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管理办法_干部人事档案归档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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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干部人事档案建设,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为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干部和正确选拔使用人才提供依据,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着重收集反映干部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学识水平、工作实绩等材料充实档案,有效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为人事决策工作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有法律、法规和党的组织干部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二章 收集范围

第四条 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履历表、简历表、各类人员登记表等材料。

第五条 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优秀团员事迹材料,退团材料;

(三)加入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国家科技奖(含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中国青年科技奖、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团员等审批(呈报)表,先进事迹材料、先进事迹登记表,立功、受勋、嘉奖、通报表扬等以及在其他工作中形成的表彰材料。

第十五条 纪律检查、监察、法院和行政管理等部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报告,本人检查、交待、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撤消处分的有关材料,通报批评材料;法院判决书;复查甄别报告、决定(结论),上级批复,离婚材料等。

第十六条 干部任免、调动、军队干部转业安置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包括所附的考察、表现情况材料);干部调动鉴定、组织审定的表现情况材料、考察材料;公务员过渡登记表,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授予(晋升)军(警)衔审批表、转业鉴定、定级定工资材料,退(离)休审批表等材料。

第十七条 考试录用和聘用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报考登记表和录用审批表,考察材料,聘用审批表和合同书,政审结论和有关证明材料,考核考察材料,续聘、解聘和辞退材料,辞职审批材料等。

第十八条 办理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转正定级审批表、各种工资变动审批表、登记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享受专家特殊津贴的呈报表;解决各种待遇问题的审批表、批复材料等。

第十九条 办理出国(出境)审批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因公出国(出境)审批表、备案表,在国外表现情况材料或鉴定材料,因私出国(出境)审批表等材料。

第二十条 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以及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代表登记表、委员简历、政绩材料等。

第二十一条 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有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有关材料,新录用干部体检表和毕业生分配工作体检表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 办理丧事形成的有关材料:悼词、生平、报纸报道消息、讣告,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遗书。

第二十三条 其他对考察了解使用干部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第三章 收集方法

第二十四条 各级组织干部人事、纪检监察和教育培训、审计、统战等部门,都应建立健全送交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归档的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五条 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在形成材料后一个月内,按要求将材料送交主管干部人事档案的部门归档。

第二十六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建立联系制度,不失时机地向有关部门收集新形成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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