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宣传培训资料_新女性妇女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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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子乡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培训材料
一、办理相关手续须知:
(一)办理一孩服务证须提供如下证件:
1、到计生办领取申请表。
2、夫妇双方户口簿及复印件。
3、夫妇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
4、结婚证及复印件。
5、合影照片4张(标准照)。
(二)办理二孩生育证须提供如下证件:
1、村级出具婚育证明。
2、到计生办领取二孩生育证申请表。
3、一家三口的户口簿及户口复印件。
4、夫妇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
5、结婚证及复印件。
6、上环证及复印件(没有上环的,须有妇检证明)。
7、一孩服务证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须提供如下证件:
1、村级出具婚育证明。
2、近期标准照片二张(小二寸)。
3、年满18周岁及以上50周岁以下。
4、身分证或户口薄。
5、已婚已生育子女的夫妇,须提供结婚证、上环证或结扎证等。与村或乡计生办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四)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须提供如下证件:
1、由夫妇双方提出申请,并填写独生子女情况登记表。
2、夫妇双方户口薄及复印件
3、节(绝)育措施证明及复印件
4、独生子女与父母合影照片二张。
5、与计划生育办公室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书。
(五)需出证明到派出所上户的必须出具以下证件:
一孩上户须提供如下证件:(1)、一孩服务证(准生证)。(2)、上环证。(3)、夫妇双方户口册或身份证。(4)、政策外生育的须提供交纳社会抚养费单据或须交纳社会抚养费方可出具上户证明。
二孩及多孩上户须提供如下证件
(1)、是二孩的须提供生育证(准生证)。(2)、结扎证。(3)、夫妇双方户口册或身份证。(4)、政策外生育的须提供交纳社会抚养费单据或须交纳社会抚养费方可出具上户证明。
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子女出生后90天内不及时落实节育、绝育措施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政策外怀孕不及时落实补救措施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并处以元500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拒不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贵州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奖励扶助标准及确认程序:
(一)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夫妻双方均为贵州省农业户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标准: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四、贵州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对象资格确认和奖励扶助标准及确认程序:
(一)特殊家庭救助确认条件:
1、农村独生子女户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家庭应当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本人及配偶均为贵州省农业户口;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妻子年满49周岁以上。
2、农村节育并发症的家庭应当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本人及配偶均为贵州省农业户口;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产生并发症鉴定为三等以上的。
(二)特殊家庭救助标准:
1、独生子女户子女死亡或者伤残鉴定为三级以上的:从妻子年满49周岁起,本人及配偶按每人每年不低于960元的标准发给奖励救助金,直至亡故为止。已超过49周岁,之前子女死亡或者伤残已有鉴定结论的,从该试行办法行文之日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之前子女死亡或者伤残没有鉴定结论的,从该试行办法之日行文后作出结论之日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2、节育并发症鉴定为三等以上的:并发症对象本人按每年不低于960元发给救助金,直至亡故为止。试行办法行文之前作出鉴定结论的,从试行办法行文之日起发放;试行办法行文之日后作出鉴定结论的,从作出鉴定之日起发放。
3、救助金每年发放一次。
五、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可以享受以下奖励和优惠待遇:
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100元,并从领证当月起每月领取6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满14周岁止;
六、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
什么是出生缺陷?答:出生缺陷是指在婴儿出生前,在母亲的子宫内便已经发生的发育异常,可以是很细微的,对身体影响不大,也可以是很严重的,可导致终身残疾颧死亡。
出生缺陷“三级预防”?一级预防:防止出生缺陷的发生;二级预防:减少出生缺陷儿的出生,三级预防:对已出生的缺陷婴儿进行针对性的治疗或介绍转诊。
输精管结扎(男扎)手术后注意些什么?手术后注意休息,不能骑车,不要过分劳动,以防止坠痛和引起水肿,不要让切口的纱布脱落,也不要洗澡,以防感染。如果有坠痛感,可用丁字带或毛巾兜阴囊,一般兜一周左右。
七、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对夫妻双方分别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1980年1月1日-1999年12月31日政策外生育第三孩及三孩以上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1、1980年1月1日至1980年12月31日政策外生育的,每孩征收社会抚养费200元;
2、1981年1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政策外生育的,每孩征收社会抚养费600元;
3、1987年1月1日至1989年12月31日政策外生育的,每孩征收社会抚养费1000元;
4、1990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政策外生育的,每孩征收社会抚养费2000元;
5、1997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政策外生育的,每孩征收社会抚养费3500元;
(二)、2000年以后政策外生育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农民政策外生育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孩:
1、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政策外生育的,征收社会抚养费500元;
2、2004年1月1日后政策外生育的,征收社会抚养费1000元至3000元。
二孩:
1、符合政策规定生育,但生育间隔时间不到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1)1998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政策外生育的,征收社会抚养费1000元;
(2)2003年1月1日后政策外生育的,征收社会抚养费1500元至3000元;
2、不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的,征收社会抚养费5000元至8000元。多孩:
2000年1月1日后政策外生育三孩及三孩以上的每孩征收社会抚养费8000至16000元。
城镇居民政策外生育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1、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政策外生育一孩的,征收社会抚养费4000元;
2、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政策外生育二孩的,征收社会抚养费7000元;
3、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政策外生育三孩及三孩以上的,每孩征收社会抚养费10000元至20000元。
个体工商户政策外生育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1、个体工商户政策外生育一孩的,征收社会抚养费8000元;
2、个体工商户政策外生育二孩的,征收社会抚养费14000元;
3、个体工商户政策外生育三孩及三孩以上的,每孩征收社会抚养费20000元至30000元。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摘录:
第十四条:公民依法结婚后要求生育的,凭《结婚证》办理《生育证》或《服务证》 ;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是农民的,符合下例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必须办理生育证。
(一)第一孩子是女孩的;
(二)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的;(三)男到独生子女无儿户家结婚落实的。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农民,两个中有一个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