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开工实施审批程序_水利项目开工仪式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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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实施程序
许可事项: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下列水利工程开工审批申请:
1、水利部委托审批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和利用外资建设的水利水电工程。
2、省辖范围内跨市(州)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
3、省辖范围内使用中央、省级政府投资或投资补助的中型、小型水利工程。
4、其他由省级部门负责审查、批准初步设计的水利水电工程。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经湖南省水利厅厅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
1、项目法人已经组建。
2、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复。
3、项目已列入投资计划,建设资金已落实。
4、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完成。
5、依法必须招标的,已招标(包括施工、监理等),项目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订货,有关合同已签订,并已备好连续施工三个月的材料。
6、项目法人与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主体工程施工图纸至少满足连续三个月施工的需要。
7、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现场“四通一平”工作已完成,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已签订协议,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准备已做好,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8、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许可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在主体工程开工前报送开工许可申请。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点击此处下载相关申请资料,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内容、批复投资、项目法人情况、投资计划下达及筹资方案等情况,已落实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有关参建单位基本情况,工程招标情况,施工图及施工组织设计大纲编制情况);
2、工程建设有关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及施工准备等情况的相关材料;
3、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4、项目法人组建的批复文件;
5、投资计划下达文件或资金证明文件;
6、水利工程建设报建备案表;
7、招标备案文件及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副本;
8、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
9、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2、受理电话:0731-54861890731-5532966(传真)
3、网址:湖南水利网站()
4、岗位职责与权限: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湖南省水利厅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5、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水利建设与管理处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经审查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查勘,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拟定审查意见,包括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有关理由、技术指标、决定内容等。
(4)对第三者利益有重大影响,或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按《湖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试行)办理。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时限内。
3、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主管厅领导
2、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重大项目由分管厅长审定报厅长签发决定。
3、时限: 5个工作日
四、公告及送达
1、岗位责任人: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建立水利工程开工审批许可登记簿,并定期在湖南省水利网站予以公告。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告知申请人。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行政许可决定由厅行政许可窗口按照《湖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的要求送达。
(5)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 10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及有关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及《湖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等规定执行。监督部门:厅纪检组、监察室
监督电话:0731-5483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