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管理常用法规_城市管理一般法规汇总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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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队城市市容管理常用法规及案例

I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此文简称《市条例》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内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的造型和外部装饰,应当与环境相协调。(处罚《市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第十二条 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房顶、走廊不得堆放、悬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封闭阳台不得低于木框玻璃标准。临街残墙断壁和破旧房屋应及时整修或者拆除。(《市条例》无相应处罚参照《省条例》)

第十三条 在城市内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橱窗、标志牌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宣传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画廊等,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处罚《市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第十五条 城市的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堆放物料以及搭建临时建筑物或其它设施的,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经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处罚《市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三项)

第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处罚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第十七条 城市内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临街工程施工工地应当围帐作业;工程停工时,应当及时整理场地并作必要的覆盖;建筑施工以及市政作业所产生的渣土、污物及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在两日内自行清理干净,并平整场地。(处罚《市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第十八条 禁止在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不得擅自在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及树木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特殊需要时,须经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处罚《市通告》第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城市内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以处相当于其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二十五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拆除;逾期未清理或者未拆除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清理或者拆除,并按照本条规定的标准处以罚款:

(一)在城市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处以五百元至二千五百元的罚款;

(二)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按照占地面积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二元至十元的罚款;

(三)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处以相当于其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二十五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本条规定的标准处以罚款:

(一)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四)临街工程施工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围帐遮挡的;工程停工时不及时整理场地并做必要覆盖的;工程竣工后两日内不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五)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处以二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采用《市通告》第一条 处以五十至二百元的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罚款。)

II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治理市容环卫和城市道路交通问题的通告》此文简称《市通告》(有效期:2011年8月24日—2013年8月23日)

第一条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参照《省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制定)

第二条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参照《省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III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此文简称《省条例》

第十三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及其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三)临街建筑物的屋顶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第十七条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一款

(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五)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

(六)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

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IV 《邯郸市城市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夜景灯光亮化的霓虹灯、灯箱、画廊等设施的设置含有广告内容的,应当报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的光源、颜色、造型不得与交通信号灯等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相近。

第二十二条 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由设置单位(个人)负责维护,应保持功能良好和容貌整洁。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陈旧以及损坏的,应当及时维护、修复或者更换。

第二十四条 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在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时,应按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保证亮灯时间和质量。城市夜景灯光亮化设施开闭时间:

(一)常年开闭时间:

1、四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为:每日二十时开启,二十二时三十分关闭;

2、十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为:每日十八时开启,二十二时关闭。

(二)节假日和重大活动开闭时间。

1、元旦、五一节的开闭时间,在法定的节假日前一日至节日完毕当日,每晚按第一项 的规定时间开启并延长一小时关闭;

2、春节、国庆节的开闭时间,在法定的节假日前一日至节日完毕当日,每晚按第一项的规定时间开启并延长二小时关闭。

(三)商业、娱乐场所根据营业时间可适当延长关闭时间。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据《河北省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设施办法》、《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夜景灯光亮化设施设置责任者擅自设置、变更、迁移、拆除夜景灯光亮化设施影响城市容貌的,处相当于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二十五的罚款;

(二)夜景灯光亮化设施污损、破旧、文字残缺、灯光显示不全或松动、脱落、具有安全隐患又未及时修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本办法规定保证亮灯时间和质量影响城市容貌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由于夜景灯光亮化设施设置单位(个人)、投资者的责任,致使夜景灯光亮化设施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夜景灯光亮化设施设置单位(个人)、投资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V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行政处罚。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即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必须是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才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果超出该规定处罚数额必须适用一般程序,所以在日常执法中一定要注意,《当场处罚决定书》中对个人的处罚最高五十元,法人最高一千元。

二、简易程序操作:

1、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身份。

2、告知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违反的具体法律法规,并根据何法规应该做出如何处罚。

3、听取被处罚人的申辩。

4、无异议,按要求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字或盖章,并交予被处罚人签字,后交付被处罚人一份。

VI案例分析:

1、某工地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便道上堆放近20平米沙子。某工地在公共场地堆放沙子的行为违反了《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可以对该单位处40至200元罚款的决定。(2-10元/平米,适用简易程序)

2、甲占用公共绿地私自搭建小房,估价花费二万元。

甲在公共场地私搭建小房的行为违反了《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可以对甲做出罚款100到500元的决定。(5-25‰,对个人处罚超过50元,不适用简易程序,不能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需经过一般程序)

3、张某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公用道路摆摊售卖。

张某未经审批私自占用公共道路摆摊设点的行为违反了《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可以对甲处以10至50元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4、某沿街门市进行店外装修,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该门市临街施工为设置围帐的行为违反了《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根据《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该门市处以100至500元罚款。(属法人,适用简易程序)

5、某美容机构负责人李某组织甲、乙、丙、丁四人在沿街的建筑物及树木上张贴并喷涂宣传广告。

甲、乙、丙、丁四人沿街张贴、喷涂广告及李某组织张贴、喷涂广告的行为违反了《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治理市容环卫和城市道路交通问题的通告》第一条之规定,可以分别对甲、乙、丙、丁四人处以50至200元罚款,组织者李某处以2万至5万元罚款。也可适用《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对李某罚款适用听证程序)

6、某门市将未经审批灯箱占用道路摆放,并有一门多牌,墙面贴挂宣传品。

该门市的行为违反了《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可以对该门市做出20至100元的罚款。

7、某广告公司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在公共场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该广告公司私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违反了《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可以对该公司处以500至2500元罚款。

8、某女沿街凉挂衣服及被褥。

该女沿街凉挂衣服及被褥的行为违反了《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治理市容环卫和城市道路交通问题的通告》第二条之规定,可以对其做出50至200元的罚款决定。也可适用《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9、某商场未经审批在店外搞活动,并私自设置气模彩虹门等造型。该商场私自设置充气装置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该商场处以1000至2000元罚款。(适用一般程序)

10、某洗车门市在便道上进行洗车。

该门市占用道路进行洗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可以对该门市处以500至2000元罚款。

11、某饭店沿街占道进行露天烧烤,拒不改正。该饭店沿街占道进行露天烧烤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对该门市处以200至1000元罚款。

12、某男子沿街散发商业广告,拒不改正。

该男子沿街散发商业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对该门市处以200至1000元罚款。

13、刘某占道加工、制作、修理自行车,拒不改正。

刘某占道加工、制作、修理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对该门市处以200至1000元罚款。

14、某门市门牌设有亮化设施,现部分损坏,灯光显示不全,并不按规定时间修复。

该门市门头牌匾亮化设施显示不全,并不及时修复的行为违反了《邯郸市城市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根据《邯郸市城市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可以处500至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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