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_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解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

解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强制性”

较之于普通的商业保险合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强制保险合同”)最为显著的特点就在于其“强制性”。本文拟以近日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依据,对强制保险合同的“强制性”作一简要分析。

一、合同缔结的强制

强制保险合同的“强制性”首先体现为缔约强制,也即依据法律的规定,相关当事人负有订立该保险合同的义务。具体而言,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必须投保该保险,而保险公司必须承保该保险。

1.强制投保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我国建立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要求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必须投保责任保险。《条例》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强制承保

强制保险合同的缔约强制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同时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保险公司有义务应投保人的请求,与其订立保险合同,对于投保人的要约,除非有正当理由,保险公司不得拒绝。之所以强制保险公司承保,主要是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拒绝办理此类业务,使得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投保无门”,导致强制保险制度难以真正贯彻、落实。《条例》第5条第2款规定:“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第10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3.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法律后果

在强制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有义务订立保险合同。倘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拒绝投保或者保险公司拒绝承保,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公法上的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旨在通过保险的方式推行一定的社会政策,当事人不依法投保或承保,将会受到公法的制裁。对于投保人拒绝投保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条例》中也有类似规定,其第39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对于保险公司拒绝承保的,依据《条例》第38条之规定,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

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2)私法上的责任。对于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民事责任,我国立法中尚未明确规定,此处仅作理论上的探讨。

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投保责任保险主要是为了保护潜在的受害人的利益。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前,受害人是不确定的第三人,即便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不履行投保义务,受害人也无从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危险既然已经发生,再要求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民事责任已无太多实际意义。因此,笔者以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拒绝履行投保义务通常不会引发民事责任。

如果是保险公司拒绝履行承保义务,情形则大为不同。倘若保险人拒绝承保,那么作为相对方的投保人便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保险公司履行承保义务。而且,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订立保险合同,致使投保人因而受到损害的,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合同内容的强制

缔约强制通常不仅涉及缔约自由,也限制或排除当事人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否则,负有缔约义务的一方就可以提出不可能被接受的条件,使对方知难而退。强制保险合同也是如此,法律往往对该合同的内容直接予以干预,这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责任限额

在责任保险合同中,通常应约定保险公司支付赔偿的最高限额,对超过限额的部分仍然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强制保险合同是责任保险的一种,但其责任限额并非当事人约定,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条例》第23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法律对强制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直接予以规定,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凭借对责任限额的直接规定,防止投保人投保的金额过低,致使受害人无法获得有效的赔偿;二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只是对受害人提供基本的保障,并非提供完全的及充分的保护。仅仅在法定金额范围内实行强制保险,超过法定金额的部分,当事人可自行决定是否投保,以此节省投保人的保费支出,避免保险公司承担过重的赔付责任。

2.保险费率

一般说来,保险费率应由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国家不会直接干预。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实际上意味着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正常的运营成本之外必须额外支付一定的费用,为防止保险公司借机提升保险费率,避免该保险的推行对投保人造成过重的经济负担,法律便对该保险的保险费率直接予以规定。《条例》第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3.保险责任

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依法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为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一般的责任保险均将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责

任除外。然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一般的责任保险不同,前者的重心在于保护第三人(受害人)获取保障,后者的主旨在于避免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在强制保险合同中,没有理由让受害人从保险公司获取赔偿的权利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故意。即便被保险人故意造成损害,只要受害人自身没有故意,他就有权从保险公司获取补偿。因此,《条例》第22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合同存续的强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旨在通过保险的方式救助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维护社会安全,因而应尽量维持强制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如果投保人或保险公司动辄可以解除保险合同,那么强制保险合同的强制性就大打折扣,它所欲推行的社会政策也注定难以实现。由此,在强制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利受到了严格限制。《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第16条规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这与《保险法》中所确立的保险合同解除规则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依据《保险法》之规定,保险公司在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等多种情况下均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而投保人更是原则上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6]1号)2010-06-22 15:23特别提示: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您提供的是因交通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赔偿分项限额:(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医疗限额10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材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08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以下简称费率方案)适用于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

保险代理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1、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未按规定购买交强险,要处以罚款,罚款交给(A )A.国库 B.警部门 C.救助基金 D.保险公司2、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关于严格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 【法规标题】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保监厅发〔2009......

《解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解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 交通 机动车 保险合同 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 交通 机动车 保险合同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