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经营项目的会计处理及典型案例_公司税务会计处理案例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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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购销业务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如果是增值说的一般纳税人,那么,从税务的角度看,一是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完税凭证或购进免税农产品凭证或收购废旧物资凭证或外购物资支付的运输费用的结算单据,下同);二是购入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可以用于抵扣销项税额;三是如果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公式“销售额=含税额销额/(1+税率)”还原为不含税销售额,再按不含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

因此,一般纳税企业在会计处理上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一是在购入货物时,会计处理实行价与税的分离,分离的依据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和价款,属于价款部分,计入购入货物的成本;属于增值税部分,计入进项税。二是在销售货物时,销售价格中不再含税,如果定价时含税,应该原为补含税价格作为销售收入,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作为销项税额。

例:某公司购入一批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价款500万元,增值税额为85万元。货款已经支付,材料已达并验收入库。改公司当期销售产品收入为1000万元(不含应向客户收取的增值税),货款尚未收到。假如该公司产品的增值税为17%,且为一般纳税人;不需缴纳消费税。该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借:原材料

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00

贷:银行存款 5850000(2)销项税额=1000万×17%=170万(元)

借:应收帐款117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0 收购废旧物资进项税额的核算

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收购金额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帐户;按收购金额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数额,借记“原材料”,在途材料”等帐户;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帐户。

例如,永明公司2月份从某废旧物资回收站购入废旧物资一批作为原材料使用,取得的对方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价款10000元,款项以银行存款付讫,材料已到达并验收入库。该企业材料日常核算按实际成本计价。则其会计处理如下:

收购废旧物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0×10%=1000(元)收购的废旧物资验收入库时:

借:原材料9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核算

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除外),根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发票上所列运输金额(包括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非,保险费等其它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企业支付运输费用,取得运费发票,根据运费金额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帐户,运费金额扣除进项税额后的数额计入购进货物的成本或相关费用,借记“原材料”,“管理费用”等帐户;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运费金额,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帐户。

例如,永明公司6月份购进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60000元,增值税额10200元。另支付运费,装卸费,保险费共计1200元,其中运费1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货款未付。则会计处理如下:

运输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7%=70(元)

借:原材料 6113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70

贷:应付帐款 70200

银行存款 1200 进货退出进项税额的核算

企业购进货物发生退货时,购货方应区别下列两种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处理:

(1)购货方未付货款也未作帐务处理。这种情况下,购货方只需将发票联和即可,既然购货方进货后还未作帐务处理,退货时也无需进行帐务处理,如果是部分退货,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给销货方后,由销货方按实际数量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也不用对退货进行帐务处理,只要按实购数量,金额进行正常的购货帐务处理即可。

(2)购货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这种情况下,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购货方根据销货方转来的红字发票联,抵扣联,借记“应收帐款”或“银行存款”帐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登帐时,应以红字记入借方),“在途材料”,“物资采购“等帐户。

例如,永明公司2月份购进乙材料10000千克,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00000元,增值税款85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并开出银行转帐支票支付款项。

2月份支付货款,材料验收入库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乙材料 5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行税额)85000

贷:银行存款 585000

3月份因上述材料存在质量问题退回部分材料,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货方,退回价款10000元,增值税款1700元,已收到对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其会计处理如下:

3月份发生退货,收到退货款和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1700

贷:原材料-乙材料 10000 接受投资,捐赠转入货物进项税额的核算

企业接受投资或捐赠转入的货物,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额-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帐户,按照双方确认的货物价值扣除增值税后的数额,借记“原材料”等帐户,按照双方确认的货物价值总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等帐户。

例如: 永明公司2月份接受某外商投资企业捐赠的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0000元,增值税额8500元。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 贷:资本公积 58500 接受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核算

企业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帐户,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借记“委托加工材料”,“其它业务支出”,“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帐户,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帐户。

例如,永明公司4月份发出材料40000元,委托市机械制造厂加工工具,模具一批,同月收回加工完毕的工具,模具,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用15000元,增值税额2550元,款项已支付。则会计处理如下:(1)4月份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材料 40000

贷:原材料 40000(2)支付加工费及增值税时:

借:委托加工材料 1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17550(3)加工完毕,收回工具,模具时:

借:低值易耗品 55000

贷:委托加工材料 55000 进口货物进项税额的核算

企业进口货物,按照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帐户,按进口货物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原材料”,“物资采购”等帐户,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帐户。

例如,永明公司7月份进口材料一批,海关核定的到岸价格为1000000元,应交进口关税300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贷款和税款均以银行存款支付,则会计处理如下:

应纳增值税额=(1000000+300000)×17%=221000(元)借:原材料 13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21000

贷:银行存款 1521000 出口货物的涉税会计处理

按照《增值随暂行条例》的规定,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一般纳税人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本来销项税额按零税率计算,出口货物在国内采购的进项税额应全额退还出口企业,但由于国家财政困难等原因,可能只退还企业一部分增值税,即存在退税率的问题,不予退税的部分计入企业的销售成本。国家可能在不同时期针对不同货物实行不同的退税率。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某公司2004年1月购入某种商品200万元(不含增值税),该种商品的增值税率为17%,全部款项已支付,商品已验收入库。当月,该公司将其中50%的商品出口给美国A公司,销售价格为25万美元,1月初人民币汇率为¥8.27/1USD,款项两个月后支付,另外50%的商品全部内销,销售价格为200万元,销售款项尚未收到。国家规定该类商品出口退税率为8%。该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购进货物时:

借:库存商品 2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0(2)销售商品时(内销50%):

借:应收帐款 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0(3)出口销售实行0%税率(外销50%):

借:应收帐款-A公司(USD 250000)2067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67500(4)出口退税率为8%,另外9%进销售成本,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1借:主营业务成本 209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90000 2借:应收补贴款80000 ○

贷:应交税金-应收增值税(出口退税)80000(5)但是,可能国家财政一时拿不出8万元来退给企业,而是同意退5万元,另外3万元国家不退现金给企业,而是让企业在其内销产品应纳增值税税额中抵减,即可以少交国家3万元,相当于国家把3万元退给了企业。这样,上述会计分录(4)2就应作如下编制: 中的○

借:应交补贴款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3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80000 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核算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3)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建,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4)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5)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6)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的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7)非正式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8)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发生(1),(2),(8)这三种情况的,应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列入货物或固定资产的成本。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上述(3),(4),(5),(6),(7)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抵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实际成本=进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实际成本×征税时该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不予抵扣项目的帐务处理

对于按规定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帐务处理上采用不同的方法:

(1)购入货物时即能认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如购进固定资产,购入货物直接用于免税项目,或者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者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记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

例1:B公司从C公司购入一台不需安装的设备,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为17万元,款项已支付。

借:固定资产1170000

贷:银行存款1170000(2)购入货物时不能直接认定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如果这部分购入货物以后用于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应将原已记入进项税额并已支付的增值税转入有关的承担者予以承担,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的“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益”等科目。如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按增值税法规规定的方法和公式进行计算。

例2:某民营制造企业购入一批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20.4万元,材料价款为120万元。材料已入库,货款已经支付(假如该企业材料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材料入库后,该企业将该批材料的一半用于工程项目。根据该项经济业务,企业可作如下会计分录:

1材料入库

借:原材料 1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4000

贷:银行存款 1404000 2工程领用材料

○借:在建工程 702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2000

原材料 600000(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当发生非正常损失时,首先计算出在产品,产成品中耗用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购进额,然后作相应的帐务处理,即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的实际成本与负担的进项税额的合计数,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科目,按实际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成本贷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产成品科目,按计算出的应转出的税金数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例3:A企业1998年8月由于仓库倒塌毁损产品一批,已知损失产品帐面价值为80000元,当期总的生产成本为420000元。其中耗用外购材料,低值易耗品等价值为300000元,外购货物均适用17%增值税税率。则:损失产品成本中所耗外购货物的购进额=80000X(300000/420000)=57144(元)应转出进项税额=57144×17%=9714(元)相应会计分录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89714 贷:产成品 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9714 例4:从小规模纳税人外购进原材料50000元,未取得扣税凭证,则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借:原材料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从某一般纳税人外购进原材料一批,不含税价款80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但因保管不善而丢失。因未按规定保存扣税凭证,则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借:原材料 93600 贷:银行存款 93600 购入免税农产品的涉税会计处理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古旧图书等部分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货物,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企业购进免税产品,一般情况下,不能扣税,但按税法规定,对于购入的免税农业产品,收购废旧物资等可以分别按买价(或收购金额)的13%和10%计算进项税额,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购入免税农业产品的买价是指企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在会计核算时,一是按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有关凭证上确定的金额(买价或收购金额)扣除13%的进项税额,作为购进农业产品(或收购废旧物资)的成本;二是扣除的13%部分作为进项税额,待以后用销项税额抵扣。

『例』A公司收购农业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款150万元,收购的农业产品已验收入库。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进项税额=150万×13%=19.5万(元)

农业产品成本=150万-19.5万=130.5万(元)借:原材料 130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95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0(企业收购废旧物资的会计处理方法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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