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创中心毕业企业管理办法_毕业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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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中心毕业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新创业中心(以下简称“**双创中心”)在孵企业的管理,统一在孵企业毕业标准,促进在孵企业毕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双创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双创业中心入园孵化企业。
第三条 在孵企业孵化期满,可以准予毕业、育成、延长孵化或者因孵化失败而终止。
第二章 毕业条件
第四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四条的应当给以毕业:
1、人均年销售收入己达5万元,且企业年销售总收入达200万元,产品销售利税率20%以上;
2、实现产品销售,孵化期间销售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超过30%,企业固定资产在50万元以上,软件、IC设计企业固定资产在30万元以上;
3、研究开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超过20%,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5%,有一定的市场开发能力;
4、企业创办人或负责人接受了企业管理、知识产权保
(6)**创服中心授予毕业企业毕业证书。
第六条 延长孵化
1、入孵企业在孵化期间有所发展,但未能达到毕业条件的,需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孵化可达到的,在孵企业须向**创服中心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签订延长孵化合同,延长孵化期限为一年,延长孵化协议到期后,必须毕业搬离。
2、对于从事研究开发的项目,属于填补国内空白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高,市场前景很好,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二年内无法完成孵化目标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要求延长孵化期,经审核批准签订办理延长孵化合同,延长孵化协议到期后,必须毕业搬离。
第七条 终止孵化
因客观或主观条件发生变化,入孵企业未能实现预期的孵化目标,项目产品产业化效果不明显的,进一步延长孵化期没有效果的,视作孵化失败,应终止孵化。终止孵化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双创中心。
第八条 **创服中心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实地考察与书面审核相结合的形式对在孵企业进行审查,并作出毕业、延长孵化或孵化失败的结论。
第九条 在孵企业在孵化协议终止前需要迁出**双创中心的,**创服中心按照本章规定审查其是否符合毕业条件。符合毕业条件的,应准予其提前毕业,授予毕业证书,终止孵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