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区家庭装饰业税收征管问题调研_丽水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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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区家庭装饰业税收征管问题调研
征管一分局课题组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消费观念的改变,居民个人购买住房并进行室内高档次装饰已成为人们的消费时尚和热点。据统计,2001年丽水市区居民住宅销售面积为20.96万平方米;2002年28.45万平方米;2003年30.44万平方米;2004年19.69万平方米。若以销售面积的70%(2004年按20%计算)作为已装饰面积,以每平方米500元装饰费计算,2001年至2004年累计装饰费达2.99亿元,按5.33%的综合税负率(营业税3%、所得税2%、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4%)计算,应纳税款可达1600万元,家庭装饰业有望成为我市新的税收增长点。
一、市区家庭装饰业及税收征管的现状
(一)家庭装饰形式多样,情况复杂。2001以来,随着市区房地产市场的日益火爆,居民消费观念的改变,家庭装饰业迅猛发展,家装公司与“个体装修队”同时并存,家庭装饰业呈以下特点:一是装饰队伍多样化。既有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家装公司;也有“挂靠型”装饰公司;还有相当部分是无资质、无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无固定办公地点的“三无”个体装修队。据统计,目前市区专业从事家庭装饰装修的企业已达60余家。二是装饰形式多样化。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半包工包料(即大宗装饰材料业主自行采购、小额装饰材料装修公司或装修队采购的形式)皆而有之。三是合作形式多样化。既有装饰公司或个体装修队统一承包装修的,也有将一项装饰工程分解成水电、泥水、木工、油漆等分别承包装修的。根据调查,目前市区的家庭装饰绝大部分采取包工不包料形式,由个体装修队进行装饰。据金龙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数据,怡景花苑已装饰装修的住房约600套,其中由家装公司承装的有200套左右,约占全部已装饰住房的30%,而在其他小区家装公司所占的份额更少。有依据表明,目前市区60余家家装公司只占了整个家庭装饰市场20%-30%的份额,而个体装修队却占了整个家庭装饰市场70%以上的份额。
(二)行业管理缺位严重。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对此条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基本没有执行,据调查,目前市区20余家物业管理公司只有金龙物业管理公司对怡景花苑对装修队进行进场登记。《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人(简称申请人)装修房屋的,应向县级房屋装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须在领取房屋装修许可单后,方可进行装修。但据了解到目前为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此项行为均未提出申请。对装饰企业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也没有认真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发票管理以票控税难以到位。由于市区家庭装饰装修以个体装修队为主,而这些个体装修队处于管理的边缘地带,既没有营业执照也未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同时,由于居民在家庭装饰装修时,即使委托家装公司承装也不要求装饰公司提供发票,使得家装公司既不需要向地税部门领购发票,也不需要在采购装饰材料时取得发票,为装饰公司偷逃国家税收提供了便利条件。由于对装饰公司缺乏有效的税收控管手段,目前地税部门对装饰公司在税收管理上普遍采取定期定额方式进行管理,但税收定额普遍较低,市区60余家装饰公司税收定额最高的也只有月定额13000元,2004年缴纳各项税收还不到20万元。另一方面,由于业主和装饰公司在采购装饰材料时,不要求销货方提供发票,而代之以发货单等,从而造成装饰材料销售环节税收的大量流失。
二、家庭装饰业税收征管的难点
(一)税收政策不明确,征收依据不足。当前市区居民的家庭装饰装修,大多数是通
过亲戚或朋友介绍,聘请一些个体装修队采取包工不包料(即包清工)的方式进行装修,相
当数量的家庭装饰装修采用将工程化整为零的形式,即将一项装饰工程分解成水电、泥水、木工、油漆等项目,分别由不同的人员进行承包装修。根据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单位或个人
自建自用的房屋免征建筑业营业税。对于自备装饰材料,业主仅支付施工人员工资的装饰装
修行为是否属于自建自用行为,税法未作出明确规定,若按建筑业税目征税,应将业主自购的装饰材料价款并计人员工资一并计征建筑业营业税,但由于实行分项承包装饰后,一项家
装工程出现了多个纳税人,装饰材料价款无法在各纳税人之间进行分摊,使得税务机关无法
操作。若按劳务收入征税,则由于个体装修队大部分都是社会分散的手工艺者临时拼凑而成,他们既无工商营业执照,也无装饰业所必需具备的资质证书且流动性大,加上税务机关管理
力量相对不足,致使税务机关难以对这些个体装修队实施有效的跟踪管理,同时,税法又没
有规定业主有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义务,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二)税收征管缺乏有效的控管手段。长期以来,税务机关对建筑安装、装饰企业的税收控管,一般采用“以票控税”的办法,但此控管手段对家庭装饰业来说却难以发挥作用。
由于住房装修者大部分是个人,业主无索取发票意识,客观上也不需要发票报账,并且向装
饰公司或装修队索要发票还会增加许多额外的费用,使得“以票控税”的办法很难在家庭装
饰装修业中发挥作用。
(三)计税价格确定困难。家庭装饰纯属个人行为,业主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装饰风
格和装饰材料,而目前市场上的装饰材料品种繁多,价格各异。根据营业税有关规定,纳税
人从事装饰工程作业,其应税营业额均应包括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因
此,在业主自购装饰材料的情况下,如果业主不主动提供装饰材料的采购价款,税务机关就
不能准确核定其计税营业额。同时,由于装饰材料由业主自行采购,而税收却要由装饰公司
或装修队承担,也使纳税人容易产生抵触情绪,增加税收征管的难度。
三、加强家庭装饰装修业税收征管的对策
(一)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充分发挥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是规范
家庭装饰装修业税收征管的前提条件,同时也能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的行为,减少矛盾和纠纷,促进我市家庭装饰装修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建议市政府研究出台
《丽水市住宅室内装饰管理实施办法》,对我市家庭装饰装修业进行规范。其内容应包括:
所有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公司承担;凡未按规定取得营业执照和
建筑资质证书的装饰公司一律不得承接装饰装修业务;所有的装饰公司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
前,必须持装饰合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向物业管理企业进
行申报登记。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阻止其进场施工,并将情况及
时报告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促进市区家庭装饰装修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家庭装饰装修行业的资格审查及房屋装修申请
备案的管理,严厉查处违规装饰行为;工商、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打击无证经营和偷逃税
行为的力度;质检部门要加强对关系消费者人身安全的项目进行检测;物业管理部门要认真
履行装饰装修申报登记、现场管理等重要职责,严格把好装饰公司的进场检查关。
(二)明确税收征管模式,建立委托代征制度。针对税务机关对家庭装饰装修业税收
征管缺乏控管手段的实际,税务机关应充分发挥物业管理企业能够对装饰企业进入小区施工
前后及施工整个过程进行有效监控的有利条件,建立协作关系,委托其代征家庭装饰装修业
税款。具体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1.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会同委托装饰企业,持房屋所有权证
(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装饰
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装饰合同等有关资料,向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登记,如实申报装修面积、拟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合同价款等内容,填写《家庭装饰工程纳税登记表》。
2.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装饰企业填写的《家庭装饰工程登记表》、装饰合同等相关资料,向装饰企业收取相当于装饰工程价款应纳税款的纳税保证金,合同价款高于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营业额的,按合同价款计算收取;装饰合同价款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营业额的,按
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营业额计算收取。装饰企业缴纳纳税保证金后,方可进场施工。
根据调查,目前一般家庭的居室装饰装修单位建筑面积的装饰费用(不包括电器)在300元—1000元左右。根据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建议在征收的初期应
以广覆盖低税负为原则,单位建筑面积计税营业额按300元核定比较适宜。
3.月度终了后,装饰企业应持已完工工程合同、《家庭装修工程登记表》、丽水市建筑安
装统一发票、纳税保证金收据,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保证金转税手续。
(三)以信息化为依托,建立税源监控体系。由税务机关自行或委托电脑公司设计开
发装饰业税源监控系统。新楼盘开盘以后,税务机关及时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相关购房者的信息,包括小区名称、购房者姓名、房屋建筑面积、联系电话、门牌号等,并将取得的信
息按小区录入监控系统。对以前年度已出售但尚未装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会同物业管理单
位逐户进行登记造册,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监控系统。由于调查的牵涉面广、工作量大,建议
只对2001年以后开盘但尚未装饰装修的住房进行调查。物业管理企业在装饰企业进行装饰
申报登记后,将购房者姓名、门牌号、装饰企业名称、装饰企业税务登记证号、合同价款,拟开工竣工日期、缴纳纳税保证金数额、纳税保证金收据号码等内容录入监控系统,并在月
度终了后,将相关信息导出连同装饰申报的资料一并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及
时将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监控信息导入监控系统。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将装饰企业税款结算信息
录入监控系统,通过监控系统全面反映各装饰工程的税款缴纳情况。
(四)规范装饰企业的财务管理,加大对装饰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所有装饰企业必
须建账建证,规范财务核算,装饰工程完工后必须开具丽水市建筑安装专用发票,购买的装
饰材料必须按规定取得发票,充分发挥“以票控税”的作用。
(五)建立装饰业税收管理责任区制度。针对装饰工程涉及面广,工程隐蔽、缺乏有
效税收管理手段的特点,在建立委托代征制度的基础上,还应建立装饰业税收管理责任区制
度,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收管理的需要,将市区按地域划分成若干个片区,由专人负责对片区
各物业管理单位的联系,并会同物业管理单位对片区内装饰业税收的监控管理,从而达到税
务机关与物业管理单位有机配合,共同做好装饰业税收控管的目的。
(六)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营造对家庭装饰装修业必须
依法纳税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台等媒体以及小区护税网络,大力加强家庭装修
业税收政策的宣传,让普通居民都知道家庭装饰工程作业需要缴纳地方税收,同时,通过宣
传、鼓励和提倡居民在家庭装饰工程竣工结算时及时向施工方索取发票,并采取发票抽奖的方式,刺激消费者索取发票的积极性。
组长:叶如华成员:金黎德执笔:蔡焕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