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职业健康检查的现状与对策建议11_职业健康检查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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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职业健康体检的现状与对策建议
广西国民经济包括农业、工业(医药化工、机械制造、金属冶炼)、采矿等多种个行业,工作场所有生物、化学品、粉尘、噪声和高温等类别繁多的因素可能导致职业危害。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保护劳动者健康安全是政府与用人单位的责任,职业健康体检是重要的保护措施之一。
职业健康体检既能保护劳动者健康安全,又能保护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本文介绍我区职业健康体检工作的现状,提出对策建议。
1.职业健康体检的分类
职业健康体检包括岗前体检、在岗体检、离岗体检、应急体检与职业病鉴定诊断。
2.广西职业健康体检工作的现状与原由
2.1.1广西职业健康体检工作的现状 2.1.1 职业健康体检专业机构具备
至2010年底,广西共有职业健康体检机构35个,其中临床医院18家,疾控机构17家,全区14个市级行政区均设有职业健康体检机构。2.1.2 职业健康体检群体庞大
据不完全统计,广西区内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约有八千多个,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员约有三百多万。2.1.3 职业健康体检率偏低
近年调查数据显示,广西职业健康体检率不足三成,体检率偏低,也有部分厂矿企业委托无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医院进行体检,未能列入统计,部分职业病也因此被漏诊误诊。
2.1.4职业安全管理机构无设置,人员配备不到位
有的用人单位配备安全管理机构,却没有职业安全的专业技术人员,有的安全管理甚至无机构。
2.1.6职业健康体检档案不全,无人监管
职业健康体检不正常开展,职业健康体检档案也不完整,大多企业职业健康体检根本没有档案记载。少数用人单位有入职时的岗前体检报告而没有离职体检报告,个别企业(主要是外资企业)每年均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档案资料比较齐全,多为纸质文件。
2.2 我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体检率偏低的原由
2.2.1职业健康体检法规不全,宣传、监管力度不大
职业健康体检专业性强,地方政府对《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多,企业负责人不知道自身责任,作业人员也不了解,更不知道依法维权。2.2.2地方政府重视GDP,轻视乃至忽视职业健康,引导不力
多年来,我国注重GDP增长,轻视了公民健康。企业创先评优的指标中甚至无职业健康的相关参数,有的先进企业有以牺牲劳动者健康换荣誉的嫌疑。2.2.3用人单位法律意识不强,技术措施不足
用人单位应清楚哪些工种、哪些岗位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应当主动、定期组织职业健康体检。但检查需花时间花钱,如发现职业病还得承担治疗、康复等责任,利益驱动用人单位压缩甚至剥夺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组织职业健康体检的自
觉性很低。
用人单位缺乏职业健康知识,法律责任意识不强,大多数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没有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控制效果评价,广西重点建设项目每年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不足1%。用人单位缺乏职业防护技术措施,如无培训、无职业危害警示标识、无个体防护装备。2.2.4公民自我保护意识差
由于缺乏宣传,公民在劳动过程中无职业安全意识,无防护措施、无体检要求、无健康损害维权等现象普遍存在。
3.广西职业健康体检的对策建议
3.1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加大职业健康体检宣传力度,强化职业安全培训教育
3.1.1面向地方政府宣传,提高地方政府承担职业健康法律责任的意识
在无法确认职业危害的责任时,地方政府必须首先承担救治责任。政府的主导责任,是实现职业安全的必要条件。
3.1.2面向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宣传、培训,提高企业保护劳动者与保护自身利益的法律意识
用人单位是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的责任主体,企业负责人是用人单位职业安全第一责任人,职业安全意识是关键。宣传培训可以帮助用人单位及负责人从思想上提高职业安全意识,从而履行法律责任、抓好安全防护。3.1.3面向公民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职业安全意识
识别危害因素、防范职业危害、突遇职业危害如何维权等都是普通公民需要了解的,宣传教育是最有效的途径。
3.2发布法规,明确界定职业健康体检的范畴与费用承担
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订、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健康体检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的职业健康体检的实施细则。
3.2.1 职业健康体检时间、频度的规定
根据GBZ188—2007、职业危害因素的特点,明确各行业职业检查的时间及频度。
3.2.2 职业健康体检费用承担的规定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组织岗前体检、在岗体检、离岗体检,并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计入企业经营成本范畴。
3.3发布职业健康体检机构与职业病诊断仲裁机构技术标准,甄选、公布职业健康体检机构与职业病诊断仲裁机构
卫生部发布了《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但不包括职业健康体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等。卫生、安监行业至今尚无职业健康体检的法规标准。广西应发布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管理规定》,规范职业健康体检的管理。3.3.1 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的资质认定
自治区安监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发布职业健康体检的管理规定,包括资质条件、认定程序、专家评审及现场考核合格等。3.3.2 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的甄选与公告
充分利用现有的卫生资源,自治区安监局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对已经获得卫生部门颁发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与申办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甄选。符合职业健康体检资质要求的卫生服务机构,由区安监局与卫生主管部门共同向社会公告。
3.4 发布技术标准,推进用人单位职业健康体检标准化、规范化
安监部门委托或与技术机构共同研究并发布职业健康体检的地方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健康体检档案管理规范》,包括流程、档案格式、档案资料及其管理、调阅等,促使职业健康体检档案资料标准化、规范化,具有连续性、可溯源性。
安监部门委托或与技术机构共同研究并发布职业健康体检电子档案的地方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健康电子档案的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包括检查项目、表格、影像资料,并与卫生部门正在建立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兼容并互联互通,成为广西乃至国家数字卫生目标的分项内容。
3.5 完善申报制度,建立网络直报系统与数据库,明确职业健康体检档案的申报备案、批复内容,方便查阅
用人单位委托卫生技术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后,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应出具职业健康体检报告(包括个人健康检查报告、单位职业健康总报告),向用人单位提出具体的医学建议,帮助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体检档案,并向安监部门申报备案,形成永久的档案资料。
安监局投入经费、委托或与技术机构共同研发基于现代云计算技术的广西职业健康档案网络信息平台,融入卫生部门正在建设的卫生信息平台,与卫生部门、社会保障部门、保险机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临床医院等相关主管部门互联互通,方便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的网络申报,方便安监部门的备案批复,方便用人单位、保险机构、临床救治机构查阅。
3.7完善监管机制,明确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承担职业健康体检档案监管职责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健康档案应包括劳动者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诊疗资料、员工“三级”培训记录、职业健康与劳动防护知识培训记录、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正确使用与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培训记录、员工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情况检查记录等,职业健康档案应交安监部门备案。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肩负职业安全监管职能,具有监管职业健康档案的责任。职业健康体检档案是职业健康档案的必要内容之一,安监部门应定期审查、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