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行政处罚中应当保护的当事人合法权益_行政处罚当事人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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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行政处罚中应当保护的当事人合法权益

强凤彬

《行政处罚法》作为一部程序法,明确了当事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享有的合法权益。随着执法实践的不断深入,工商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越来越引起了大家的重视。那么,《行政处罚法》到底明确了当事人哪些合法权益?执法实践中,这些权益有没有新的变化?我们的行政执法存在哪些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我们又该做些什么?本文就以上问题进行了粗浅探讨,希望能对我们的行政执法工作有所裨益。

一、行政处罚中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益

(一)知情权

当事人有了解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证据以及法律依据等情况的权利,即知情权。知情权是当事人参与行政执法,行使陈述申辩等其他权利的基础。从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来看,当事人的知情权(被告知权)贯穿于行政处罚的全过程。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和违法事实,是指执法人员必须告诉当事人什么行为是违法的,违反了的规定。

(三)申请回避权

回避权源自诉讼法学“任何人都不得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法理。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追究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兼有审判者的角色,因而行政处罚中同样适用回避,以保证实体结果和程序进行的公正性。

《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回避的提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执法人员认为自己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主动提出回避;二是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要求其回避。

(四)陈述申辩权

任何权力必须公正行使,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这是现代法制的一个重要原则。当事人有对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提出自己的主张的权利,有权对自己的行为作出陈述、说明、解释和辩解。确保当事人陈述申辩权的行使,能通过充分、平等的发言机会,疏导不满和矛盾,避免当事人采取过激行为,保障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实现其法律主体和道德主体的地位。

《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但如果当事人履行协助行为却使其陷于不利境地,则与现代法上基本人权理念相悖。

如果完全否认行政处罚中当事人协助的义务,那么行政处罚的公益性将会受到损害,个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参与权利也可能成为没有义务约束的“特权”;但如果承认行政处罚中当事人有协助之义务,那么行政处罚当事人可能因履行协助之义务而使自己深陷“法网”。因此当事人因协助可能招致不利后果时,协助义务的范围应当收缩,一条不可跌破的底线是当事人应当免于不利陈述。

(七)申请听证权

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听证权是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赋予当事人进行申辩和提出意见的机会,目的在于弄清事实、发现真相。听证制度,能够通过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随着民主法治的不断发展进步,适用范围逐步扩大是发展趋势。根据省局规定,对公民(含个体工商户)实施罚款、没收财物(含违法所得,包括钱款和物品)数额达到3000元以上(含本数)或者两项合计数额达到3000元以上(含本数)的、行当场处罚时,不出具法定罚款收据而收缴罚款。三是行政机关违反法定方式实施行政处罚。如行政机关不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因违法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因行政处罚致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十)申诉检举权

申诉权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其上级机关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检举权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违法实职行为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举报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当事人享有申诉检举权,有助于督促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并保持清正廉洁。

二、工商行政执法中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主要表现 从实体方面来看,主要有:

(一)适用法律不当,利用当事人对工商法律法规的不熟悉,对其违法行为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律法规,没有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处罚标准不一,对不同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处以不同种类、不同幅度的行政处罚,滥用自由裁量权,有失处罚的公允。

从程序方面来看,主要有:

(一)未能主动收集证据,部

在特定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所以,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举证责任倒臵意识,客观、公正地开展调查,主动、全面地收集与当事人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二)进一步树立程序正当的理念

没有程序的合法性,就没有结果的正当性。行政处罚应在坚持实体正义的同时,更加注重追求程序正义,体现程序公平公正之理:

(一)追求程序正义并不否认实体公正的价值,只是按照程序本位的理念,对实体公正的追求应当体现在执法程序的理性设计当中,即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主要是依靠程序的合成,而不是执法机关的主观努力来实现实体法和实体公正;

(二)由于程序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实体,程序公正对实现公正的实体结果往往具有决定性作用。而纯粹的实体公正则是难以想象的,甚至是无法实现的,正所谓没有程序就没有权利。所以,人们往往先以程序公正与否作为衡量执法公正与否的标准;

(三)实体不公正影响的只是个案,程序不公正破坏的是整个工商行政执法机制;

(四)实体不公正可以救济与纠正,而程序不公正在许多情况下无法救济与纠正,如超期限、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机会不均等、违反法定要件送达执法文书等等。

在工商行政处罚程序正当方面,执法人员应当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做到:一要交待案源,使案件的来龙去脉一目了然,表明案件查办合法启动;二要说明执法程序,将案件查办中实施的行政强制、处罚或听证告知、是否听取和采信陈述

当事人行为“违反什么法”的问题;三是要讲明程序正当的公理,解决“用何方式步骤处罚”的问题;四是要讲析自由裁量的情理,解决“为何这样处罚”的问题。五是要讲求严谨规范的文理,解决处罚文书的形式格式问题。

(四)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

强调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必然会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产生制约和束缚,影响行政处罚的效率。因此,有必要加大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力度,促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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