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指南_职业卫生管理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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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 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指南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7号令)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7号令)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二、报名方法:
携带材料和费用:带2张2寸免冠照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营业执照复印件,培训费用、教材费用为380元/人。
报名地点:周一到周五8:30-17:00到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安监局窗口报名。
联系电话:66738492
《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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