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法委员会 中央组织部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公安_中央组织部人事任命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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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委员会 中央组织部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和经费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政法委员会、组织部、编制委员会、人事局、财政厅、(局),并公安部、高检院、高法院、司法部:

中央决定,全国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单列,实行统一领导,中央和省、市、自治区分级管理。到1985年先扩大到××万人,根据中央决定,现通知如下:

一、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编制单列,到1985年先扩大到××万人的范围,包括:

1.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所属的所、站、队,公社公安特派员,实行兵役制的武装、边防、消防警察等行政编制人员,法院的基层法庭,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公证处和公社司法助理员。

2.陷蔽斗争工作单位,法律顾问处,警察、司法学校,干部训练学校(队),科研所,医疗机构,机关附属机构等行政费开支的事业编制人员。

3.公安、司法高等院校,劳改、劳教管理机关和所属的监、所、场(厂)、队等事(企)业编制人员。

不包括:离休、退休、退职人员;铁道、交通、民航、农垦、林业等部门的公安、检察、法院人员;事(企)业单位的消防队、经济警察等人员;劳改、劳教场所的生产工人;消防企业的职工;各种临时工、合同工。

二、1982年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增加编制××万人。

1.1980年、1981年,各地根据中央关于充实加强政法队伍的要求,为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增加了约××万人,中央同意按各地增加的这些人数核准编制。核准编制以后,各地存在的偏多偏少问题,待以后制订编制标准和分配方案时统筹考虑。这部分人员的经费,1983年由财政部解决一半,每人拨专项经费一千元。从1984年起,由财政部全部解决,每人每年拨专项经费二千元。

2.1981年,中央批准京、津、沪、穗、汉五市增加编制,由于政法系统编制总人数没有定,未能增拨。中央同意1982年给五市和其他严重缺编的地区增加编制×万人。现根据人口多少、承担任务轻重以及这次给省市追加编制人数等情况分配。增加这部分人员所需经费,从今年开始,由财政部按实际增人情况专项解决(每人每年二千元),分地区的追加数另行通知。

3.1981年确定分配到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的军队转业干部约×万人,今年一月开始报到。各地应将实际报到人数统计上报,由劳动人事部、财政部相应增加编制和经费。

4.各地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占用事(企)业单位的人员,应尽量在上述增加编制中解决。

5.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领导机关,要坚决贯彻中央关于机构改革的精神,精简机关,充实基层,加强第一线。但由于政法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恢复、重建较晚,因此,精简要实事求是,不能一刀切。在1982、83年内,由地方党委统一领导进行整顿调整,尽量不要再增加编制。

三、按照以上安排,全国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编制约为××多万人,余下的×多万人编制,经过调查研究,在1984、85年内另行分配。

四、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的编制单列后,实行统一领导,中央和省、市、自治区分级管理。中央、国务院只核定各省、市、自治区的编制人数以内统一掌握,具体分配。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编制,不得挪作他用。分配结果,应报告中央政法委员会、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备查,同时抄送公安部、高检查院、高法院、司法部。

五、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人员的配备,必须适应加强法制建设、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并逐步做到合理、完善。公安部、高检院、高法院、司法部应分别组织力量,调查研究,根据人口多少、区划大海、政治经济文化情况,以及边防、内地、是否对外开放等因素,分别提出各级、各种上人员的编制定员标准。由劳动人事部负责汇总,并征求地方编制管理部门的意见,报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此项工作,争取在1983年内完成。

六、为了确保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队伍的纯洁,对现有“五种人”和不适合做这方面工作的人员,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尽可能在今、明两年内协助调出去。今后进入,各级政法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好关,严格审批手续,保证质量,宁缺勿滥。不准搞内招,杜绝走后门。

七、铁道、交通、民航、农垦等部门今后需要设置公安、检察、法院机构和增加公安、检察、法院编制的,应分别与公安部、高检院、高法院、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商量研究后,转报中央、国务院审批。

事、(企)业单位办的公安分局(处)、派出所人员,各地自设的城建警、市场警、卫生警等人员,地方公安机关与事(企)业、公社合办的派出所等非行政编制人员,自文到之日起一律冻结,只准减少,不准再增加。由公安部负责调查研究,提出整顿和解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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