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普查员手册_全国第三次农业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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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
普查员手册
(综合试点用)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目 录
第一部分 总说明„„„„„„„„„„„„„„„„„„1 第二部分 普查试点表式„„„„„„„„„„„„„„„7 普通农业经营户„„„„„„„„„„„„„„7 规模农业经营户 „„„„„„„„„„„„„11 农业经营单位 „„„„„„„„„„„„„„18 行政村普查试点表 „„„„„„„„„„„„25 乡镇普查试点表 „„„„„„„„„„„„„29 住户摸底试点表 „„„„„„„„„„„„„32 单位摸底试点表 „„„„„„„„„„„„„33 第三部分 普查试点表填报说明„„„„„„„„„„„„34
一、农业经营户和单位普查试点表 „„„„„„„„„34 Ⅰ.登记对象„„„„„„„„„„„„„„„„„34 Ⅱ.登记原则和情况处理方法„„„„„„„„„„36 Ⅲ.内容提要„„„„„„„„„„„„„„„„„38 Ⅳ.指标解释„„„„„„„„„„„„„„„„„39 Ⅴ.指标审核关系„„„„„„„„„„„„„„„69
二、行政村普查试点表 „„„„„„„„„„„„„„93 Ⅰ.登记对象„„„„„„„„„„„„„„„„„93 Ⅱ.指标解释„„„„„„„„„„„„„„„„„93 Ⅲ.资料来源参照表 „„„„„„„„„„„„„108 Ⅳ.指标审核关系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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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乡镇普查试点表„„„„„„„„„„„„„„„118 Ⅰ.登记对象„„„„„„„„„„„„„„„„„118 Ⅱ.指标解释„„„„„„„„„„„„„„„„„118 Ⅲ.资料来源参照表„„„„„„„„„„„„„„130 Ⅳ.指标审核关系„„„„„„„„„„„„„„„136
四、清查摸底试点表 „„„„„„„„„„„„„„„142 Ⅰ.摸底对象„„„„„„„„„„„„„„„„„142 Ⅱ.基本原则„„„„„„„„„„„„„„„„„142 Ⅲ.工作流程„„„„„„„„„„„„„„„„„142 Ⅳ.填写说明„„„„„„„„„„„„„„„„„144
(一)住户摸底表 „„„„„„„„„„„„„144
(二)单位摸底表 „„„„„„„„„„„„„148 Ⅴ.指标审核关系„„„„„„„„„„„„„„„151 第四部分 实施细则 „„„„„„„„„„„„„„„„153
一、组织工作细则 „„„„„„„„„„„„„„„„153
二、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职责和培训工作细则„156
三、普查区划分细则 „„„„„„„„„„„„„„„159
四、清查摸底工作细则 „„„„„„„„„„„„„„164 普查小区住户清查摸底结果统计表 „„„„„„„170 普查区单位清查摸底结果统计表 „„„„„„„„173
五、登记工作细则 „„„„„„„„„„„„„„„„174 附件: 农林牧渔产品、农业机械名称及代码 „„„„„„177
-2-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试点目的通过模拟实施农业普查的主要环节,检验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取得组织实施经验,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农业普查方案,推进各项准备工作,顺利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奠定基础。
二、试点范围和对象
(一)每个省(区、市)选取1个县(市)进行试点。试点县(市)中选取1个乡(镇),在全乡(镇)范围内开展普通农业经营户、规模农业经营户、农业经营单位普查试点表试填。行政村普查试点表由试点乡(镇)的所有村试填,乡镇普查试点表由试点县(市)的全部乡镇试填。
(二)在吉林、浙江、河南、湖北开展农作物播种面积遥感测量试点。
三、试点内容
(一)普查小区划分:以电子地图为辅助,结合手工示意图的划分方法。
(二)普查员的选聘与培训。
(三)清查摸底:普查区域内全部住户或单位的查找、清理、确定普查对象的方法和规则。
(四)入户访问登记:访问普查对象,使用PDA或纸介质填报普查试点表。
(五)测试、评价普查内容和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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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测算和评估基层普查的组织、培训、实施等工作,对普查经费、普查工作的强度与难度、普查所需时间进行评估与分析。
(七)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遥感测量。
四、试点实施步骤
(一)成立试点机构
试点工作由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农普办”)统一领导,各省(区、市)农普办组织实施。按照普查分级组织和领导模式,各地成立省、地、县、乡农业普查试点办公室、村成立试点工作小组。
(二)落实试点基层工作人员。根据试点地区普查工作需要,从当地政府机关或基层组织抽调一定人员担当普查指导员,从当地招聘符合普查要求的普查员,组成试点基层工作人员。
(三)培训。对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组织培训,重点内容是农业普查的清查摸底、普查试点表各项指标的解释及填报方法、PDA的使用等。
(四)宣传动员。试点地区各级普查试点机构,要利用各种媒体和会议等多种形式,宣传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意义和要求,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参与普查试点,探索农业普查宣传的方式和方法。
(五)清查摸底。由县(市)、乡(镇)、村农业普查试点机构组织普查员对行政村(普查区)范围内的全部住户、单位进行清查。以绘制的普查区和普查小区的地图为依据,通过各种方法搜集资料,列出住户和单位的清查摸底名录,按目录进行逐户、逐单位的清查,将清查情况分别填报到住户、单位摸-2-
底表中,并确定需要进行普查表登记的普通农业经营户、规模农业经营户、农业经营单位。在清查中发现登记对象家中无人、普查单位重填漏填等问题时,要上报上级试点机构,逐条研究并提出解决办法。
(六)普查登记。农业经营户(普通户和规模户)普查试点表,按普查区和农业经营户名录,由普查员在普查指导员的指导下访问普查对象,入户登记并填报。
乡镇和行政村普查试点表由试点地区普查机构统一布置,由乡镇政府统计机构和村委会有关人员填报。
农业经营单位普查试点表由试点地区普查机构统一布置填报。
普查试点表的时点指标填写2015年12月31日数据,时期指标填报2015年全年的数据。
(七)审核、录入和数据处理。使用PDA的试点地区,利用统一的数据处理软件录入、审核和传输数据;使用纸介质普查试点表的试点地区,普查登记工作完成之后,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对普查登记数据进行人工审核和录入。对两种方式的数据采集、录入、审核、上报等全流程中发现的问题做好记录。
(八)总结。试点过程中要建立试点工作日志,详细记录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遇到的问题、解决的办法等内容。试点工作结束后,要对试点的全过程进行认真总结,评估普查方案及实施细则的科学性、可行性,分析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修改建议。总结报告在试点结束后1个月内上报全国农普办。
五、试点工作的时间安排
试点工作自2016年1月开始,2016年3月底结束;农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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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播种面积遥感测量试点于2016年底完成。
六、重点研究的问题
(一)普查区划分工作细则是否可行?能否在三经普电子地图基础上划分农业普查小区?
(二)农业普查清查摸底工作细则是否可行,能否识别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登记对象?
(三)规模经营标准是否合理?按试点方案中规模经营标准能否识别规模农业经营户?
(四)按照在地原则,能否找到县(市)区域内全部农业经营单位?如何保证单位登记不重不漏?
(五)普查指标是否达到反映当前农业、农村和农民新变化的设计意图?普查内容是否基本符合需要,指标分类和解释是否完整、准确,收集是否简便,填写是否方便,可获取性如何?
(六)普查小区划分、清查摸底、登记等各工作细则是否清晰、可行?
(七)如何向普查对象宣传农业普查并使他们更好地配合普查?
(八)普查培训工作如何组织才能使普查员更快更好地掌握普查登记、使用PDA等技能?
(九)针对PDA使用流程,在初始设置、普查表管理、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上报等各关键环节有那些难点对流畅性造成了影响,有什么意见和建议?
(十)普查实施的各阶段,特别是摸底、登记的工作量、工作强度以及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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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贫困村、贫困户的指向是否合理?农户对此的认知如何?是不是能真实反映贫困?
(十二)村集体的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如何界定,有什么好的指标反映?
(十三)本地区的普查员补贴标准应该是多少?
(十四)如何通过考核奖惩的办法调动普查员的积极性?
(十五)农作物播种面积遥感测量的技术路径和组织方式。
七、试点要求
试点地区应按照全国农业普查试点方案组织试点,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普查试点实施办法。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试点工作是农业普查的重要环节,试点地区各级农普试点机构要对试点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抽调骨干力量,全力以赴做好试点工作。普查机构在组织试点过程中,要突出体现普查工作中的政府行为。
(二)落实责任,保证工作质量。
试点地区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各级有关人员要参与试点工作全过程,抓好各项试点工作的落实,高质量完成试点工作。
(三)认真总结,及时上报资料。
试点结束后,试点地区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及时向全国农普办上报下列资料:
1.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总结报告要求对以上11个重点研究问题全部作出回答。总结报告包括主要做法、经验和存在问题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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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试点地区数据、汇总结果和分析报告; 3.对农业普查方案、实施细则的改进意见; 4.对农业普查组织实施的意见;
5.试点工作经费情况,包括宣传、培训和调查补贴等经费支出情况。
八、试点方案的印发
试点使用的各类普查试点表和试点方案,由全国农普办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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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普查试点表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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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普查试点表填报说明
一、农业经营户和单位普查试点表
Ⅰ.登记对象
包括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经营单位两大类。
一、农业经营户
农业经营户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农业用地和单独设施中从事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为本户之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住户,无论其居住在城镇还是农村。
住户指主要由家庭成员或其他经济、生活联为一体的人口组成的有固定住所的居住户。独自居住的个人也作为住户。
本次农业普查将农业经营户按“普通户”和“规模户”分别登记,并规定如下两个登记标准。
一是农业经营户的登记规定标准,包括以下方面: 1.年末经营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面积在0.1亩及以上; 2.年末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1亩以上;
3.年末饲养牛、马、猪、羊等大中型牲畜1头及以上; 4.年末饲养兔等小动物以及家禽共计20只及以上; 5.全年出售和自产自用的农产品价值超过1000元以上; 6.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在1000元以上。
二是规模农业经营户登记规定标准,包括以下方面: 1.种植业:北方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100亩及以上、-34 -
南方达到50亩及以上、设施种植面积 25亩及以上。
2.畜牧业:生猪年出栏或存栏50头及以上; 肉牛年出栏或存栏10头及以上;奶牛存栏20头及以上;羊年出栏或存栏30只及以上;肉鸡年出栏或存栏10000只及以上;蛋鸡出栏或存栏2000只及以上。
3.林业:经营林地面积在500亩及以上。
4.渔业:海水养殖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淡水养殖面积达到25亩及以上。
5.农林牧渔服务业:营业收入达到5万元及以上。6.全年农产品销售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
凡是符合任何一个农业经营户登记标准,同时低于规模农业经营户标准的住户,登记为普通农业经营户。
凡是符合任何一个规模农业经营户标准的农业经营户,登记为规模农业经营户。
二、农业经营单位
农业经营单位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为主的法人单位和未注册单位,以及不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的法人单位或未注册单位中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农林牧渔业公司、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具有实际农业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科研单位、工矿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金会等单位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
农业经营单位登记对象包括以下三个类型: 一是农业法人单位,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经过正式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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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4.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5.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或农林牧渔服务业为主营行业。
二是农业未注册单位,指除未正式注册外,其余均符合上述农业法人单位的登记条件(2-5)的单位,如农民专业合作社、两户以上合伙或联营的经济体等。
三是不符合农业法人单位和农业非注册单位的登记条件,但其单位中有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业的产业活动单位,则对这个农业产业活动单位进行登记,条件如下:
1.有固定经营场所或相对固定的服务对象;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 3.有收入、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4.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或农林牧渔服务业为主营行业。
Ⅱ.登记原则和情况处理方法
一、农业经营户
根据普查区的划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的管理机构管辖的区域,都划为农业普查的普查区。凡是在普查区内的农业经营户以居住地为原则进行登记。在普查区内有农业生产活动,但居住在普查区以-36 -
外的住户,按生产地原则进行登记。
在登记时,以下情况的处理方法:
1.户籍与实际生活情况。户籍上为一户,但实际上分户生活,分别登记。户籍上为两户,实际上共同生活的,按一户登记。
2.居住与农业生产经营情况。住户在普查区范围内,但在不同普查区经营农业生产时,如果家庭成员分住在这些普查区中,按不同的农业生产经营户登记,如果家庭成员只居住在一个普查区中,按一个农业生产经营户登记。住户不在普查区范围内居住,但在普查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按生产活动所在的普查区进行登记,如果该住户在多个普查区内都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则必须在其活动的普查区内逐一登记。
二、农业经营单位
农业经营单位登记以所在地为原则,所在地按县域划分。在登记时,对以下情况的处理方法:
1.农业法人单位、未注册单位在所在普查区登记,登记范围为在本县范围内的全部农业产业活动单位的经营活动,如果其所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在本县域范围之外,则在该产业活动单位经营所在地的普查区登记。
2.非主营农业的法人单位、未注册单位所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在其所在的普查区登记。如果该活动单位没有注册号,则填报所属法人单位的注册号。
3.法人单位的二级单位如果符合农业法人单位的登记条件,则按一个单独的法人单位处理。如果其上级单位符合农业法人单位的登记条件,则需要在登记中剔除出该二级单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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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单位与产业活动单位的区别是,虽然名称上与上级法人单位有所属联系,但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经营决策权。
Ⅲ.内容提要
一、普通农业经营户普查试点表
(一)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情况、农业从业人员、经营特征和拥有农业机械情况等3个填报登记项目。
(二)农林牧渔业生产情况。包括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4个填报登记项目。其中在种植业中包括耕地、设施农业、农作物播种面积、化肥和农药的施用情况、农业机械使用情况及园地作物种植等4个细分登记项目。
(三)农民生活情况。有1个填报登记项目。
以上共8个填报登记项目,在项目之间安排了条件跳转。
二、规模农业经营户普查试点表
(一)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情况、农业从业人员、经营特征和拥有农业机械情况等3个填报登记项目。
(二)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经营情况。包括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经营,以及园地、坚果经营等7个填报登记项目。含盖了经营的面积、产量和部分收入情况。
(三)农业经营综合情况。包括经营总收支情况、资金情况和保险情况等2个填报登记项目。
(四)农民生活情况。有1个填报登记项目。
以上共13个填报登记项目。在项目之间安排了条件跳转。
三、农业经营单位普查试点表
(一)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农业从业人员、经-38 -
营特征和拥有农业机械情况等3个填报登记项目。
(二)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经营情况。包括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经营,以及园地、坚果经营等7个填报登记项目。含盖了经营的耕地面积、播种面积、产量和部分收入、支出情况。
(三)农业经营的综合情况。包括经营总收支情况、资金情况和保险情况等2个填报登记项目。
共12个填报登记项目。在项目之间安排了条件跳转。Ⅳ.指标解释
一、标识指标
指被登记对象的识别代码,每个登记对象都只有一组唯一的代码。
(一)农业经营户(普通户和规模户)
普查区代码 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统计用区划代码》的村级行政单位的标准代码。
普查区名称 与该普查区标准代码相一致的全称。普查小区代码 2位,从01开始;如果没有普查小区,填“99”。
普查小区名称 根据普查小区划分的实际情况填写,如果是按自然村划分的普查小区,则填写自然村的名称;如果是按村民小组划分的普查小区,则填写村民小组的名称。其他情况,可按划分的具体情况命名,如“一小区”,“二小区”等。
户代码 此处的户代码与普查摸底表相互对应,如不一致,以登记为准。
(二)农业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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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区代码 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统计用区划代码》的村级行政单位的标准代码。无论单位的归属层级,都要按登记单位主体坐落的普查区位置填写。
普查区名称 与普查区代码相一致的全称。
单位代码 3位,从001开始编码。完整的单位地址码是普查区代码和单位代码组成,此处的单位代码与单位摸底表相互对应,如不一致,以登记为准。
二、指标索引
为了方便查询,将普查表内的指标和指标解释连接起来,建立了指标索引。普通农业经营户普查表的指标以字母“H”表示;规模农业经营户普查表的指标以字母“G”表示;农业经营单位普查表的指标以字母“D”表示;加上相应的数字,就可以方便地找到相应的指标解释。
三、指标释义
(一)基本情况 [H1] [G1] 户主姓名
户主 本次普查将“户主”定义为对本户农业经营活动有主要决策权的人。登记时注意 “户主”与户口簿户主的区别,要看是不是主要从事农业经营活动,或在农业经营活动中是不是主要决策者。
姓名 填写被登记人的正式姓名。没有正式姓名的可填小名或某某氏,但不能填笔名、代号等。
[H2][ G2]户主联系电话 指户主的移动电话号码,如果户主没有,或不愿意提供移动号码,可填写其他家庭成员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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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 G3]户籍所在地 指在普查时点,本户户主的户籍登记地。是在本乡(镇、街道)填“1”,不是在本乡(镇、街道)填“2”。
[D1]单位类型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原则上按独立经营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和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为一个单位。根据其注册登记、单位归属情况分为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未注册单位。参见本手册对农业经营单位登记对象的说明。
[D2]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指根据国发〔2015〕33号文《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8位,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校验码五个部分组成。在填报本普查表时,未完成过渡的单位,可填报9位的组织机构代码(第9位到第17位),前后位置不填。
[D3]归属法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指产业活动单位所归属的法人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填报本普查表时,未完成过渡的单位,可填报9位的组织机构代码(第9位到第17位),前后位置不填。
[D4]单位详细名称 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法人单位全称。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
-41- 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D5]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指本单位的法定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社团法定代表人按《社团法人登记证》填写;其他单位按有关证书填写,无证书的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D6]联系方式 指本单位负责人的联系电话,填移动电话号码,也可填写固定电话号码,格式是区号+号码。
[D7]登记注册类型 指本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企业或企业产业活动单位按本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机关、事业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确定;尚未注册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比照选项填写。除国有和集体外,其余注册类型都做了归并,具体内容如下:
1.国有 指本单位的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不包括有限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集体 指本单位的全部资产归集体所有。
3.股份 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4.联营 包括国有联营、集体联营、国有与集体联营、其他联营。
5.私营 包括私营独资、私营合伙、私营有限责任公司、-42 -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6.港澳台 包括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港澳台商独资、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港澳台投资。
7.外商 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外商投资。
9.其他 指上述未包括的其他注册类型。
[D8]单位机构类型 指本单位的机构性质,分为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单位。
1.企业 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包括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2.事业单位 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包括学校、科研中心、医院、文化活动中心、农林牧渔业事业单位、气象、海洋、环保、社会福利、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等。
3.机关 指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批准建立的各级政党机关和国家机关。包括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构、政党机关、政协组织、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其他机关。乡、镇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和人民政府。
4.社会团体 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机构。包括学术性社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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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性社团、专业性社团、其他群众团体等,还包括各种宗教团体,如佛教协会、基督教协会、天主教协会等。
5.农民专业合作社 指有合作社的名称,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关于合作社性质、设计条件和程序、成员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等规定,具有农民互助性的经济组织。合作社分为实体型和松散型两种情况,实体型的合作社指其成员间具有比较密切的经济利益关系,是一个比较完整的产业活动单位,这类合作社及其成员(户或个人)均纳入单位进行普查。这里,不包括合作社成员在生产、技术和销售等环节上相互帮助,互通信息,没有密切的经济利益关系的松散型合作社。
9.其他 指上述未包括的其他机构类型。
[D9] 单位所属系统 指本单位的系统归属,分为农垦、林业、司法、解放军、武装警察和其他等六个类型。
[H4][G7]本户家庭成员 指居住在一个住宅内,所有与本住户分享生活开支或收入的人员。包括:①由本住户供养的在外学生(包括大中专学生和研究生);②未分家的农村外出从业人员和随迁家属,无论其外出时间长短; ③轮流居住的老人; ④因探亲访友、旅游、住医院、培训或出差等原因临时外出的人员。不包括:①寄宿者、住家保姆和住家家庭帮工;②已分家的子女、出嫁人员、挂靠人员; ③本住户不再供养的在外学生(包括大中专学生和研究生); ④调查时点已应征入伍者;⑤调查时点的劳教劳改人员。
此处填写的家庭成员数量必须与摸底表进行对照检查,经核实后填写。
[H5][G8]女性人口 填写本户家庭成员中女性人口的数-44 -
量。
[H6]家庭成员序号 家庭中符合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成员序号,从户主开始,序号为“1”,以下按自然序号2、3、4„„顺序排列。
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家庭成员 指全年参加农业劳动时间累计15天以上,或参与农业生产全部环节但累计时间不够15天的家庭成员。以种植业为例,农业生产环节包括备耕、翻地、播种、田间管理、收获等。如果只在农忙时间、节假日临时回家帮忙的成员,则不计为从事农业的家庭成员。
[G20][D20]农业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指普查时点,全年参加农业劳动时间累计15天以上的人员,规模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成员,以及长期或短期雇工;单位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工和临时工。
[H7]性别 指从事农业生产家庭成员的性别,男性填“1”,女性填“2”。
[G21][D21] 女性 指本户、本单位农业从业人员中女性的数量。
[G22][D22]专业技术人员 指本户、本单位农业从业人员中受过各种专业技术培训或掌握某项专门技能并具有各种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数量。
[G23][D23]雇佣、临时人员 指本户、本单位临时或长期雇佣的人员。
[H8][G5]年龄 按周岁计算。指从出生年月日算起,到填报时间为止,满几周岁就填几周岁。
[G24~ G26][D24~ D26]按年龄分组的农业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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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户、本单位农业从业人员在各年龄段的人数。填写时注意年龄分组段包含关系。
[H9][G6][G27~ G31][D27~ D31]受教育程度 指按照国家教育体制,被登记人接受教育的最高学历。通过自学和成人学历教育经国家统一考试合格的,分别归入相应的受教育程度。分为未上学、小学、初中、高中或中专、大专及以上五个档次。
1.未上学 指从未接受过国家或其他办学机构实施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人。包括参加过各种扫盲班或成人识字班学习,且以后再没有接受过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人。
2.小学 指接受最高一级教育为小学,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的人。
3.初中 指接受最高一级教育为初中,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的人。相当于初中程度的技工学校,也视作初中程度。
4.高中或中专 指接受最高一级教育为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和中等专业学校,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的人。相当于高中程度的技工学校,也视作高中程度。
5.大专及以上 指接受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专科、大学本科及以上的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的人。通过自学或进修取得大专以上相应毕业证书的也视作大专及以上程度。
[H10][G9][D11]主要从事的农业行业类别 指从事农业的人员在普查年度内从业时间最长的农业行业类别,如果从事的时间相差不多,则选择收入较高的行业类别。
农业行业分为以下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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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种植业 农作物种植业包括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烟草、蔬菜、花卉、园艺作物、水果(包括瓜果)、坚果、香料作物、中药材、饲料和其他农作物的种植,茶、桑、果树种植等。
2.林业 林业包括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木材和竹材的采运,林产品的采集,其中包括野生植物及果实的采集。但不包括国家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以及城市树木、草坪的种植与管理。
3.畜牧业 畜牧业包括如牛、马、驴、骡、驼、猪、羊等家畜的饲养,鸡、鸭、鹅等家禽饲养,蚕、蜂和其他特种动物饲养,以及野生动物的狩猎。但不包括专门用于运动、休闲的动物捕捉、宠物饲养等有关活动。
4.渔业 渔业包括鱼、虾、蟹、贝、藻等水生动植物的海洋和内陆的养殖和捕捞。
5.农林牧渔服务业 农林牧渔服务业指对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活动进行各种支持性服务的活动。但不包括各种科学技术和专业技术服务活动。包括(1)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农机操作、病虫害防治、插秧、耕作、育苗、制种以及其他种植业服务。(2)林木病(虫、兽)害防治、森林防火、森林管理站、木材检查站、治沙站等林业服务业活动。(3)兽医、动物配种、良种繁殖、牧群检测、孵化等畜牧业服务。(4)鱼苗及鱼种场、水产良种场等渔业服务。
[H11]非农行业 指从事除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以外的行业,休闲农业,如“农家乐”活动,采摘、垂钓、饮食、住宿等也属于非农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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