补偿办法等;

第三,将拟定的裁员方案进行公布,并向工会或全体职工征求意见;

第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报告,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和批准;

第五,由用人单位公布正式的裁员方案,企业按照方案实施经济性裁员。

三、经济性裁员的人员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劳动者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用人单位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不得将劳动者裁减:(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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