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医药学会社区分会章程_上海中医药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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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医药学会社区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中医药学会社区分会(以下简称本团体)是服务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工作(社区中医药管理工作与社区中医药专业工作)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上海中医药学会属下社区中医药工作者自愿结合非营利的非独立性法人的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上海中医药学会领导下团结和组织我市社区广大中医、中西医、民族医、中药和相关的工作者,促进我市社区中医药工作的繁荣和发展,努力提高社区中医药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提高社区中医药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促进各类社区中医药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社区中医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更好地为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科协和上海中医药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驻所:北京西路1623号上海市医学会东大楼上海中医药学会。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建立社区中医药工作者的学术交流平台,如组织开展社区中
医药专业、管理等方面的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提高社区中医药工作者的学术水平。
(二)组织开展社区中医药服务相关的各级各类继续教育培训活动,提高社区中医药工作者的专业水平。
(三)搭建为社区中医药工作者的服务平台,如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社区中医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会员提供交流、咨询、等服务。
(四)建立优秀社区中医药工作单位、个人的展示平台,促进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中医专业人员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好的中医药服务。
(五)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联系与协作,加强与国内和港、澳、台等地区基层中医药专业团体及学者的联系和交往,促进国内、国际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和任务,组织社区中医药专家协助政府对社区中医药发展战略、政策法规、管理决策进行论证。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具备以下条件者,经批准发给会员证,成为本会会员。
(一)团体会员:
1、具有独立法人,并能开展中医药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2、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中医药医疗器械、医药企
业及与社区中医药服务有关的科研、教学等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个人会员
1、社区从事中医、中西医、民族医、中药师、中医护理、中医管理等相关专业的、具有中级或相当职称以上人员
2、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的卫生行政部门人员。
3、在中医药专业医疗、教学、科研、管理、编辑、出版部门取得相当职称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二)团体会员由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
(三)委员会讨论通过;
(四)由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取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
关同意,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委员会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重大事项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及时向上海中医药学会报告。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1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3名。本委员会聘请主任顾问委员若干名。
第二十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团体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九)筹措活动经费;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必须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
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的经费来源
(一)个人会费和团体会费;
(二)个人或单位、团体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五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