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 名词解释_国际公法名词解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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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 名词解释
一、国际法渊源
凡是能由以形成国际法的方式或程序都是国际法的渊源。一般认为《国际法院规约》第 38条的规定是国际法各种渊源存在的权威说明。国际法的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的学说和司法判例、联合国大会的决议。
二、引渡
引渡是指一国应他国请求,将在本国境内而被他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引渡的条件:
1.“双重归罪”原则或同一原则。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3.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引渡应遵守的原则:双重审查原则(司法、行政)、引渡罪同一原则(请求国被请求国都认为其犯罪)、审判专一原则(罪行特定,以引渡罪行定罪)
三、条约
一般而言,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之间依据国际法缔结的确定其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四、国家承认
国家承认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作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而存在,并表示愿意与其交往的行为。
五、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它是国家从事国际不当行为所必然产生的法律后果。国际不法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六、领土及其去得分方式
领土是指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领土由领陆、领水、领空、领路和领水的底土四个部分构成。国家以先占、时效、割让、征服、添附等方式取得新领土,传统国际法理论上称之为“五种取得领土方式”。
七、国籍
国籍是指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国籍的根本作用是在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是国家和其国民之间管辖与被管辖、保护与被保护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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