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1:夏商西周_中国古代史夏商西周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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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以德配天:周族推翻商王朝定都镐京后提出的政治思想,认为天不是一个部族的专有祖先,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哪个部族有德,就能获得天的佑护,强调不能仅仅对天负责,更要关注人世民心,这一政治思想鲜明的体现了西周由重神到重人的转变历程。②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民心即天意。明德指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③出礼入刑:礼与刑是夏商西周三代法律体系的两个基本方面,其本质相同,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入刑指出礼、刑评价标准相同这一特点,对人们的行为,凡是礼允许的,刑也不加以禁止,凡是刑禁止的,礼肯定对此予以否定。④五刑:夏商西周时期常用的刑法体系,包括“墨、劓、膑、宫、大辟”五种刑罚。墨(黥):在脸上刺字;劓:割去鼻子;膑(刖):砍脚、砍腿或剜去膝盖;宫:破坏罪犯的生殖器官;大辟:死刑,执行方式有斩、杀、焚、磬、埋、弃市等。⑤傅别:西周时期民事法律制度中的借贷契约,将债劵剖为两半,合劵称“傅”,分劵称“别”,债权人执右劵,债务人执左劵。⑥质剂:西周时期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买卖契约,将买卖贸易分大小两类,大型买卖如奴隶、牛羊等用“质”;小型买卖如兵器、珍奇用“剂”。⑦六礼:西周时期婚姻缔结程序。婚姻关系的合法成立除了遵循婚姻缔结的各种条件外,还必须以一定程序形式完成,即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彩:男方托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男方请媒人问女方的生辰、姓名、生父母的姓氏;纳吉:男方占卜得吉兆后将结果告知女方,决定结婚;纳征:由媒人代男方向女方缴纳聘金,此后婚约成立;亲迎:男方新郎亲自到女方家迎娶新娘。⑧同姓不婚:西周时期结婚缔结的禁止性要件。主要有两个原因:优生方面的考虑,周人已经意识到近亲婚配不利于后代的繁衍;政治上的考虑,通过婚姻关系的缔结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扩大政治势力并维护宗族内部的伦常。⑨五过之疵:西周时期规定的法官责任。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如果法官倚仗权势、挟嫌报复、庇护亲属、收受贿赂、受人请托而枉法裁判,导致断案错误就要以错判之罪予以追究。⑩五声听狱讼:西周时期的案件审训方法。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要求司法官从言辞、神情、呼吸、听觉、目光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活动。如果一个人心虚理亏,就会在语言、神态、表情、气息、眼神等方面表现出来,司法官可据此对其口供的真实性作出判断,辅助断案。虽略显简陋、粗糙,但其是长期审判实践的总结,蕴含了生理学、心理学方面的原理,有一定合理性,相较于神明裁判是重大的进步,为后世采用。①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答:⒈礼与刑是三代法律体系中的两个基本方面,其本质相同,都是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民行为;但两者的作用各有侧重,有共同性,也有区别,相辅相成,相互补充。⒉共同点:评价标准相同: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二者紧密依存,缺一不可:礼是行为规范,刑是制裁手段。均是维护奴隶主统治的工具。⒊不同点:作用不同:礼是积极的规范,着重于教化和预防,可以治本;刑是消极的制裁,着重于处治和惩罚,只能治表。适用对象各有侧重:礼主要是调整贵族内部关系的准则,贵族从礼那里得到的主要是特权,庶人从礼那里得到的主要是义务;刑的锋芒主要针对庶民、奴隶和异族,当然不是说贵族不受刑的制裁,只是针对刑的制裁,贵族有一定特权。②怎样理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答:⒈不是指庶人无礼,贵族无刑。夏商西周三代的庶人也有需要遵循的礼,贵族也并非不受刑的制裁。⒉礼不下庶人:庶民不能享有只赋予贵族以特权的那些高贵的、用以区别贵贱等级的礼,只能遵守与其日常生活相关的礼,如婚礼、丧礼、祭礼等。⒊刑不上大夫:不是说贵族犯有严重危害宗法等级秩序的罪行而不以刑惩,而是指贵族犯罪后,在审判和执行方式上享有不受肉刑处罚的特权,如可法外施恩,享受诉讼上的特权和执行方式方面的优待等。③简述西周的婚姻制度。答:规定比较详细、成熟。⒈在婚姻形式上,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贵族可纳妾,实际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妻妾间界限严格,真正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实际上是平民。⒉在婚姻条件上,婚姻成立需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否则不予承认。从婚姻缔结的禁止性规定来看,主要是“同

姓不婚”,一是基于优生学角度的考虑,周人已认识到近亲结婚不利于后代的繁衍,二是基于政治和伦理角度的考虑,通过婚姻关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扩大政治势力并维护宗族内部的伦常关系。⒊在婚姻程序上,正式婚姻的成立,除符合婚姻缔结条件,还需经过严格的程序,即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彩:男方托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南方请媒人问女方的生辰、姓名、生父母的姓氏;纳吉:男方占卜得吉兆后将结果告知女方,决定结婚;纳征:由媒人代男方向女方缴纳聘金,此后婚约成立;亲迎:男方新郎亲自到女方家迎娶新娘。④简述西周的继承制度。答:主要是宗祧继承制度。为防止统治集团内部的内讧,确保贵族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维护宗法等级制度,西周建国之初就确立嫡长子继承制度,规定王位或爵位的继承必须是妻的第一个儿子,不管他是否贤能,如果妻没有儿子,立最贵的妾的第一个儿子,不论其年龄。由于王位或爵位的继承者同时也享有祭祀祖先的权利,因此也称宗祧继承制度。规定谁是祖先的嫡系后嗣,谁就拥有主祭权,就是王位或爵位的继承者;财产继承从属于王位或爵位的继承,庶子只能由嫡长子分给其部分财产,妇女没有独立地位,也没有继承权。⑤简述西周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变化。答:⒈告诉。将案件分为狱和讼两类,狱:相当于现代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要缴纳“钧金”作为诉讼费;讼:相当于现代的民事案件,当事人要缴纳“束矢”作为诉讼费。告诉时严禁卑幼告尊长,如坚持告诉则告者有罪。⒉审理。首先要求当事人双方都要到庭,坐地对质,贵族可派臣属为代表参加诉讼。其次非常重视口供,为此创制“五声听狱讼”的审判方式,要求法官从辞、色、气、耳、目五个方面判断当事人口供的真实性;还允许刑讯,并采用盟诅、盟誓的方式确保口供的真实性;再次从证据方面来看,证据种类包括证言、书证、物证、勘验结论等,较为全面。⒊判决。要求法官不偏不倚、不纵不枉,法无明文规定时可以类推,比附定罪,还规定了司法官的责任,即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如果法官倚仗权势、挟嫌报复、庇护亲属、收受贿赂、受人请托而枉法裁判,导致断案错误就要以错判之罪予以追究。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㈠原始人的法:从原始习俗发展到习惯法。㈡礼的来源:起源于原始人用饮食供奉鬼神的祭祀活动。㈢刑的起源:刑罚诞生于氏族战争之中。㈢礼与刑:夏朝:既有神权法的价值倾向,又有原始习俗残余。商朝:天命、天罚,即奉天之命,行天之罚,神权法思想在商朝达到顶峰。西周:由重神向重人转变,提出以德配天。第二节:夏商周的刑:㈠禹刑:夏朝。⑪罪名:①昏、墨、贼罪:昏:己恶而掠美者;墨:贪以败官;贼:杀人不忌者。②不孝罪。⑫刑法原则:①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辜:罪,不辜:无罪,经:常规常法。即司法官宁肯不按常规办事,承担失职的责任,也不要错杀无罪的人,以免错罚好人。表现罪疑为轻精神,表现慎刑慎罚的主张,但只适用于夏族同族人。②罪疑为轻:夏商两代对疑罪从轻处理,或减或免,西周则用罚锾赎免。㈡汤刑:⑪罪名:三风十愆罪、弃灰于公道罪、违抗王命罪(不恭/敬罪与暂遇奸宄罪)。①刑罚手段非常残酷:大量使用肉刑;死刑:火焚、沉水、活埋、砍头、杀人沥血等;法外酷刑:炮烙、醢、脯刑、剖心、斫胫、剔刳。②官刑:三风十愆:“敢有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时谓巫风;敢有殉于货、色,恆于游、畋,时谓淫风;敢有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时谓乱风。惟兹三风十愆,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邦君有一于身,国必亡。” 当时社会上存在官僚腐化严重的现象,为防止官僚腐化堕落,督促官吏遵纪守法而制定。㈢西周:⑪立法活动:①九刑:西周初期。②吕刑:西周穆王时期命司寇吕侯制定的法律,是西周法制完备化的标志之一。⑫罪名:不孝不友罪、群饮罪、犯上作乱罪、盗窃罪和拐骗奴隶罪、变礼异乐改变制度罪。⑬刑法原则:①刑罚世轻世重原则。②三国三典: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③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眚与非眚,非终与惟终。眚:过失,非眚:故意,非终:偶犯,惟终:惯犯。④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犯重罪但情节轻微者轻罚;犯为轻罪,但情节恶劣宜于重判者重罚。⑤用刑适中。⑥罪人不孥。⑦悼耄不刑。⑭奴隶制时期的五刑(以西周为例):墨、劓、剕,宫、大辟。①肉刑:侵刻肌肤、伤残肢体、毁坏人体机能的刑罚。②奴隶制五刑渊源:⒈夏朝五刑源于“三苗”的五虐之刑:黥、劓、刵、椓、(大辟)。⒉夏五刑:黥、劓、膑、(刵作军法)、大辟。⒊商五刑:黥、劓、刖、宫、大辟。⒋周五刑:黥、劓、剕、宫、大辟。㈣奴隶制时期刑的特点:残酷性、秘密性。㈤春秋时期奴隶制法解体:成文法的公布。是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和各国社会改革的需要。郑国的铸刑书和邓析造“竹刑”;晋国铸刑鼎。子产铸刑书遭叔向反对;铸刑鼎遭孔子谴责。公布成文法的意义:顺应和推动历史发展,客观经济发展需要;打破奴隶贵族垄断法制的局面,为后来封建统治者推行法治创造条件;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对推进各国政策,保护封建土地私有制有重要作用。第三节:奴隶制时期的礼:㈠礼的起源:⑪夏商的礼。⑫周公制礼:西周初年在周公姬旦主持下,以周族原有习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吸收夏商礼中有用部分,制订的一套完备而严谨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㈡礼的分类:①内容和形式关系:分本(精神原则)和文(礼节仪式)。②数量的多少:五礼、六礼或九礼。从五礼看周礼的内容:吉礼:祭祀、敬事鬼神。凶礼:丧亡殡葬。军礼:行军动众。宾礼:朝聘盟会。嘉礼:婚庆饮宴。㈢礼的基本精神:亲亲、尊尊。西周礼法制度以差序为基础,就是人与人间不平等的等级制度。实质:别,即等级性的差别。⑫亲亲即亲其亲者: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⑬尊尊即尊其尊者:尊重和服从尊长。㈣礼的内容:①婚姻之礼:夏朝缺乏史料;商朝多妻制,妻、妾界限不严;西周一夫一妻制,但贵族可纳妾,实际是一夫多妾制;商周媵嫁制度。②继承之礼:主要是王位和爵位的继承。夏朝父死子继;商朝兄终弟及和父死子继并行;西周嫡长子继承制度。③债权之礼:质剂、傅别。㈤礼法体系的崩溃: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篡杀违法事件层出不穷。原因:生产力发展;地主阶级兴起。第四节:奴隶制司法制度:㈠司法机关:①最高司法权:国王。②中央一级司法机关长官:夏朝:大理。商、周:大司寇。③地方一级司法机关长官:夏朝:士、理。商朝:⒈畿内:由士,基层:蒙士;⒉畿外:诸侯处理。西周:⒈畿内:乡士、遂士;⒉诸侯国:士、士师。㈡诉讼制度:夏商多采用神明裁判。西周:告诉、审理、判决、上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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