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辅导材料_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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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辅导材料
编写说明
经国务院批准,浙江省于2012年12月1日开始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国家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安排,有利于减少重复征税,使市场分工与协作不受税制影响,对于推进产业结构优化、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推进我省营改增试点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确保纳税人办税事项正常运转,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按照营改增试点相关文件要求,围绕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管理、税控管理、差额征税、优惠政策、纳税申报等方面纳税人需要办理的事项或掌握的信息进行了归类整理,明确了相关涉税流程和技术操作指南。为方便纳税人查阅,本手册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个部分进行编写。本手册旨在为试点纳税人办税提供了引导帮助,具体办税事项仍按相关文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办税指南„„„„„„()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二、税务登记„„„„„„„„„„„„„„„„„„„()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规定„„„„„„„„„„()
四、增值税差额征税规定„„„„„„„„„„„„„„()
五、发票管理„„„„„„„„„„„„„„„„„„„()
六、税控管理„„„„„„„„„„„„„„„„„„„()
七、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规定„„„„„()
八、申报征收„„„„„„„„„„„„„„„„„„„()
第二部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办税指南„„„„„()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二、税务登记„„„„„„„„„„„„„„„„„„„()
三、个体定额核定„„„„„„„„„„„„„„„„„()
四、增值税差额征税规定„„„„„„„„„„„„„„()
五、发票管理„„„„„„„„„„„„„„„„„„„()
六、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规定„„„„„()
七、增值税申报征收„„„„„„„„„„„„„„„„()
第一部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办税指南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税服务,是指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二、税务登记及有关事项规定
1、税务登记
试点实施之日(2012年12月1日)前,试点纳税人需要对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的税务登记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确认。纳税人原税务登记证件上盖有国地税两部门公章的企业,继续保留其税务登记证件,无需换发;原税务登记证件上只盖有地税部门公章的企业,要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试点实施之日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规定
(一)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向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自2012年12月1日起提供的增值税应税服务,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二)2011年8月-2012年7月期间,纳税人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纯经营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2012年10月15日前将接到主管国税机关送达的确认通知书,2012年10月20日前纳税人需要对该期间应税服务销售额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及相关资料报主管国税机关,未在规定期限报的,暂时视同确认未超标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于2012年10月31日前完成已确认超标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工作,并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三)试点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在2011年8月-2012年7月期间应税服务销售额虽未达到500万元的,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及管理规定
试点地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的征税方法。目前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具体项目包括以下五类: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交通运输业服务、试点物流承揽的仓储业务、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和代理业务等。
符合应税服务增值税差额征税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五、发票管理
(一)发票种类
自2012年12月1日起,我省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其他纳税人自2012年12月1日起不得再开具地税部门印制的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以及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试点地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二)票种、票量核定及最高开票限额许可
试点纳税人普通发票票种、票量核定,由各主管国税机关参照地税部门的票种、票量核定情况确认核定。
试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要按规定向各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2012年12月1日之后试点一般纳税人因经营需要申请调整最高开票限额的,应按照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票量则由各主管国税机关参照地税部门的票种、票量核定情况进行核批。
2012年12月1日之后新成立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核定票种、票量、最高开票限额。
(三)发票领购
一般纳税人的发票发售工作将在操作培训结束并已领购税控设备后,凭发票领购簿、报税盘或传输盘等即可到办税服务厅办理购票手续。
(五)发票开具
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货运服务的纳税人除外)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提供货运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网络发票信息管理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浙江省通用机打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
试点纳税人在主管国税机关领购的发票,自2012年12月1日起方可开具,不得提前开具。
试点纳税人按照现行各项发票管理规定开具发票。
六、税控管理
(一)操作培训
货运税控纳税人凭《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派1-2人免费参加服务单位组织的货运税控开票系统操作培训。
新增的防伪税控纳税人凭《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派1-2人免费参加服务单位组织的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操作培训。
(二)发行安装
1、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发行安装。新增的防伪税控纳税人携带《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到服务单位购买金税盘和报税盘,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由主管国税机关对其空白的金税盘和报税盘进行初始化发行,由服务单位进行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调试,直到企业可以正确开出发票(具体选择自行安装、服务单位电话指导安装还是服务单位上门安装,由纳税人和服务单位自行明确)。
2、货运税控开票系统发行安装。新增的货运税控纳税人携带《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到服务单位购买税控盘和报税盘,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由主管国税机关对其空白的税控盘和报税盘进行注册发行,由服务单位进行货运税控开票系统安装、调试,直到企业可以正确开出发票(具体选择自行安装、服务单位电话指导安装还是服务单位上门安装,由纳税人和服务单位自行明确)。
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重新发行其在用的税控专用设备并升级开票软件,也可以购买带USB接口的税控盘和报税盘,并进行注册发行、开票软件安装等操作(原有的税控盘和传输盘由主管地税机关处置)。其他货物运输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需购置带USB接口的税控盘和报税盘,并进行注册发行、安装开票软件等操作。
原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有兼营货运业务需开具货运专用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可直接对其原有税控盘和传输盘办理注册发行。
七、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规定
(一)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规定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规定了以下优惠政策种类。
1、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免征增值税。
2、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3、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4、自2012 年1 月1 日起至2013 年12 月31 日,注册在属于试点地区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我省仅限于杭州)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5、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6、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7、美国ABS 船级社提供船检服务免征增值税。
8、随军家属就业3年内免征增值税。
9、军队转业干部就业3年内免征增值税。
10、城镇退役士兵就业3年内免征增值税。
11、失业人员就业限额扣减增值税政策。
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规定
1、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原适用营业税“服务业税目”)提供应税服务即征即退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3、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4、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政策。
(三)管理规定
纳税人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填写《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一律不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上述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提交相应资料,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税务资格登记认定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八、申报征收
浙江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应自2012年12月税款所属期次月申报期开始,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必报的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两类。
(一)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
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三)》。其他一般纳税人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5)《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防伪税控企业还应携带税控IC卡或报税盘报送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汇总表及明细表。
(三)纳税申报期限和申报方式
自2012年12月1日起试点一般纳税人应按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申报期为税款所属期的次月1日起至15日(遇节假日顺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的第一个月税款申报期为2013年1月1日至15日。
所有试点一般纳税人都应进行电子信息采集,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或其他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发票认证和抄报税。已发行并已参加培训的试点一般纳税人,应在税控设备发行的次月申报期内及时办理零报税手续。有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使用远程抄报税(货运税控系统目前暂无远程抄报税功能)和网上认证办理报税和发票认证。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见附件。
第二部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办税指南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应税服务,是指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二、税务登记及有关事项规定
1、税务登记
试点实施之日(2012年12月1日)前,试点纳税人需要对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的税务登记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确认。纳税人原税务登记证件上盖有国地税两部门公章的企业,继续保留其税务登记证件,无需换发;原税务登记证件上只盖有地税部门公章的企业,要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试点实施之日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个体定额核定
对兼有应税服务的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国、地税均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计算确定国税与地税核定定额(含代开票金额,地税核定定额按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金额)合计数是否达到起征点,达到起征点的,应按国税、地税核定的定额分别计算申报增值税应纳税额。国税、地税不均是定额核定征收的,主管国税机关将调查核实,重新确定征收方式。
对纯经营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原地税定额信息暂作为国税机关的定额核定信息。
四、增值税差额征税规定
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目前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具体项目大致包括以下五类: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交通运输业服务、试点物流承揽的仓储业务、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和代理业务等。
符合应税服务增值税差额征税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五、发票管理
自2012年12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统一使用国税机关发售的普通发票(包括《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保留原有开票方式,以后逐步过渡到网络开票方式。原使用地税部门相关软件开具发票的,可以采取升级相关软件的方式逐步过渡,软件的升级或开发由省局信息中心负责。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包括个人增值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适用免税政策)。
六、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规定
前面第一部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办税指南》中列举了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种类,凡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有关减免税条件的,亦可以享受相应增值税优惠政策。除此之外,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还可享受以下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三)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浙江省增值税起征点如下: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七、增值税申报征收
浙江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应自2012年12月税款所属期起,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资料
必报的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两类。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二)纳税申报期限和申报方式
应按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申报期为税款所属期的次月1日起至15日(遇节假日顺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的第一个月税款申报期为2013年1月1日至15日。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除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除按规定报送纸质申报资料外,都应进行电子信息采集。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