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母真的丧失了对儿子的监护权吗_监护权的终止的情形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生母真的丧失了对儿子的监护权吗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监护权的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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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母真的丧失了对儿子的监护权吗

10月26日,重庆市大足县法院承办法官经过深入调查了解和认真细致地工作,以一份民事判决书让一场因争夺六岁男童陈炎(化名)的监护人之战终于尘埃落定。

今年8月23日,六岁男童陈炎的父亲陈某因意外触电死亡,陈炎的生母王玉文(化名)曾在七年前流浪街头,后与陈某同居。因王玉文说话村民听不懂,加之王玉文说不清的来历,周围群众认为王玉文是痴呆患者或者精神病人。因此,陈炎所在的大足县慈云村村民委员会于8月30日指定陈某的堂兄弟陈A和陈B为陈炎监护人。之后,67岁的刘某找到该村委会,请求撤销对陈氏兄弟的指定。原来陈某在12岁时其亲身父母死亡,一直由刘某抚养成人,刘某系其养母,是男童陈炎养祖母,于是大足县慈云村村民委员会又撤销原指定,重新指定刘某为男童陈炎的监护人。陈氏兄弟不服此指定,遂诉至大足县法院,申请撤销大足县慈云村村民委员会的指定,另行指定其二人为男童陈炎的监护人。

大足县法院受理此案后,因该案是该院有史以来的首例,同时此案适用特别程序,审限只有三十日,且为一审终审,承办法官非常重视。法官开庭听取了申请人陈氏兄弟和被申请人刘某的陈述后,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此案真的就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所称的生母王玉文是痴呆患者或者精神病人,已无监护能力?

为使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好的保护,承办法官认为,不能就此简单结案。法院民一庭法官一行四人驱车前往王玉文的住地核查王玉文是否丧失监护能力,通过与王玉文面对面的接触,法官们发现被监护人男童陈炎的生母王玉文,与之交流确有障碍,但其意识较清楚,仅不能清晰表达想法,但可结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daodo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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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肢体语言作一定表述。同时了解到王玉文有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被监护人陈炎自小就由其母照顾,生母王玉文能履行监护职责。现无证据显示王玉文因患有精神疾病或其他重大疾病等原因而丧失监护能力,不能因为王玉文与人交流有困难剥夺其享受天伦之乐和对亲生儿子的监护权。因此,大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监护人男童陈炎有生母为其法定监护人,即无另行指定监护人的必要,判决撤销大足县雍溪镇慈云村村民委员会的指定。驳回申请人请求指定其为监护人的申请。

丈夫受伤未尽责 妻子欲抢回监护权难支持

1月17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终审判决维持赵庄村村民委员会关于确定周某某为周某的监护人的指定。

起诉人傅某诉称,2006年2月1日,其丈夫周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张某驾驶的货车相撞致周某受伤,后经法医鉴定,周某的伤情已构成一级伤残。周某于2006年6月将张某和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经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已按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将赔偿款及相关费用交付至法院。当傅某到法院领取赔偿款时,得知周某的父亲已被赵庄村村民委员会指定为监护人。傅某认为自周某出事后一直由她出面奔波,且周某平时生活均由她照顾。傅某对被监护人周某已尽到监护义务,故请求法院撤销赵庄村民委员会指定周某某为周某监护人的指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起诉人所诉事实经查证仅有部分属实。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其妻傅某不能完全履行监护人的职责,对其丈夫未有尽到监护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赵庄村村民委员会指定周某的父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daodo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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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周某某为监护人。周某某自周某发生事故后一直照顾、服侍他,未有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赵庄村村民委员会的指定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身体恢复及财产的管理,依法应予以维持。

10岁儿子非亲生 鉴定变更监护权

朱某在与前妻离婚后,被知情者告知正独自抚养的儿子并非自己亲生。愤怒之下,他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变更监护权。近日,经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调解,朱某和前妻自愿达成协议,小孩朱弋由被告李某抚养,朱某与朱弋断绝父子关系,不承担任何抚养义务。

朱某和李某1994年结婚,于同年10月24日生育一子,取名朱弋。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于2004年5月24日协议离婚,朱弋由原告朱某抚养。后来,朱某因听人说朱弋不是自己的亲生子,便于2004年11月8日委托江西科正医学基因学司法鉴定所,对自己与朱弋的亲生血缘关系作了医学鉴定,结果显示朱某与朱弋之间并无血缘关系。愤怒的朱某遂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变更监护权,小孩由被告抚养。

2004年12月20日,李某申请对朱某与朱弋的亲生血缘关系重新鉴定,经江西省高院技术鉴定所做出技术鉴定,认定原告朱某与朱弋无亲缘关系。

监护人争夺战 母亲的监护权受到法院保护

在日前发生在重庆大足县的一场争夺6岁男童陈晓(化名)的监护人之战中,原告、被告皆以“失败”告终。法院最终保护了陈晓那位“与人交流有困难”的无名氏母亲对亲生儿子的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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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23日,陈晓的父亲陈某因意外触电死亡,陈晓的生母无名氏是在7年前因流浪街头、被人送到光棍汉陈某处与其同居的女友,村民不知其生母姓名和年龄,也不知其家住何方,因何原因流落他乡。因无名氏说话听不懂,也说不出自己的姓名和来历,周围群众认为无名氏是痴呆患者或者精神病人。因此,陈晓所在的大足县慈云村村民委员会于8月30日指定陈某的堂兄弟为陈晓监护人。

之后,67岁的刘某找到该村委会,请求撤销对陈氏兄弟的指定。原来陈某在12岁时其亲生父母死亡,一直由刘某抚养成人,刘某系其养母,是男童陈晓养祖母,于是大足县慈云村村民委员会又撤销原指定,重新指定刘某为男童陈晓的监护人。陈氏兄弟不服此指定,遂诉至大足县法院,申请撤销大足县慈云村村民委员会的指定,另行指定其二人为男童陈晓的监护人。

大足县法院开庭听取了申请人陈氏兄弟和被申请人刘某的陈述后,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所称陈晓生母无名氏是痴呆患者或者精神病人、已无监护能力的说法产生质疑。

为此,法院民一庭4名法官开始核查无名氏是否丧失监护能力。通过与无名氏面对面的接触,法官们发现无名氏虽不知其姓名和来历,也不能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想法,与之交流确有障碍,但其意识较清楚,结合肢体语言可作一定表述。同时法官还了解到,无名氏有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陈晓自小就由其照顾。无名氏能履行监护职责,不能因为她与人交流有困难便剥夺其享受天伦之乐和对亲生儿子的监护权。因此,大足县人民法院认为,无另行为陈晓指定监护人的必要,遂判决撤销大足县雍溪镇慈云村村民委员会的指定,驳回申请人要求指定其为陈晓监护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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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间女孩四变监护权

频繁变更监护关系无疑会对孩子的生活和心理产生较大影响。但法院认为,主要还是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综合衡量各方面因素作出变更监护权的判决。

本报6月21日讯 贾婷3岁时,父母离婚,她跟着母亲生活。几个月前,母亲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监护关系,由父亲抚养孩子。近日,市中区法院作出变更监护权的判决。对年仅15岁的贾婷而言,这已是第4次改变监护人了。12年来,她就这样在父母间“徘徊”着。

贾婷的母亲刘芳与父亲贾道政于1989年结婚,两年后贾婷出生。1994年,父母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按调解书规定,贾婷随母亲生活。1996年,刘芳查出患有传染性疾病乙型肝炎,为怕传染给孩子,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孩子随父亲生活,市中区法院于1997年1月判决贾婷随父亲生活。2001年,刘芳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贾婷的抚养关系,理由是贾道政已另行组成家庭并育有一子,对女儿照顾不周。经过法院调解,贾婷的父母又达成调解协议,贾婷自2001年7月起随母亲共同生活,抚育费由刘芳自理。

这次,刘芳又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孩子的监护关系。理由是其原本患有的乙肝已转变为肝硬化,且已从单位内退,经济状况不比从前,已无力抚养女儿,也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及成长。贾道政则表示,他现在没有工作,已于1993年下岗,靠父母生活,自己也有病,没钱治疗,因而没钱养育孩子。而原告本人有工资,所以不同意抚养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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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中查明,刘芳与被告离婚后未再婚,有固定单位和工作,目前已从单位内退。而被告贾道政没有固定工作和固定收入,已于1997年再婚并生育一子,现年8岁。

最后,法院作出了支持原告请求的判决。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其实从经济状况看,原告更适合抚养孩子。但贾婷已具有了判断能力,与谁生活应听从其意见。在本案中,贾婷明确表示愿随父亲生活,并写了保证书。此外,法院主要是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综合衡量各方面因素。虽然刘芳的经济能力更强,但其患有传染性疾病,确实对孩子影响更大。

这样,贾婷过着白天在母亲那里吃饭,晚上回父亲家中睡觉的生活。法官表示,虽然本案当事人每次起诉都有客观理由,但频繁变更监护关系对孩子的生活和心理无疑都会产生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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