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和综合治理项目验收暂行办法_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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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和综合治理项
目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和综合治理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安徽省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和综合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皖采塌治办„2010‟9号)、《安徽省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和综合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154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省政府返还的矿业权价款,实施《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8‟58号)下发后立项的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项目和综合治理项目,以及使用“以奖代补”资金的基础设施项目验收。本暂行办法仅对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项目进行验收,不包括村庄建设质量验收,村庄建设质量验收按照住房建设部有关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条 项目验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验收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等。第四条 项目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 1013-2000)、《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技术规程汇编》、《安徽省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应急工程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试行)和其他相关规范执行。
第五条 验收程序:项目竣工后,县(区)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自查,自查合格后,由各市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管理机构组织本级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初验。项目初验合格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将验收成果及图件报请省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
第六条 申请验收材料包括:
(一)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申报立项材料及有关批复文件、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与预算以及相关文件、省厅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相关合同、协议书和委托书、安置点用地批准文件、项目招投标有关材料、项目工程监理检验有关材料、项目投资预期效益分析情况报告、有关影像资料和原始凭据(复印件)等。
(二)项目竣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投资效益分析,项目组织实施的主要做法,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及文档管理情况等。
(三)附图:工程项目规划图、工程竣工图、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前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现状规划图和竣工图。
(四)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含工程决算审计与财务决算审计)
(五)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第七条 省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验收相关资料后,组织财务、工程技术和管理等方面专业人员,依据市级通过的验收成果,组织开展项目验收。
第八条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受委托的单位对验收结果承担责任。
第九条 验收组通过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汇报、实地查验项目工程建设情况、查阅项目档案资料后,由验收组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条 经审定验收不合格或验收资料不齐全的项目,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整改意见,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整改,整改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各级验收机构及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验收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出具验收报告。项目验收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在验收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