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生育保护管理办法_女职工生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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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生育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劳动法》、《女员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全体公司女员工
第三条 女员工生育保护休假及待遇
1.孕检假
怀孕的女员工按医务部门的要求,领取《天津市孕产妇保健手册》,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享受4天的有薪假,如员工利用非工作时间进行孕检的,则可在产前一次性休完;
2.产假
(1)女员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如早
产从生产日计算 ;
(2)产假期间女员工享受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的生育津
贴,公司不再另行支付工资:
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享受天数 生育津贴日标准=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纳生育保险
费的工资数额/30.4天
3.晚育假
年满24周岁女工生育第一胎时,增加产假30天
4.难产假
(1)分娩时遇有难产,施行剖腹产术、产钳术、臀位助
娩术等手术的,增加产假15天;
(2)子痫、产后出血(多于五百毫升)的,由医务部门
开具证明,享受难产待遇;
5.多胎产假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6.哺乳假
(1)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
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路程较远,抚育
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
乳假六个月。
(2)哺乳假期间,由公司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放工
资,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7.哺乳时间
(1)女工哺乳假结束后恢复正常工作,但其子女未满一
周岁,员工每天可享受1小时的哺乳时间,至子女
满一周岁为止。每多哺育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
0.5小时
(2)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每日享受哺乳时间,可将哺乳时
间进行累计,一次性享受,期间工资由公司按本人
标准工资100%发放
8.流产假
(1)怀孕不满3个月的,可享受流产假15天
(2)怀孕满3个月不满4个月的,可享受流产假30天
(3)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的,可享受流产假40天
(4)怀孕满7个月的。可享受流产假90天
9.计划生育手术假
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女员工,可享受2天计划生育假
第四条 以上未尽事宜,以《劳动法》、天津市实施《女员工劳动
保护规定》办法执行
第五条 附则
1.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