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_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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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行业管理,规范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提高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及《关于统一换发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事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5]55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是指:受聘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监理、招标代理、工程咨询、房地产开发等企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统一管理内容]对造价员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就是在全国范围内对造价员实行统一的自律管理制度和办法、统一的专业水平考试大纲和统一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证书作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经历、岗位技能和专业水平的证明。

第五条[管理方式]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负责全国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各地区、各行业的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行业内造价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自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造价员专业水平考试

第六条[取得方式] 造价员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须通过专业水平考试。考试工作由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专业设置]考试专业设置:

(一)土建工程;

(二)安装工程;

其他专业由各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需要设置,并报中价协备案。

第八条[职责分工]中价协负责组织编写《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业水平考试大纲》,并对各管理机构的考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各管理机构负责编制考试教材、培训、命题、考试、阅卷、确定考试合格标准、颁发资格证书、制作专用章等工作。

第九条[申请条件]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专业水平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或其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一年。

第十条[免试条件]通过中价协教育专家委员会工程造价专业教学评估认可的大专院校工程造价专业的应届毕业生。

第三章 证书、专用章及从业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统一证书]造价员专业水平考试合格者,由各管理机构颁发中价协统一印制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证书编号规则由中价协统一规定。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十二条[从业登记]造价员从业实行登记制度,从业登记后由各管理机构按照中价协统一规定的专用章样式制作并发放造价员从业专用章。

第十三条[过渡办法]各管理机构应及时对已经取得原地区或行业的各类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换发由中价协统一印制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统一样式的从业专用章。第十四条[信息管理]各管理机构应按中价协确定的格式,建立造价员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全国联网,向社会公众开放查询造价员专业水平考试合格人员名单、从业登记和被注销资格证书的信息。

第十五条[变更管理]造价员需跨地区或行业变动并继续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应持原管理机构出具的调转手续、《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从业专用章,到新管理机构按规定申请办理从业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证书管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从业专用章由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有丢失应及时在相关新闻媒体上声明,并向管理机构报失,申请补办。

第十七条[注销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从业登记并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从业专用章: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二)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从业专用章的;

(四)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的;

(五)年满60周岁的;

(六)死亡、服刑的。

第四章 从业管理

第十八条[从业规定]造价员可从事与本人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相符合专业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造价员应在本人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名,并加盖从业专用章。

第十九条[从业范围]造价员的从业范围包括:

(一)协助注册造价工程师编制及审核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工程概算、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等工作;

(二)协助注册造价工程师在经济鉴证类工程造价业务中进行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及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等工作。

第二十条[从业规定] 造价员不得同时受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造价员在帮助或协助外单位工作时,不得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名和加盖本人从业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从业规定] 造价员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后,应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并交回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从业专用章。

第五章自律规定

第二十二条[自律要求] 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三条[自律要求]应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客观公正。

第二十四条[自律要求]应保守在从业中知悉的委托单位或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自律要求]不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业。

第二十六条[自律要求]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七条 [自律要求] 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十八条[自律要求]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正当计价行为,有权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九条[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

第三十条[继续教育分工]各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或本行业的继续教育教材(或课件)的编制(制作)及组织培训工作。必要时由中价协补充编制(制作)继续教育公共教材(或课件)。第三十一条[时间要求]造价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6学时,各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调整。

第三十二条造价员继续教育情况由各管理机构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中记录。

第七章 验证

第三十三条[验证程序]《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每两年验证一次,由各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四条[验证内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的工作业绩、继续教育情况、从业行为、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三十五条[验证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

(一)无工作业绩的;

(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的;

(四)连续两年未参加继续教育的;

(五)从业期间有严重违法和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验证不合格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验证者,取消其从业登记并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实施细则,报中价协备案。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中价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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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来源: 日期:2012-03-02中价协[2011]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及各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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