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_弱势群体基本权利保障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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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城市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

【摘要】弱势群体是指社会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群体。这一群体的形成,既有历史的也有现实的原因。在现阶段,弱势群体的存在已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全民的发展,因此只有从保护弱势群体的劳动权益入手,使其最终脱离生活的困境,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弱势群体这一社会问题。

【关键词】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措施

一、弱势群体的界定及其基本特征

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对弱势群体这一特定人群有不同的称谓,如称之为脆弱者群体、弱者群体、边缘人群等。自从朱基总理在九届人大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第一次正式使用“弱势群体”一词后,学术界对此特定人群才有了一个统一的称谓。所谓弱势群体,是指社会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群体。

在我国,目前社会公认的弱势群体主要包括以下四部分人。

首先,是下岗和失业人员。他们的总体年龄偏大,而且其中女性占了较大的比例,他们的知识技能层次相对较低,因而再就业能力也较弱,缺乏稳定的生活来源。

其次,是“体制外”的人员,即那些从来没有在国有或集体单位工作过,靠打零工、摆小摊养家糊口的人,以及残疾人和孤寡老人。这一部分人或因从未接受过专门的职业培训而缺乏从业的基本技能,或因生理的原因而无法自食其力。他们生活窘迫的原因可能相异,但所处的窘境却相似。

第三,是进城的农民工。他们在务工的同时无法享受到与城市劳动者同等的待遇,例如,多数情况下他们所在的单位并没有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为其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因而其各项劳动权益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第四,是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这主要是指较早从集体企业岗位上退休下来的人员。他们当初退休时的工资水平非常低,月薪甚至只有一百多元,加上各种补助也不过两三百元,这点微薄的薪水显然只能勉强维持生计。

上述人群就基本特征而言有以下共同点:

1。经济上的低收入性。社会弱势群体通常都是经济上的低收入者。其经济收入低于社会人均收入水平,甚至徘徊于贫困线边缘。

2。生活上的贫困性。经济上的低收入性决定了弱势群体在社会生活上的贫困性。这主要表现为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简单地说,这一类人群很难过上“体面”的生活。

3。政治上的低影响力。弱势群体在社会分层体系中处于底层,他们的政治参与机会少,对于政治生活的影响力较低。

4。心理上的高敏感性。弱势群体在经济上的低收入性和社会生活中的贫困性,使得他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心理压力高于其他社会人群,也更具敏感性。

弱势群体在我国城市人口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其形成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了解弱势群体的成因,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为其提供保护。

二、城市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

(一)自然因素和传统影响

由于生理方面的自然原因、传统的社会观念和社会歧视,部分群体在体力、智力、机会

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以下岗人员为例,这部分人员往往由于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受教育程度等的制约,处于社会弱势地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又由于市场劳动力需求有限,这部分群体在竞争中更易被淘汰。

(二)利益分配机制的影响

利益分配问题是当前社会关注的主要问题之一,在政策的主导下,政府利益分配的导向直接或间接导致了普通社会公众弱势化趋势的加强。市场化、全球化的过程中,政府不可能考虑到所有社会成员的利益。第一次分配过程中,工资收入分配失衡,就是弱势群体产生的主要原因,且二次分配过程中税收以及失业保险、低保等社会保险金的失调,间接导致了部分社会成员的弱势化。

(三)政治参与机会的不均等

政治参与机会不均等导致社会弱势群体缺乏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或机会,是社会弱势群体地位恶化的重要原因。据有关资料显示,以下岗人员为代表的城市的弱势群体最关心的社会问题,是下岗就业、社会保障、住房、医疗改革、犯罪与社会治安、城市拆迁等一系列问题,上述问题都与公民的工作权、健康权、住房权、迁徙权、受教育权、政治参与权等相应的社会权利未能充分实现密切相关。

(四)不完善法律体制的规制

社会弱势群体的形成,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权利供给制度设计不合理、权力保护制度的缺失、权力救济制度的失灵造成的。法律是调整社会利益的最有效途径,它通过对权力的配置、调整、保护、救济,来调整人们对资源的占有、使用状态。但是,法律作为社会的产物总是落后于社会的发展,立法的滞后性限制了弱势群体行使权力。此外,法律制度与社会实际的分离,也是社会部分群体弱势化的主要原因。

三、完善城市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城市贫困人群的教育、住房等各方面的基本需求

1.完善教育保障机制。首先要规范办学行为,完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停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改制的审批;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免费制度”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限分数、限钱数、限人数)政策;实行收费公示制,稳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继续推进高校和高中“阳光招生”政策;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和民间资本投入教育,引导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普通高校校外办学、联合办学、中外合作办学,切实制止和打击非法招生、违法办学行为。同时,落实高等教育的奖、助学金制度和助学贷款制度。国家要完善配套措施,即构建完善的奖、助学金和助学贷款制度,以解决学生面临的流动性约束。同时,针对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学校实行差别收费制度也具有较大的合理性。此外,积极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筹措专门资金支持各地中、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支持每个县(市、区)建设设施完备的职教中心。

2.完善住房保障机制:搞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设区的市要尽快制定出台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建立住房保障工作责任体系,并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同时,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对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廉租住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逐步提高保障标准,不断扩大廉租住房政策覆盖面,把为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的社会群体也尽可能纳入保障范围。同时还要探索新机制,确保经济适用房真正用于保障收入较低、住房较困难的家庭。全面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档案,掌握廉租住房需求情况;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轮候、退出的管理制度,同时实行制度标准和选拔程序公开,公民平等地参与制度运行的过程,任何人对违规操作行为行使否决权,形成公民相互监督、自主的选拔的良性局面,进一步实现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

(二)建立司法救助制度,为劳动权益受到严重侵犯的弱势群体人员提供及时有效的司

法救助。

所谓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那些在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经济却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实行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

具体来说,司法救助的对象包括生活困难的失业或企业下岗人员,企业协保人员,家庭经济困难的社会救济人员,残疾人,孤寡老人,无固定经济来源的非城市居民,外来务工人员等等,这些都是典型的社会弱势群体人员。目前,这项制度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与西方法律制度发达的国家相比,仍显得滞后和不完善。今后,除了司法救助之外,还应更广泛地扩大法律救助的范围和功能,更大范围地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制定法律援助的专门规定,减免律师服务费等等。司法救助对弱势群体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它使得这类人群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会因面对高额的律师费而不敢伸张自己的权益。

首先要明确国家在法律援助中的责任,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法律援助经费。首先,国家制定法律、法规对法律援助事务进行规范和指导,由国家财政承担法律援助的主要经费。其次,鼓励和规定社会各界对弱势群体法律援助事业的集资与捐赠,如鼓励律师义务办案外,规定按收入提取专项法律援助资金。再次,尝试法律保险责任制,规定公民每年支付少量保险费,保险公司在其需要法律帮助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经费。

积极推动法律援助社会志愿者体系,动员有志之士参加法律援助事业。充分利用大专院校法律院系师生资源,将其纳入法律援助。目前在中国法学院校试点开设的“法律诊所课程”,需要提供大量的案例供学生实践之用。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已经规定了经济确有困难的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但由于这是一个软性规定,如果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不履行此义务,当事人也毫无办法。笔者建议,在现行法律中应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律师有义务履行代理辩护职责,对不履行义务的相关主体,同时规定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三)建立和完善政府支持系统来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物质利益,并培养弱势群体的政治参与能力

1.建立和完善政府支持系统来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物质利益,为弱势群体政治参与提供物质基础。政府应发挥社会政策支持系统的作用,建立由各种非政府组织、社区、人际关系网络以及志愿者组成的社会支持系统,形成社会行为和政府行为相结合的社会动员模式。同时,加强弱势群体自我支持意识,建立以初级关系和人生价值取向为基础的个体支持系统,实行社会扶助和弱者自救相结合的原则。只有解决好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不断完善经济状况,才能为其政治参与提供丰富的物质条件和环境基础。

2.发挥多种媒介机构的作用,培养弱势群体的政治参与能力,培养弱势群体利益表达团体。鉴于弱势群体的“社会承受能力”十分脆弱,而他们在收入、物质待遇、健康和寻求帮助方面无疑会遇到许多困难,因此他们迫切需要借助社会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新闻媒体多反映民生疾苦,揭露存在的问题,呼吁社会伸出援助之手。建立健全自由结社的法律保障,健全现行社团组织制度,逐步提高弱势群体利益团体在政治经济中的独立性。

(四)健全劳动执法监督体系,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劳动权益。

为了加强对弱势群体劳动权益的特殊保护,我国已建立了包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等内容的劳动标准体系。然而,在一些地区和行业中,由于经济文化水平的差异和领导者法制观念的淡薄,出现了大量的执法不严、情比法大、权比法大的现象,导致了有法不依、法不责众局面的出现,严重侵害了弱势群体的劳动权益。因此,有必要不断完善我国的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以更好地维护弱势群体的劳动权益。具体来说,首先,要加强对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和法制观念,使其在维护弱势群体劳动权益的过程中真正发挥执法监督的作用;其次,要加强劳

动监察,劳动监察大队对一些用人单位不合法的侵权行为要严肃查处,并限期整改,使得侵犯弱势群体劳动权益的不法行为得到真正有效的制止;最后,要培养弱势群体的法制意识,使他们能够做到为维护自身的劳动权益而积极主动地斗争。

(五)进一步健全完普就业和再就业政策,让能够自食其力的位困人口自食其力

1.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促进弱势群体的就业与再就业。公平竞争应是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而弱势群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显然处于不利地位,这就要求政府为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应从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发,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保护弱势群体人员的劳动就业权利,使其不至于输在竞争的起跑线上。在这方面可借鉴西方国家的一些经验,如美国早在1976年就开始实施《年龄歧视法》,禁止雇佣中的年龄限制;法国也立法禁止在招工广告中使用年龄限制,并禁止企业实行强迫退休制度;

劳动者如高龄劳动者、残疾人、妇女的就业促进。我国应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在妇女就业、下岗人员就业、部分老年人就业问题上,明令禁止性别歧视和年龄歧视。

2.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为弱势群体的劳动就业提供积极的服务。应撤并当前人为分割的“劳动力市场”与“人才市场”,构建全国统一的就业信息平台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劳动力调配市场,使劳动者的服务技能和工作意愿成为唯一正常的就业标准。

高效的劳动力调配市场,不仅可以及时调配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填补一些空缺岗位,的日常服务需求,而且可以促进广大城镇下岗、念,极大地拓宽弱势群体的收入来源渠道。

而人为地设置重重障碍阻挡农民工进城的方法,市场为导向,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劳动要素市场,标准,才是长期根本的解决方法。

现阶段中国社会弱势群体的构成状况复杂,的规模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并且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的重要风险因素之一。必须深入研究解决新时期中国弱势群体问题的具体对策。

护和社会支持,使得他们都能够过上体面的生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实现长期高效有序的发展。因此,不仅要保障弱势群体的劳动权益,还应建立多层次、主体化的弱势群体社会支持网络,持和社会保护问题,以维护社会稳定,化解政治风险,促进社会发展。

参考文献:

[1]郑功成:科学发展与共享和谐—民生视角下的和谐社会,人民出版社,[2]钱再生:中国社会弱势群体及其社会支援政策,江海学刊,[3]张敏杰:中国弱势群体研究,长春出版社,无业等弱势群体人员迅速转化就业观一些地方政府为安置自身的下岗职工能否有效地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从政策和制度上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支 2002 2003满足人们只有以弱势群体因此,而且关系到2006 日本在就业促进法律制度中也明确规定了对特殊通过构建全国统一失业、事实证明,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就业难的问题。以求职者的工作技能和服务意愿作为客观所存在的问题也多种多样,同时,不仅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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