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知识基础_基层警务法律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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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知识基础
名词解释
1、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是国际社会进行广泛合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警察(内政)机构之间或与其他国际行为体之间,根据相关条约、国内法规定或者按互惠原则的相关规定,为满足各方实际的或预期的执法需要而相互调整政策和行为的合作过程。
2、涉外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涉外犯罪所拥有的起诉和惩罚的权力,亦指国家在国际司法事务中所享有的控制和处置具有涉外因素刑事案件的权力,是管辖权的一种。
3、国际侦查协作:是指各国的警察机关在跨国犯罪和国际犯罪侦查领域,为获取犯罪证据、抓获犯罪嫌疑人而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协同与配合。
4、境外追逃:是在我国境外地域即外国或我国港澳台地区追捕犯罪嫌疑人或逃犯的简称,是指侦查机关针对在本法域犯罪后潜逃到境外的犯罪分子和犯罪嫌疑人,在取得有关法域的同意并在其执法机关的积极配合下,寻找逃犯的逃跑路线、发现藏匿地点,将其缉拿归案的一种侦查行为。
5、上海合作组织:是第一个由中国倡导成立的区域性国际组织。上海合作组织是奉行不结盟、不对抗、不针对任何国家和组织的、开放性的多边合作组织,其核心就是“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种文明、谋求共同发展”。
6、红色通缉令:“红色通报”,其通缉对象是有关国家的法律部门已发出逮捕令,要求成员国引渡的在逃犯。各国国际刑警组织国家中心局可据此通报以及逮捕在逃犯。
7、维和行动:是指应当事方要求或经当事方同意,联合国根据安理会或大会决议,向冲突地区派遣军事人员、警察及民事官员、技术人员,以恢复和维护和平,重新建设的一种行动。
简答题
1、简述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基本原则
维护国家主权原则。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危及各国国家安全的国际性犯罪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问题,必须依靠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相互协作,通过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才能解决。开展各国警务执法合作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国家主权利益。
互惠原则。也叫平等原则或平等互惠原则,是国际法上的一个重要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独立与平等的反映。其是当代国际交往的一项重要原则,分为双方根据相互签订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互相给予对方同等的待遇和双方国家没有签订双边条约,但双方愿意本着互惠的精神,在某项具体合作事务中给与对方同等的对待两种表现形态。信守国际条约原则。指一个合法缔结的条约,再其有效期限内当事国必须善意的履行,依约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不得违反。
请求在先原则。是一国对他国提供司法协助非依申请不主动进行,其是对国家主权和管辖权尊重的体现。
国际礼让原则。一个国家的法律能否在另一个国家发生效力,完全取决于另一国家法律上(基于国际礼让)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
2、域外调查取证与刑事司法协助中的调查取证的区别:
调查取证:间接取证我国公安机关为其他司法机关在中国境内代为对方开展的侦查活动(委托性质
域外调查取证:直接取证中国公安机关派遣侦查员进入对方境内,在对方配合下,直接开展讯问人犯或询问证人以及搜查、勘验等多项活动。
两种调查取证的性质完全不同,其结果对于跨国刑事案件的侦破、效益也截然不同。
3、涉外刑事管辖权的作用
涉外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涉外犯罪所拥有的起诉和惩罚的权力,亦指国家在国际司法事务中所享有的控制和处置具有涉外因素刑事案件的权力,是管辖权的一种。
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应对危害本国利益的犯罪行使管辖权,以维护国家主权尊严。
其行使有利于打击国际犯罪和跨国犯罪能依法惩治各种形式的国际犯罪和跨国犯罪活动,维护我国和国际社会秩序。
其行使有利于履行国际义务提高我国在司法活动中的地位,维护在国际社会中的良好声誉。
其行使有利于推进国际警务执法合作对于完善我国法制体系,提高我国司法机关执法能力,有效地加强各国的司法合作,制裁跨国犯罪和国际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4、简述维和行动的特征和性质:
维和行动:是指应当事方要求或经当事方同意,联合国根据安理会或大会决议,向冲突地区派遣军事人员、警察及民事官员、技术人员,以恢复和维护和平,重新建设的一种行动。
国际性质它是由联合国安理会或大会通过决议的国际部队,其人员由中立的会员国提供,由秘书长指挥,其司令由秘书长任命。
自愿和非强制性它是经过东道国同意,包括其他直接卷入方面的建立的,其军事人员也是在会员国自愿的基础上提供的。维和部队只配备轻型武器,除自卫外不得使用武力。
不干涉和中立性质维和行动应保持中立,不得干涉东道国的内部事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会员国的内部纠纷,不得偏袒某一方而反对另一方。
5、简述公安工作国际化
对我国构成现实直接威胁的恐怖袭击源头大多在境外。近年来跨国跨境犯罪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走出去战略实施境外公民和机构日益增多。面临的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公安工作不封闭于本土,而是积极参与国际执法安全合作,在国际合作交流中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与服务水平;参与国际合作交流,与国际先进警务水平保持同步,或将国际先进警务成果与国内实践相结合,以提升公安工作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水平。论述题
1、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增强涉外刑事管辖权效力。开展各国警察机构之间的合作,在打击犯罪、缉捕案犯方面互相提供便利,是本国域外管辖权力有效行使的重要保障。
第二,有利于提高国际执法水平。经常性直接的合作,为各国打击跨国犯罪,即使缉捕案犯,提供切实可行的保障机制,使各国警察和其他司法机关的国际执法能力逐步增强。
第三,有利于巩固各国的友好关系。加强国际警务执法合作不仅是维护本国利益的需要,而且也是各国推动友好关系的需要。
第四,有利于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通过加强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打击跨国犯罪,有力地震慑了其他国家和地区侵害中国公民安全的犯罪分子,充分展示了中国政府保护海外中国公民安全的决心。
第五,有利于各国侦查机关之间的优势互补。各国警察在预防、控制和打击刑事犯罪方面,可以互相借鉴,取长补短,充分利用各种有益的对策、手段、资源和方法,通过交流合作提高本国警察惩治犯罪的能力。
第六,有利于世界各国共同打击国际恐怖活动。通过有效的国际警务执法合作,与周边国家在条件成熟时建立双边或多边的反恐情报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以及反恐怖协作机制,遏制和打击内外勾结的恐怖主义活动。
第七,有利于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恐怖势力已经危害到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要遏制这种现象,只有进一步加强警务执法合作。
第八,有利于应对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新的犯罪形式的挑战。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犯罪手段尤其是经济类犯罪手段也日益趋向国际化,各种新型犯罪问题层出不穷,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成为解决此类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
2、论述引渡的条件
双重犯罪原则。只有当被申请引渡人的罪行,依照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构成犯罪,并应当处一定的刑罚时,才能实行引渡。引渡活动涉及两个及以上的主权国家。由于各国法律制度不同,因而各国在处理引渡这种涉外案件时难免出现对犯罪行为认定上的分歧,会给引渡带来一些障碍。
特定罪行原则。引渡对象交给请求国后,请求国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对引渡人进行审判或惩处,而不能对其引渡前所犯的其他罪行进行审判或者惩罚,或再引渡给第三国,除非被请求国同意。
一事不再罚原则。即如果要求引渡的犯罪行为已经受到被请求国司法机关依刑事程序终审判决,则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可以拒绝,不论该终局判决是定罪判刑还是无罪释放。
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按照属人管辖原则,一国政府对于本国公民在本国领土以外的犯罪也拥有管辖权,同时,为了维护本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将本国公民向外引渡。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被请求引渡人如果为被请求国视为政治犯罪或者与政治有关联的犯罪者,不应予以引渡。
不引渡即起诉原则。对国际公约或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有关罪行,缔约国有义务依法严惩,要么将罪犯引渡到对其有管辖权并且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要么在不予引渡的情况下,对罪犯依照本国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3、论述为什么要进行国际警务执法合作 国际形势
政治格局:一极向多极化发展。随着我国等一系列国家的崛起,世界政治格局向多极化发展,而犯罪形式也随着国际格局的变化变得更加丰富多样。
全球化机遇与挑战并存。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为世界各国发展带来机遇,同时也为各国的国家安全带来新的挑战。
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相交织。当今世界,“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是时代潮流,但国际格局深入调整,世界仍然不平等、不平衡、不平静,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一些地区局势动荡持续蔓延。
国内形势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键期。我们需要营造一个相对安全的国内环境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消除国际犯罪对我国生产建设的影响。
对外开放政策不断深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我国对外交流也越来越频繁,打击国际性的违法犯罪、共同营造我国的对外交流的安全环境是我国发展迫切要求。
恐怖主义形势严峻。当今世界恐怖主义在不断地扩张,并且已经波及到我国的利益,影响我国的发展,而恐怖主义大多数存在着境内境外勾结的特点,需要与境外合作共同打击恐怖势力。
信息安全问题不容忽视。随着互联网产业的不断发展,并且互联网具有全球性,网络安全犯罪也一定程度的威胁我国的国家安全,这需要我同其他国家合作,共同打击互联网犯罪营造安全的网络发展环境。
案例分析
2011年10月5日,“华平号”(中国籍)和“玉兴8号”(缅甸籍)两艘货船在湄公河“金三角”水域遭劫持,13名中国籍船员在湄公河泰国水域被枪杀。事发后,中国政府高度重视,迅速组成联合工作组,并于2011年10月15日抵达泰国清莱府。中国政府联合工作组在泰国警方的陪同下,抵达事发水域进行现场勘察。2011年10月23日,由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率领的中国公安高级代表团,赶赴泰国开展工作,实地察看案发现场和有关物证。2011年10月31日,针对近年来湄公河流域走私毒品、武器弹药等犯罪活动突出,频繁发生船舶在航行时遭武装人员敲诈勒索、抢劫、枪击等事件。四国在北京召开中老缅泰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会议,认为有必要加强四国执法部门在湄公河流域的执法安全合作,并采取有效措施打击危害本流域安全的跨国犯罪活动,发表了《关于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的联合声明》,并启动四国联合巡逻执法安全合作机制。2012年4月,主犯糯康(缅甸籍)在老挝落网,并被移交中方。
1、为什么此案成为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典范
案发后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案发后,中国政府联合工作组迅速组成,并快速抵达泰国清莱府。中国政府联合工作组在泰国警方的陪同下,抵达事发水域进行现场观察。案发后,由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率领的中国公安高级代表团,赶赴泰国开展工作,实地察看案发现场和有关物证。
在案件侦办过程中。我国刑事管辖权向外延伸,全程参与整个案件的侦办,积极在域外进行调查取证活动,不断与其他三个国家开展联合侦查活动,最后联合抓获案犯。
在案件结案后,中老缅泰四国在结案后总结案件侦办过程中的经验,并结合湄公河流域安全环境的需要,四国发表了《关于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的联合声明》,达成了广泛共识。进行常态化联合警务合作,联合巡逻执法以保证湄公河流域的安全,促进沿岸的经济发展,使之成为正真的黄金水道。在联合执法合作过程中,四国执法船联合执法,优势互补,在实践中不断提高本国的执法能力,为今后的执法合作奠定一定的基础。
高层建立了24小时联合机制,高层间的联合更为密切,加强交流不断提高执法效率。
2、国际侦查协作在10.5案件中实践,结合案例分析
国际侦查协作:是指各国的警察机关在跨国犯罪和国际犯罪侦查领域,为获取犯罪证据、抓获犯罪嫌疑人而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协同与配合。
联合侦查,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的警察机关,围绕特定的跨国犯罪案件展调查取证,缉捕罪犯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一种合作形式。从联合侦查案件来看,主要形式:一是专项行动联合;二是专案联合。从联合行动的地域来看,一种是某一案件在以国内联合行动,另一种是围绕某一案件双方在各自的国家内分头侦查,同时行动。本案属于专案联合,专门针对10.5案和糯康有组织犯罪集团开展联合侦查即在各自的国家内分头侦查又在一国内联合行动。
域外调查取证,是指我会公安机关基于双边合作协议和具体案件的临时安排,在对方国家警方的配合下,开展查证核实和甄别,从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一项侦查措施。在本案中中国派出专家工作组前往缅甸、泰国和老挝,与三国警方就10.5案件沟通交流案情、交换相关证据材料。如2011年10月23日,由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率领的中国公安高级代表团,赶赴泰国开展工作,实地查看案发现场和有关物证。
3、联合巡逻执法机制的意义
2011年12月10日,中国、老挝、缅甸、泰国湄公河联合巡逻执法首航仪式在云南西双版纳关累港举行,四国联合巡逻执法正式启动,共同维护和保障湄公河航运安全,促进湄公河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员、船舶安全往来,开启了四国执法安全合作的新篇章,意义重大。
安全意义,四国联合巡逻执法有效解决了湄公河地区的治安问题。四国在相互尊重主权、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本国水域执法力度,进一步深化执法安全合作,有力的打击了犯罪,充分彰显了四国政府全力维护湄公河国际航道安全,坚决打击犯罪,整顿治安秩序的决心。
经济意义,四国联合巡逻执法促进了中国与湄公河流域国家的经济交流来往,有利于区域经济的繁荣发展。联合巡逻执法推动湄公河航道的从新开通,通过合作不断加强,可以更好的维护航道安全,促进流域各国经贸往来、各民族之间的交流,加深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是航道变成真正的黄金水道。
战略意义,四国联合巡逻执法进一步推动和促进湄公河区域执法的深度合作。中国的执法力量出现在国际航段,是我国执法力量向国外延伸的直接体现。按照中老缅泰湄公河执法安全合作机制,依据有关联合声明和会议纪要,在中国关累港设立中老缅泰联合巡逻执法联合指挥部,在老挝、缅甸、泰国分设联络点,及时交流情报信息,组织协调各方行动,建立四国联合巡逻执法24小时联络渠道。这一机制使我国警务力量在维护湄公河流域长期稳定中将发挥重要作用。
4、此案中如何确定管辖权
涉外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涉外犯罪所拥有的起诉和惩罚的权力,亦指国家在国际司法事务中所享有的控制和处置具有涉外因素刑事案件的权力,是管辖权的一种。
本案中,华平号是中国籍,玉兴号是缅甸籍,而又案发在泰国水域,根据属地管辖原则,中国、缅甸、泰国对此案均享有管辖权。属地管辖能确定相关国家不需考虑后边的管辖原则。
在此案中,中国、缅甸、泰国对此案的管辖权存在冲突。而通过国际上的相关法律与我国的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均不能确定管辖。所以我国需要通过外交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介于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国际地位和我国在东南亚地区的影响力以及与其他三国达成的共识,并且我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联合国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我国有义务也有能力对此案行使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