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_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南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南”。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办事指南
一、备案范围
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以下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特殊建设工程:1.设有上述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3.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4.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二、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13、14、15、21、24条。
三、备案申报材料
(一)建设单位在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竣工验收报告是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发,并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署意见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填写完整,盖章齐全;工程竣工图纸是指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竣工图纸);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包括《消防产品供货证明》和出厂合格证。对于2012年1月1日前审核的建设工程,可以提供消防产品的证书和检验报告。每一规格消防产品,可只提供一份出厂合格证,按不同产品分别粘帖于A4纸上)];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等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指《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阻燃标识发证检验报告以及阻燃制品标识,或者见证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依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依法取得资质证书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合格结论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该单位公章);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盖章,企业单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团体、事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可凭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承诺书,并附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名;
(二)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复查报告
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承诺书,并附上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名。
四、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受理至出具书面检查意见20个工作日(不包含专家评审时间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对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当场办结。
对随机确定为检查对象: 12个工作日(不包含专家评审时间30个工作日)。
五、业务办理流程
对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受理→办结。对随机确定为检查对象:受理→审核→审批
六、受 理 时 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5:30、15:00-18:00(夏令时)
七、受理地点:南平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南平市公安消防支队窗口
八、下载、公示、公开网站: 南平消防服务大厅(http://www.daodoc.com→政务公开→办事指南)消防服务窗口电话:0599-8601127 监督、投诉电话: 0599-8601095
南平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4年7月1日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