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司法解释实施_最新工会法实施细则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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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司法解释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7-9 9:18 工人日报版次:五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3次会议通过)  为正确审理涉及工会经费和财产、工会工作人员权利的民事案件,维护工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现就有关法律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工会组织的有关案件时,应当认定依照工会法建立的工会组织的社团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与所建工会以及工会投资兴办的企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分别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第二条根据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确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延长的劳动合同期限的,应当自上述人员工会职务任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延长的期限等于其工会职务任职的期间。 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个人严重过失”,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第三条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依照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被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人民法院根据工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受理工会提出的拨缴工会经费的支付令申请后,应当先行征询被申请人的意见。被申请人仅对应拨缴经费数额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无异议部分的工会经费数额发出支付令。 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工会经费的案件中,需要按照工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拨缴数额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根据工会法第四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级工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要求企业、事业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基层工会要求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作为共同申请人或者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第六条根据工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 第七条对于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工会组织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第八条工会组织就工会经费的拨缴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交纳申请费;督促程序终结后,工会组织另行起诉的,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的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诉讼费用。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俊九:以工会法司法解释为武器 认真履行工会基本职责 

2003-7-9 9:01 工人日报版次:一 

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张俊九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于7月9日正式公布实施了。它的公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推动工会法的贯彻实施,保障工会更好地依法履行基本职责,提供了司法保障。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近两年来,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社会各方面的重视、关心和支持下,工会法的贯彻实施取得了积极进展。各级工会组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修改后的工会法,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现代化建设事业建功立业,认真履行基本职责,保护调动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各项工作都取得了可喜成绩。但也必须看到,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工会法也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在法律适用和司法程序等方面缺乏相应的具体规定,致使一些违反工会法,严重侵犯职工和工会组织、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问题难以得到及时纠正,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实效性。针对这种状况,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充分调研论证,从解决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工会法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出发,重点对工会干部任职期间劳动合同期限的认定,拨缴工会经费支付令申请的程序及人民法院的受理、管辖与执行,工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诉讼时效期间等一系列问题作出了司法解释,从法律适用和司法程序上对工会法的深入贯彻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工会法司法解释的制定和公布实施,充分反映了党的十六大坚持依法治国,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要求,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具体体现,对于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特别是工会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工会法司法解释制定与公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抓住机遇,推动其贯彻实施,努力把工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当前重点要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 第一,认真学习宣传工会法司法解释。各级工会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一司法解释的内容。学习宣传司法解释要和学习宣传工会法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工会宣传阵地的作用,积极取得社会各种宣传手段的配合与支持,使全社会尤其是企事业单位进一步加深对工会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认识和理解,为工会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第二,进一步推进工会工作法律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新修改的工会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积极修改或制定本地贯彻实施工会法的办法(条例)。目前,已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了对地方实施工会法办法的修改工作。司法解释的公布实施,为推动各地制定和完善有关实施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职工权益和工会工作的法律保障体系创造了有利条件。全总要依据工会法的规定,积极推动并会同有关方面尽快制定《行政执法办法》和《机关工会条例》。还没有制定或修改地方工会法实施办法的省级地方工会要注意吸纳司法解释的规定,积极推动和参与其修改或制定工作。 第三,坚决纠正违反工会法的行为。各级工会组织要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对违反工会法,严重侵犯职工和工会组织、工会干部合法权益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要及时向党委、人大和政府汇报,同时要依据工会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有关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以维护职工和工会组织、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第四,不断增强工会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推进和加入世贸组织,经济关系、劳动关系更加多元、复杂,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工会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工会干部法律素质的高低,是实现依法维权、推进工会工作法制化的关键。工会干部只有知法、懂法、严格依法办事,才能真正承担起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工会干部的培训,使广大工会干部能真正学懂和掌握包括劳动法、工会法及其司法解释在内的各种涉及职工和工会权益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 法律是党、国家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贯彻实施工会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们相信,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通过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工会法及其司法解释,一定能推动工会依法切实履行基本职责,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应有的作用。工会法司法解释今起施行 

2003-7-9 9:00 工人日报版次:一 本报北京7月8日讯(记者王娇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9日正式公布施行。据悉,于2003年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3次会议通过的《解释》(法释[2003]11号,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工会组织的民事案件中,正确理解和适用工会法以及司法程序问题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已就此于6月25日发出公告,这也意味着《工会法》的贯彻实施有了更明确、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2001年10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工会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工会组织及其工会人员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增加规定了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可以直接受理三类涉及工会组织的案件:一是工会组织的法人地位及其财产权益案件,二是工会就拖欠的工会经费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三是工会工作人员的权益案件。工会法实施一年多来,人民法院审理了一系列相关案件,但也遇到了一些适用法律和司法程序方面的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总结审判经验,根据工会法、民法通则、劳动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制定了《解释》。 《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工会组织的民事案件时,应当依法确认工会组织的独立法人地位,不能将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与建立该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视为一个主体而不加区分。《解释》还对工会组织要求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支付拖欠的工会经费如何适用支付令程序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一是规定了申请支付拖欠的工会经费支付令案件,由被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明确了受理此类支付令案件的法院的地域管轄问题。二是规定了人民法院适用支付令程序审理案件的有效快捷方式。 对于工会工作人员权益的保护问题,《解释》也作了规定。如《解释》第二条对基层工会的专职主席、副主席及工会委员“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的含义作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简释和说明,明确规定延长的期限“应当自上述人员工会职务任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延长的期限等于其工会职务任职的期间”。同时,《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裁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裁判用人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等。 有关人士称,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为法院审理涉及工会组织的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对于深入贯彻执行修正后的工会法,提高人民法院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切实保护工会和工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职能等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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