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_追究信访工作失职失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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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管理人员失职失责 行为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酒店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能,规范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工作失职失责行为责任的追究,根据酒店员工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作失职失责行为,是指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酒店管理规定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导致工作效果不佳,给酒店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 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因工作失职失责而造成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对工作失职失责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公平公开,客观公正。
25、向外界泄露酒店销售信息、价格信息、客户资料等机密。
6、不按规定保管或使用剧毒、易燃、易爆等各种违禁品。
7、制造谣言恶意中伤酒店及宾客和员工,情节严重。
8、利用工作之便开黑帐,侵害客人利益和酒店利益。
9、因自身原因遗失酒店物品,使酒店遭受损失、造成严重后果。
10、利用工作之便干私活、拿回扣。
11、拉帮结伙,搞小团体,排挤他人或不配合其它部门工作。
12、其它严重失职失责行为。
第三章 责任确定与处罚标准
第六条 酒店督导层人员,因工作失职失责所承担的行为与责任共分为:个人行为和集体行为,直接责任、领导责 任和共同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直接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或岗位职责导致不良后果发生。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导致不良后果。
3、违反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导致失职失责行为。
(二)各部门具体负责人在行使审核、批准、检查、监管等指导职责时,应当发现、纠正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的工作失误或行为过错,而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导致不良后果发生的,负领导责任。
(三)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失职失责行为的,共同承担失责责任。
第七条 处罚标准。
1、轻度失职失责行为处罚标准: 给予全店通报批评,罚款50元。
2、重度失职失责行为处罚标准: 给予黄牌警告一次,罚款100元。
3、个人季度累计3次黄牌直接给予红牌,处以红牌的直接给予下岗或辞退处理。
4、严重失职失责行为处罚标准: 给予降职查看一个月。
5、凡在降职期间,再次发生严重失职失责行为的,将直接给予撤职处理。
6、降职期满后,经考核后,由酒店考核领导组决定是否恢复其原职务。
第八条 处罚程序。
6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